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图书馆
莆田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莆田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六章 其他民政事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94
颗粒名称:
第六章 其他民政事务
分类号:
D922.182
页数:
3
页码:
727-729
摘要:
本文介绍了莆田县在婚姻事务、民族事务、地名管理和殡葬改革方面的相关情况。在婚姻事务方面,莆田县在建国后实行了婚姻登记制度,并推行婚姻自主和晚婚晚育政策。在民族事务方面,县政府进行了少数民族的调查和认定,并采取措施保护少数民族权益。在地名管理方面,县政府进行了地名普查和修订工作,建立了地名档案制度。在殡葬改革方面,莆田县推行了火葬制度,加强了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和推进。
关键词:
婚姻登记
少数民族
地名管理
内容
第一节 婚姻事务
旧社会,婚姻受封建礼教、民间礼俗约束,官府不规定男女结婚年龄,不办理结婚登记。男家具聘柬送女家,女家回简,亲事即成,皆无证婚书。
民国时期,县政府办理结婚证。民国30年(1941),规定结婚证每张纳捐10元。申请办理的人数不多。
建国后,1950年,县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县民政部门,各区、乡(镇)人民政府承办婚姻登记手续,凡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书(男女各一本)。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未经登记非法结婚的,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1953年,成立莆田县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在全县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活动。1954年,全县有3201对男女自由结婚;7193名童养媳回娘家;294名寡妇改嫁;641对夫妻,因婚姻属包办买卖或其他原因,夫妻感情不好,办理离婚。
“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登记工作受干扰,包办、买卖、换亲、骗婚、早婚等现象不断发生。
1978年7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反对包办买卖婚姻领导小组,各社镇也相应成立机构,制订公约,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坚持婚姻自主、婚事新办,提倡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
1980年,县民政部门开始办理涉外婚姻登记,1981~1990年,共办理298对涉外婚姻登记。
1985年12月,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认真做好结婚登记工作的通知》,各乡镇民政部门坚持做好结婚登记工作。1986年始,各乡镇婚姻登记工作,由参加婚姻登记员培训的持有《婚姻登记员证书》的民政助理员专职担任。
1987年始,试行婚前健康检查,男女青年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附上婚前健康检查表。
第二节 民族事务
一、少数民族调查
建国后,县民政部门对少数民族进行多次调查。1990年全县有回族、畲族、苗族等25个少数民族(详见本书《人口篇》),总人口3943人,其中回族2341人,畲族1193人,其他少数民族409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0.3%。有两个少数民族村:大洋乡坝头村,有回族郭姓村民99户316人;萩芦乡南下村霞美自然村,有回族郭姓村民169户831人。
回族主要聚居地,为大洋乡坝头村,萩芦乡南下村霞美、深固村兰塘、梧塘镇西林村亭郭、黄石镇华中村、西洪村,余者散居在全县16个乡镇内。
畲族主要聚居地在常太乡照车村宫后、古上溪北村壁院、金川村社后、外东坪村笋后、渡里村畲角里和渡里,白沙镇沃柄村西湖、长兴村池尾,庄边乡尚书桥九宫、赤溪村南坝口,大洋乡大洋村三友,西天尾镇渭阳村石牌兜,余者散居在全县11个乡镇内。
二、少数民族认定
1981年后,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处理原则的通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认真调查核实后,恢复或改正某些人的民族成份。1985年8月1日,恢复回族成份的计186户936人。1986年,批准西天尾镇渭阳村石牌兜钟光兰等52户198人恢复畲族成份。1987年,恢复回族成份的计409户1931人。
第三节 地名管理
1979年9月29日,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乡镇亦先后成立地名普查机构,组织人员对全县地名进行普查,历时三个月。经调查发现,全县576个大队有57个大队重名,6个大队属同音汉字重名。经复查决定:恢复或订正一个镇、15条街道、156条路巷的名称,更改57个重名大队中部分大队名称,恢复或更改5个大队名称,恢复城厢镇6条街道的名称,恢复城厢、涵江两镇路巷的原名,给城厢镇的一条新路命名,对6个同音汉字大队名称作了处理,还在五万分之一的莆田县地图上纠正错误或移位的地名433个,新增标准地名647个,绘制各社镇地图27幅副,填制全县地名卡片和有关地名表册,建立地名档案制度。至1982年12月,先后编印出版《莆田县地名图》和《莆田县地名录》。
1984年,县组织人员开展沿海岛礁地名复查工作,共复查核实登记岛礁664个,更正岛礁错名77个,处理重名岛礁155个,给14个无名岛礁命名,制作“莆田县沿海岛礁地名登记表”661张、“莆田县沿海岛礁地名复查一览表”82张,填写岛礁地名卡片59张,绘制“南日群岛图”和“湄洲岛礁分布图”,编写“莆田县沿海重要岛礁概况”一书,还纂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辞典·福建卷》有关莆田县的所有词条。1990年7月,又开始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
第四节 殡葬改革
几千年来,莆田人沿袭土葬的旧习俗。1969年,县革命委员会投资11.6万元在城厢东岩山东北侧建造火葬场一处,配备管理人员1人,职工12人,有火化炉2座,运尸车2部。并以涵江、城厢两镇为推行殡葬改革试点,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至1978年,县火葬场共火化尸体1485具。
1978年,县革命委员会制定《殡葬改革暂行办法》,要求干部、职工以身作则,带头实行殡葬改革;城、涵两镇人口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农村人口死亡,鼓励实行火葬,有的地方建立公墓区。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进一步搞好殡葬改革的通知》,强调机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干部、职工死亡后必须进行火化,凡不执行规定的,一律不发给家属抚恤金、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同时要求靠近县城的5个镇(城厢、涵江、江口、黄石、笏石)人口死亡后,也要进行火化。
1985年后,贯彻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殡葬改革通知精神,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安排一名领导分管,配备一名专职“殡改员”。民政、公安、工商、工会、交通、林业、土地等有关部门,互相协作,管理好本区域内的殡葬改革工作。1971至1990年底,全县火化尸体共6850具。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莆田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