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烟禁毒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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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漳州文史资料》 图书
唯一号: 130720020220000552
颗粒名称: (一)禁烟禁毒运动
分类号: C913.8
页数: 2
页码: 20-21
摘要: 早在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严禁鸦片的通令》,要求各级政府开始行动起来,登记烟民,缴出存毒,建立戒烟所,铲除罂粟,严惩制毒贩毒分子。同年秋,政务院内务部发出《关于贯彻严禁烟毒工作的指示》。未久,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出《处理毒犯应坚决废止专科和易科罚金的办法》。这两个文件,主要是要求各地领导克服右倾思想,纠正对烟毒犯处理过宽的现象,废除缉拿烟毒中提奖的办法,改变以罚代刑的错误做法。同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禁烟禁毒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同时,结合镇反运动处决既有反革命罪又有贩毒罪的罪犯15名,判处有期徒刑犯38名,其他处理5名,给烟毒犯狠击当头一捧。
关键词: 漳州 禁烟 禁毒

内容

早在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严禁鸦片的通令》,要求各级政府开始行动起来,登记烟民,缴出存毒,建立戒烟所,铲除罂粟,严惩制毒贩毒分子。同年秋,政务院内务部发出《关于贯彻严禁烟毒工作的指示》。未久,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出《处理毒犯应坚决废止专科和易科罚金的办法》。这两个文件,主要是要求各地领导克服右倾思想,纠正对烟毒犯处理过宽的现象,废除缉拿烟毒中提奖的办法,改变以罚代刑的错误做法。
  同年,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根据政务院“通令”精神,结合福建实际,于1950年4月8日发出《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指示》,7月3日成立“福建省禁烟禁毒委员会”,并下达《禁烟禁毒实施步骤与工作指示》,要求各县(市)相继成立“禁烟禁毒委员会”,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工作。同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禁烟禁毒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1951年省人民政府又两次重申禁烟命令,要求各地对这工作要抓紧,不能松懈。
  在这个时期,地、县(市)的领导尽管剿匪、镇反和土改运动十分繁忙,还是应时成立由专员丁乃光挂帅的、有关部门领导人参加的“福建省龙溪区禁烟禁毒委员会”。各县(市)也相应成立这种组织,并结合中心工作开展禁毒运动。从1950年至1952年上半年的两年多时间内,在平和、云霄、诏安等县以公安为主,开始发动群众铲除罂粟(烟苗)675亩,在原漳州市及各县城关和重点镇查封半公开的烟馆46家,缉拿明目张胆的毒贩58名,缴获鸦片1858两,烟土2514两,烟款5686元(银元)。同时,结合镇反运动处决既有反革命罪又有贩毒罪的罪犯15名,判处有期徒刑犯38名,其他处理5名,给烟毒犯狠击当头一捧。这就是龙溪专区(今漳州市)清毒运动的前哨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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