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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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漳州府志》 古籍
唯一号: 130720020210000434
颗粒名称: 鹽糧者
分类号: K29
页数: 1
摘要: 贩卖盐的手续及贩卖的规则
关键词: 漳州府 鹽法考

内容

略倣齊管子鹽策,計口食鹽、計鹽籍錢之遺法:凡鹽皆食於官,若男子以丁計,婦人以口計,歲各納米入,官支與鹽。每丁口納米八升,支與食鹽二斤。後鹽不支,民納米如故。天順間,因鈔法不行,乃罷米折徵鈔貫。每口徵鈔六貫,每鈔一貫折銅錢二文。中半兼收,爲鈔三貫錢六文。弘治間,鈔貫錢俱折徵銀。鈔一貫折徵銀三厘,錢七文折徵銀一分。嘉靖七年,御史聶豹以民間丁料銀太多,請以丁料鹽鈔合足其數。每丁料銀七分八厘,於內折出止算六分,鹽鈔每丁徵銀一分八厘,共合七分八厘之數。隆慶二年,鹽鈔另派徵,有閏年、無閏年銀數有差,有閏年每丁派銀一分六厘七毫八絲七忽七微四渺,無閏年每丁派銀一分五厘四毫八絲六忽一微。是爲鹽糧定例。

知识出处

漳州府志

《漳州府志》

光绪《漳州府志》(50卷首1卷) 清光绪三年(1877年)芝山书院刻本。据李维钰乾隆丙申《漳州府志》原本增辑,署沈定均续修,吴联薰增纂。沈定均,湖南临湘县人,拔贡,同治九年(1870年)知漳州。吴联薰,龙溪县人,中书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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