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其他民政事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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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94
颗粒名称: 第六章 其他民政事务
分类号: D922.182
页数: 3
页码: 727-729
摘要: 本文介绍了莆田县在婚姻事务、民族事务、地名管理和殡葬改革方面的相关情况。在婚姻事务方面,莆田县在建国后实行了婚姻登记制度,并推行婚姻自主和晚婚晚育政策。在民族事务方面,县政府进行了少数民族的调查和认定,并采取措施保护少数民族权益。在地名管理方面,县政府进行了地名普查和修订工作,建立了地名档案制度。在殡葬改革方面,莆田县推行了火葬制度,加强了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和推进。
关键词: 婚姻登记 少数民族 地名管理

内容

第一节 婚姻事务
  旧社会,婚姻受封建礼教、民间礼俗约束,官府不规定男女结婚年龄,不办理结婚登记。男家具聘柬送女家,女家回简,亲事即成,皆无证婚书。
  民国时期,县政府办理结婚证。民国30年(1941),规定结婚证每张纳捐10元。申请办理的人数不多。
  建国后,1950年,县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县民政部门,各区、乡(镇)人民政府承办婚姻登记手续,凡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书(男女各一本)。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未经登记非法结婚的,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1953年,成立莆田县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在全县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活动。1954年,全县有3201对男女自由结婚;7193名童养媳回娘家;294名寡妇改嫁;641对夫妻,因婚姻属包办买卖或其他原因,夫妻感情不好,办理离婚。
  “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登记工作受干扰,包办、买卖、换亲、骗婚、早婚等现象不断发生。
  1978年7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反对包办买卖婚姻领导小组,各社镇也相应成立机构,制订公约,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坚持婚姻自主、婚事新办,提倡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
  1980年,县民政部门开始办理涉外婚姻登记,1981~1990年,共办理298对涉外婚姻登记。
  1985年12月,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认真做好结婚登记工作的通知》,各乡镇民政部门坚持做好结婚登记工作。1986年始,各乡镇婚姻登记工作,由参加婚姻登记员培训的持有《婚姻登记员证书》的民政助理员专职担任。
  1987年始,试行婚前健康检查,男女青年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附上婚前健康检查表。
  第二节 民族事务
  一、少数民族调查
  建国后,县民政部门对少数民族进行多次调查。1990年全县有回族、畲族、苗族等25个少数民族(详见本书《人口篇》),总人口3943人,其中回族2341人,畲族1193人,其他少数民族409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0.3%。有两个少数民族村:大洋乡坝头村,有回族郭姓村民99户316人;萩芦乡南下村霞美自然村,有回族郭姓村民169户831人。
  回族主要聚居地,为大洋乡坝头村,萩芦乡南下村霞美、深固村兰塘、梧塘镇西林村亭郭、黄石镇华中村、西洪村,余者散居在全县16个乡镇内。
  畲族主要聚居地在常太乡照车村宫后、古上溪北村壁院、金川村社后、外东坪村笋后、渡里村畲角里和渡里,白沙镇沃柄村西湖、长兴村池尾,庄边乡尚书桥九宫、赤溪村南坝口,大洋乡大洋村三友,西天尾镇渭阳村石牌兜,余者散居在全县11个乡镇内。
  二、少数民族认定
  1981年后,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处理原则的通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认真调查核实后,恢复或改正某些人的民族成份。1985年8月1日,恢复回族成份的计186户936人。1986年,批准西天尾镇渭阳村石牌兜钟光兰等52户198人恢复畲族成份。1987年,恢复回族成份的计409户1931人。
  第三节 地名管理
  1979年9月29日,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乡镇亦先后成立地名普查机构,组织人员对全县地名进行普查,历时三个月。经调查发现,全县576个大队有57个大队重名,6个大队属同音汉字重名。经复查决定:恢复或订正一个镇、15条街道、156条路巷的名称,更改57个重名大队中部分大队名称,恢复或更改5个大队名称,恢复城厢镇6条街道的名称,恢复城厢、涵江两镇路巷的原名,给城厢镇的一条新路命名,对6个同音汉字大队名称作了处理,还在五万分之一的莆田县地图上纠正错误或移位的地名433个,新增标准地名647个,绘制各社镇地图27幅副,填制全县地名卡片和有关地名表册,建立地名档案制度。至1982年12月,先后编印出版《莆田县地名图》和《莆田县地名录》。
  1984年,县组织人员开展沿海岛礁地名复查工作,共复查核实登记岛礁664个,更正岛礁错名77个,处理重名岛礁155个,给14个无名岛礁命名,制作“莆田县沿海岛礁地名登记表”661张、“莆田县沿海岛礁地名复查一览表”82张,填写岛礁地名卡片59张,绘制“南日群岛图”和“湄洲岛礁分布图”,编写“莆田县沿海重要岛礁概况”一书,还纂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辞典·福建卷》有关莆田县的所有词条。1990年7月,又开始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
  第四节 殡葬改革
  几千年来,莆田人沿袭土葬的旧习俗。1969年,县革命委员会投资11.6万元在城厢东岩山东北侧建造火葬场一处,配备管理人员1人,职工12人,有火化炉2座,运尸车2部。并以涵江、城厢两镇为推行殡葬改革试点,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至1978年,县火葬场共火化尸体1485具。
  1978年,县革命委员会制定《殡葬改革暂行办法》,要求干部、职工以身作则,带头实行殡葬改革;城、涵两镇人口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农村人口死亡,鼓励实行火葬,有的地方建立公墓区。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进一步搞好殡葬改革的通知》,强调机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干部、职工死亡后必须进行火化,凡不执行规定的,一律不发给家属抚恤金、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同时要求靠近县城的5个镇(城厢、涵江、江口、黄石、笏石)人口死亡后,也要进行火化。
  1985年后,贯彻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殡葬改革通知精神,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安排一名领导分管,配备一名专职“殡改员”。民政、公安、工商、工会、交通、林业、土地等有关部门,互相协作,管理好本区域内的殡葬改革工作。1971至1990年底,全县火化尸体共6850具。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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