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行票運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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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漳州府志》 古籍
唯一号: 130720020210000485
颗粒名称: 改行票運據
分类号: K29
页数: 3
摘要: 漳州府盐税制度的改革及改革后的成效
关键词: 漳州府 改行票運據

内容

同治四年六月,總督左宗棠奏請試行票運,經部議奏,奉旨:「依議。欽此。」十一月覆奏情形,奉上諭:「前因左宗棠奏閩省鹺綱疲壞,請試行票運一年。當交戶部議奏,嗣經該部以閩鹽改行票運全議:『更張恐虧課病民,咨令該督妥籌,期于毫無窒礙。』茲據奏稱:『自本年閏五月起,試行票運,甫及半年,所收實解之款已抵前此一年及一年半之數。向之疲滯口岸,自試行新章以來,漸有商販認辦。各衙門一切陋規,所裁不下七八萬兩,群情翕然。且釐隨課出,皆取之買票商販,並未沿海散抽。數月以來,亦無私梟拒捕之案。從前縣渢官幫坐收课費以充私槖,今則挈向時官吏私攫之欵涓滴歸公。至閩鹽積欠數百萬兩,現雖專顧課釐,而舊欠仍未嘗不按期催繳。請仍飭部,將試改票運行止,速行議覆。』等語。覽其所奏,于閩省鹽綱之積疲及現辦票運之可行,實爲洞悉原委。總之,鹽務爲國課大宗,亦爲奸胥利藪,惟在得人而理,斯能力挽頹綱。票運之行,雖不能保其必無流弊,倘承辦之員均能潔己奉公,不爲私計,自足以除從前積重難返之弊而與爲更始。該督既稱:『商情既便,市價無增,無加額之名而有裕課之實。』即著照所請,先行試辦一年,俟有成效,即行奏明,著爲定章,以肅鹺政而裕課餉。該部知道。欽此。」五年□月奏准著爲定章。
  票運課額據石碼課釐局清單龍溪幫年徵課耗厘銀七千八百兩。同治四年承辦認課,六年加課均在內。下各幫同。
  南靖幫年徵課耗厘銀六千八百八十七兩。
  長泰幫年徵課耗厘銀一千三百四十九兩。
  平和幫年徵課耗厘銀一千八百兩。
  右四內幫向歸各縣領辦。同治四年,設立石碼課釐局,改招販戶。每引運鹽一百斤,龍溪幫加耗鹽四十斤,南靖幫加耗鹽四十五斤,長泰幫加耗鹽五十斤,平和幫加耗鹽五十五斤。徵課銀二錢八分,耗銀二分八厘,厘金銀一錢四分,共徵銀四錢四分八厘。其年運額鹽,就年徵額銀計算,由局填給鹽政印信販單、道印護照,各船戶憑照到場捆配,鹽運到碼,單、照繳銷,由石碼關盤驗,截去販單一角申繳,並另代場截角,移各場照向章自行申繳。其額外盤出溢鹽,照徵課釐,免徵厘金。
  海澄幫年徵課耗厘銀一千六百兩。認課加課均在內。
  漳浦幫年徵課耗厘銀一千六百二十五兩。
  詔安幫年徵課耗厘銀三千八十九兩。
  雲霄幫年徵課耗厘銀二千六百八十八兩。
  右四外幫向歸各廳縣領辦。同治四年,改招販戶。每引運鹽一百斤,海澄幫加耗鹽二十五斤,漳浦幫加耗鹽十五斤,詔安幫加耗鹽十五斤,雲霄幫加耗鹽二十斤。徵課耗厘三項銀數,與內幫同。年運額鹽,亦就年徵額銀計算,填給販單、護照。其運鹽不經石碼關,向歸地方官盤驗。縁幫地逼近場竈,改章後,准其額外行銷,不計溢鹽,免予盤驗。其單照隨時繳銷,由石碼關代場截去販單一角,移各場自行申繳。
  場抽船私據浦南、詔安場節略。
  同治五年,鹽法道禀:「抽船私,以廣游海船最爲走私大宗,擬遇無照鹽船到場捆運,概照西路章程,查西路額鹽每引六担七十五斤,新章每引抽課耗厘金共銀四兩五錢四分四厘。酌加五分之一,抽收課厘,填給道印販單。」奉兩院批准在案。十年復由道詳准:「凡無照船鹽,概由場官按担抽厘錢二十五文,填給道印販單。」歷經抽收報解在案。

知识出处

漳州府志

《漳州府志》

光绪《漳州府志》(50卷首1卷) 清光绪三年(1877年)芝山书院刻本。据李维钰乾隆丙申《漳州府志》原本增辑,署沈定均续修,吴联薰增纂。沈定均,湖南临湘县人,拔贡,同治九年(1870年)知漳州。吴联薰,龙溪县人,中书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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