民国期间的漳州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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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漳州芗城文史资料》 图书
唯一号: 130720020220005372
颗粒名称: 民国期间的漳州捐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3
页码: 174-176
摘要: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现将民国元年至民国三十五年的捐税概况简介如下:。民国初期沿用清王朝的“厘金”制度。福建省设有“厘金银”管理机构,县由地方上有权势的人士向省政府承包或逐级转包。在本县交通要道设“厘金卡”,对过境的货物按种类、数量、贵贱征收一定的金额。承包者向上级只交承包金额,超数归己。后把“厘金”改为“捐”,名目有:猪捐、烟酒捐、筵席捐等等。这一制度一直沿用到民国二十年以后。税制也初步作了改革,并逐步成立了相应的税务机构。乡区采取突击巡回征收,税款全部上交中央。但是漳州人民有一句口头语:“张毅换张贞,捐税加倍升。”反映了人民负担苛捐杂税的困苦。
关键词: 漳州 民国期间 捐税

内容

(1912年-1946年)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现将民国元年(1912年)至民国三十五年(1946)的捐税概况简介如下:
  民国初期沿用清王朝的“厘金”制度。福建省设有“厘金银”管理机构,县由地方上有权势的人士向省政府承包或逐级转包。在本县交通要道设“厘金卡”,对过境的货物按种类、数量、贵贱征收一定的金额(即“抽厘金”)。承包者向上级只交承包金额,超数归己。后把“厘金”改为“捐”,名目有:猪捐、烟酒捐、筵席捐等等。这一制度一直沿用到民国二十年(1913年)以后。
  1932年前后,国民政府改革财政制度,财政预算分为中央、省、县三级;税收分为中央和地方(含省、县)两级。税制也初步作了改革,并逐步成立了相应的税务机构。1931年,龙溪县设税捐经征处,直属县财务科,征收屠宰税、房铺宅地税、筵席税等地方税。
  1935年,龙溪设特种税务所,直属省财政厅,辖海澄、南靖、长泰等县,征收各地的出口土特产的特种营业税,税款上交省财政厅。1938年特种税务所取消,上述税种由各县财政科接收。
  1939年,中央税收机构成立货物税局。
  1941年间,龙溪县也成立税局办事处和税局龙溪查征处,开始征收城关各种货物税、营业税所利得税、印花税和遗产税。乡区采取突击巡回征收,税款全部上交中央。
  1943年两个机构合并成立税务征收局。
  1946年,直接税局所属营业税部份移入龙溪县税捐稽征处,龙溪县才有了较健全的税务机构和较完善的征收制度。
  当时由于政府腐败,不少税收机关及其征收人员,经常利用职权勾结地方势力、富商,利用包税之机,大肆贪污分肥。
  1946年后,高利贷盛行,稽征处的分处长、主任以及征收人员,经常压下大批税款,投入市场放高利贷,从中巧为牟利。
  北伐军进入漳州以后,1924统治漳州的张毅为了搜刮民财,在福建省督理署派员征收正税外,另设防务局,委派张飞天(同安县人)为局长,勒收花捐(娼妓捐)、烟捐(鸦片捐)、赌捐、田亩(烟苗)捐、酒捐、香烛冥纸捐等。
  国民党中央军四十九师师长张贞驻漳时,征收的捐税名目特别多。如:米捐、糖捐、豆饼捐、猪儿捐、牲畜捐、屠宰捐、水果捐、干果捐、果树捐、榨蔗捐、水仙花捐、树莲花(即花米)捐、田亩捐(鸦片苗)赌捐(另名防务经费)、戏捐、花捐(即妓女馆捐)、贾铺捐,浚河捐(码头捐更改)、砖瓦捐木捐、纸捐、棉纱捐、麻袋捐、锡薄捐、竹叶捐、肥料捐、迷信捐(即冥纸香烛捐)、警卫捐、飞机捐、卫生捐、煤油捐、公膏捐(即烟灯捐)、公路捐、车辆捐、喜轿捐、契税、印花税、房铺宅地税等等。
  以上所列的捐税,虽不尽是四十九师一手所设办,但款项征收,多数抵拨给四十九师费用,让其扩充实力,巩固统治。但是漳州人民有一句口头语:“张毅换张贞,捐税加倍升。”反映了人民负担苛捐杂税的困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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