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事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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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9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婚姻事务
分类号: D923.91
页数: 2
页码: 727-728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不同时期中国莆田县的婚姻登记规定和结婚习俗的演变。旧社会没有规定结婚年龄和登记手续,民国时期开始办理结婚证,建国后逐渐规范化。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到干扰,1978年后开始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并逐渐恢复结婚登记的正常工作。
关键词: 婚姻登记 结婚 包办买卖婚姻

内容

旧社会,婚姻受封建礼教、民间礼俗约束,官府不规定男女结婚年龄,不办理结婚登记。男家具聘柬送女家,女家回简,亲事即成,皆无证婚书。
  民国时期,县政府办理结婚证。民国30年(1941),规定结婚证每张纳捐10元。申请办理的人数不多。
  建国后,1950年,县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县民政部门,各区、乡(镇)人民政府承办婚姻登记手续,凡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书(男女各一本)。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未经登记非法结婚的,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1953年,成立莆田县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在全县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活动。1954年,全县有3201对男女自由结婚;7193名童养媳回娘家;294名寡妇改嫁;641对夫妻,因婚姻属包办买卖或其他原因,夫妻感情不好,办理离婚。
  “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登记工作受干扰,包办、买卖、换亲、骗婚、早婚等现象不断发生。
  1978年7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反对包办买卖婚姻领导小组,各社镇也相应成立机构,制订公约,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坚持婚姻自主、婚事新办,提倡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
  1980年,县民政部门开始办理涉外婚姻登记,1981~1990年,共办理298对涉外婚姻登记。
  1985年12月,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认真做好结婚登记工作的通知》,各乡镇民政部门坚持做好结婚登记工作。1986年始,各乡镇婚姻登记工作,由参加婚姻登记员培训的持有《婚姻登记员证书》的民政助理员专职担任。
  1987年始,试行婚前健康检查,男女青年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附上婚前健康检查表。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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