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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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唯一号: 130634020230001045
专题名称: 契税
文件路径: 1306/01/object/PDF/130610020230000006/001
起始页: 0278.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宋至明代,凡民间典卖田宅,均须加盖官府印信并交纳印契钱。清康熙时(1662~1722年)实行契纸契根法。光绪年间(1875~1908年),实行牙契法,契书官卖契人亦须纳税。 民国4年,规定卖契征产价6%、典契征产价3%、契纸费每张收0.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境内契税实行比例税率,买契税率为6%,典契税率为3%,赠与契税率为6%。对交换的房屋,双方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者,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多得方按买契税率计征。1955年后,国家禁止土地买卖和转让,境内契税停办。1992年底,市政府把房地产管理权限下放给城厢区。1993年5月,区政府下达《关于全面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在辖区内全面恢复征收契税。1993~1994年,共征收契税64.5万元。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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