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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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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199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公安
分类号:
D631
页数:
10
页码:
635-644
摘要:
本章记述了莆田县公安工作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机构、社会治安、监押管理、监督改造、户籍管理、交通安全、消防等。
关键词:
公安工作
莆田县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莆田解放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建立治安机构,这些机构发挥安定社会秩序、保卫人民政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作用。
一、县公安局
1949年9月3日,莆田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成立,设社会股、治安股、审讯股、秘书室,下辖县公安中队。13个区各配置公安干事1名,全县共有公安干警146名。9月底,涵江派出所扩大为公安分局,设治安股、社会股和公安分队。
1950年5月,社会股改称侦察股。11月,秘书室改称秘书股。1951年1月,设劳教股,辖涵江和庄边两个劳改队;侦察股复称社会股,次年又改称政保股。1952年7月,设协理室,配置政治助理员。同年11月,劳教股改称劳改中队。1955年5月,增设保卫股,审讯股改称预审股。1956年5月,莆田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改称莆田县公安局。1959年2月,设沿海股,1964年8月,改称边防股。1962年1月,设华侨股。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公、检、法机构瘫痪。1967年1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莆田县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小组(简称县公、检、法军管组)成立。公、检、法机关合署办公。
1968年9月18日,莆田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成立(简称县人保组),内设办事组、调研组、治安组和审批组。1973年8月,县人保组改称县革命委员会公安局,内设秘书、政保、内保、治安、预审、沿海、刑侦7个股和协理室、看守所。1975年8月1日,县公检法军管组撤销,莆田县公安局恢复。1982年2月,设行政拘留所。12月,设林业公安股,属公安局和林业局双重领导。
1984年12月,涵江分局划归涵江区。
1986年2月,设消防股。1987年1月,行政拘留所改称治安拘留所,秘书股改称办公室。同年7月,增设户政股、外事股和纪检组,政治协理室改称政工股。
1990年底,县公安局设有政保科、内保科、治安科、预审科、消防科、政治科、纪检组、监察室、户政科、出入境管理科、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办公室和刑侦队。在业务上属县公安局领导的还有县武装警察边防大队、交通警察大队和县林业公安股。全县有公安干警332人。
二、公安派出所
1949年9月,设涵江、笏石派出所。1950年5月,设城厢和三江口派出所。1951年5月,设三江口边防检查站(至1952年11月撤销)。1952年9月,三江口派出所改称涵江内河派出所,次年11月,改称涵江水上派出所;城厢派出所改称城关派出所。1955年12月设平海国防工地派出所。1958年7月,设南日、湄洲、莆禧、石城、江口、三江口边防派出所。同年9月,全县12个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内,均设治安保卫股,股长由公安特派员担任。1959年7月,设东沙边防派出所和文甲海上巡逻队。1960年1月,平海工地派出所改为平海边防派出所。1962年3月,设东圳水库派出所;同月,沿海各边防派出所改称边防哨所。1964年8月,文甲海上巡逻队撤销。9月,各边防哨所复称边防派出所,并增设上林派出所。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基层派出所机构瘫痪。1970年4月,复设城关、涵江派出所和三江口边防派出所。1971年11月,复设笏石、东圳派出所和南日、湄洲、莆禧、石城、平海、江口边防派出所。1973年8月,各公社人保组撤销,配置公安特派员。
1980年9月,增设东吴、秀屿边防派出所。1983年1月,设黄龙、白云林场派出所,6月,在文甲设莆田县边防大队海上缉私中队。1984年6月,设大洋、新县、庄边、萩芦、梧塘、常太、江口、涵江郊区、灵川、平海、城郊、埭头、东峤、北高、忠门、东庄、黄石、渠桥、华亭、西天尾、白沙、秀屿22个公安派出所。同年12月,涵江分局和涵江郊区派出所,城关和城郊派出所,分别划归涵江区和城厢区管辖。1985年4月,设糖厂、盐场、罐头厂3个企业派出所。1989年1月,湄洲边防派出所划归莆田市武警支队管辖。同年5月,设赤港华桥农场派出所;东庄派出所改称秀屿派出所;原秀屿派出所改称秀屿港区派出所。
至1990年底,全县有大洋、新县、白沙、庄边、萩芦、梧塘、常太、西天尾、江口、华亭、渠桥、黄石、笏石、灵川、秀屿、忠门、北高、东、埭头、平海.、秀屿港区等21个公安派出所;有江口、南日、石城、平海、莆禧、东吴、秀屿、东沙等8个边防派出所和东圳水库、赤港华侨农场、糖厂、盐场、罐头厂、白云林场、黄龙林场等7个企事业单位派出所(属事业编制,业务归县公安局领导)并在文甲设海上缉私中队。
三、治保委员会
1951年初,区、乡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配备治保委员和治安员。1952年,各机关、学校、工厂等企事业单位先后建立治保组织。1958年,全县各生产大队成立治保会,设治保主任和委员若干名。1984年,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大队治保会改称村治保会。1990年底,全县各村(街)均建立治保会,共有治保会496个,治保委员1865人,其中正、副治保主任714人。
第二节 社会治安
一、剿匪
解放初期,国民党潜伏人员发展武装特务组织5股,366人。同时,社会上残留的经济土匪也重新组合,大肆活动。全县共有经济土匪53股,匪徒660多人,其中一些土匪被政治性武装特务组织所利用,到处抢劫,破坏新生政权。涵江、黄石、龙桥等地的布店,新县、萩芦、黄石等地的一些民户先后被抢劫。海上商船及公路上汽车也不断被截劫。土匪袭击区公所、破坏电线、散发反动传单等事件经常发生,境内匪患严重。
1950年8月12日,县成立剿匪委员会,组织公安机关和民兵武装,配合人民解放军剿匪。采取“重点清剿、猛打穷追、驻剿挖根”、军事打击与政治瓦解相结合的策略,宣传“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促使匪徒登记自新。在广大群众支持下,历时一年,先后破获政治性武装匪特组织25个,罪犯总人数1200多人,缴获机枪3挺、长短枪164支,击毙匪首6名,俘获匪特346名,有249名匪特向政府自新,武装匪特和惯匪组织基本肃清。
二、镇压反革命
1950年12月~1953年10月,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和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结合土地改革、抗美援朝运动,分为三个阶段大张旗鼓开展镇压反革命(简称“镇反)运动。
1950年12月~1951年10月,经基层组织和群众举报,全县统一搜捕了一批具有劣迹、血债或民债很大的惯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按照“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把一批罪大恶极而无悔改表现的反动分子判处死刑。1951年6月~1952年10月,人民公安机关根据上级“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指示,组织力量清理积案,并以沿海、山区为重点,逮捕漏网的反革命分子,打击反革命残余势力。
1952年12月~1953年10月,根据沿海及边远山区反动势力尚未得到应有打击的情况,县人民政府组织武装工作队219人,先后在沿海59个乡和山区的8个乡开展镇反“补课”。广大群众纷纷控诉反革命分子的罪恶事实。公安、司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报请上级批准,处决一批血债累累、民愤极大的反革命分子;罪行较轻的,则判以徒刑、管制或教育释放。各区普遍召开公审大会,受害群众在会上诉苦伸冤。经过二年多的镇反运动,基本消灭反革命残余势力,巩固人民政权,稳定社会秩序。
三、取缔反动会道门
1950年春,境内的反动会道门同善社、大刀会、天地教互相勾结,成立“反共救国军莆、仙、永、融司令部”(又名灵山救良会),妄图在“冬至”节晚上组织武装暴乱。人民公安机关依靠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坚决予以打击并取缔。
1950年8月至1951年3月,取缔“大刀会”,缴获法衣2000多套,刀枪1983支,有234名会徒声明退会。1951年6月和1953年3月,取缔“同善社”,有242名道徒登记自新。
1951年3月至1952年4月,取缔“天地教”,有1054名教徒登记退教,其中115名教徒向公安机关交代罪行。1954年3月取缔“一贯道”,有1801名道徒登记退道。
1958年10月,仙游县大刀会头子林步池及同善社三层师方万勾结莆田县庄边公社大刀会会徒刘春霖再次策划组织“灵山会”,四处收罗会徒伺机暴动,涉及莆、仙二县7个公社11个大队18个自然村。政法机关于1959年4月对其进行制裁,首犯刘春霖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余17名骨干分子分别被管制、教育或监督生产。
在取缔反动会道门中,对进行破坏活动的职业道首予以逮捕;对民愤不大,能真诚悔过,有立功表现者,给予宽大处理;对一般会首,令其向人民政府交清道具、道产,声明退道,登记自新,即不予追究。
四、反动党团人员登记
1949年11月开始,对居住在县内的反动党、团、特、军、政、警、宪人员开展全面的清查登记工作。县公安局在城关、涵江、笏石三地设立反动党团自新登记处,全县共有324名前来登记,其中有反动党团县级委员19名,区级委员83名,区分部委员222名。
五、打击刑事犯罪
解放初期,经过剿匪镇反,社会日趋安定,但刑事案件仍时有发生。1954年,打击破坏统购统销的不法奸商以及破坏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刑事犯罪分子。1955年,县公安局收捕一批刑事犯罪分子,缴获一些枪支弹药,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感召下,有413名坦白自首。1958年,刑侦工作实行分片包干,县公安局抽调大批干警下乡,发案时迅速勘察现场,组织破案。1960年,采取“重点打击,普遍宣传”的方针,打击偷盗粮食、耕牛、化肥等刑事犯罪分子。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政法机关瘫痪,刑事犯罪案件增加。1976年后,拨乱反正,公安机关大力整顿社会治安秩序,及时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社会治安状况开始好转。1983年8月至1987年2月,公安、司法机关贯彻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简称“严打”)。在人民群众支持下,对流氓犯罪团伙,流窜作案分子,杀人、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犯和重大盗窃犯,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等,统一行动,给予严厉打击。
1987至1989年,先后开展“反盗窃”、“打击嫖娼卖淫、拐卖人口”、“查禁淫秽物品”、“打击流窜犯”、“扫黄打丑”等专项斗争,有力地打击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1987年刑事发案率占总人口的万分之一点二,达到中央规定的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指标,为改革开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六、禁毒禁赌禁娼
禁毒 1949年底,人民公安机关在城关、涵江、笏石三镇开展禁毒工作,取缔烟馆52家,医治烟毒重患者228人,捕获贩毒犯18人。1950年2月24日,县成立禁毒指挥部,全面开展查禁工作,大部分吸毒者得到医治,许多贩毒分子向人民政府自首。1952年8月,又在城关、涵江、笏石、平海等地传讯登记吸毒者104名;逮捕贩毒犯52名,判徒刑32名,管制11名,缴获鸦片、吗啡毒品20.9公斤。至1952年底,肃清烟毒祸害。1989年,禁绝多年的烟毒又在县境内个别地方出现。当年1~5月,县公安机关破获贩毒案5起,缴获鸦片32.25公斤、海洛因240克。同年8月又侦破庄边溪西村种植0.7亩罂粟的案件,当即予以严厉惩处,使这股复起的烟毒祸害得到有效制止。
禁赌 解放后,人民政府将赌博定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954年,全县开展群众性禁赌工作,将赌徒送交巡回法庭处理,严厉打击赌博活动,赌风逐渐敛迹,但未能根绝。80年代许多地方赌博活动仍时有发生。县公安机关与司法、宣传、文化等部门配合,广泛开展禁赌宣传,严行查禁。1986年全县设立“赌博人员登记站”129个,分别对赌徒进行登记、逮捕、拘留或罚款,及时打击赌博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禁娼 解放后,人民政府取缔娼妓,县公安局设立禁娼小组,以城厢、涵江为重点,全面开展查禁工作。采取断然措施,打击老鸨、窝主和明妓暗娼,卖淫活动一时敛迹。至80年代,个别地方又出现卖淫活动,公安机关一旦发现,坚决取缔。1981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坚决打击取缔卖淫活动的通知》,县公安局与有关部门配合,从宣传教育、行政管理、法律惩戒各方面,实行综合治理,重点打击鸨首和窝主,对卖淫妇女和嫖客,视情节轻重予以收容劳动教育或按《治安处罚条例》给予惩处。1981~1990年,每年开展“扫黄打丑”专项斗争,严厉查禁宣扬色情的录像、录音、照片、图画、书籍、报刊及抄本等,清除社会丑恶现象。
七、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管理
枪支弹药管理解放后,县公安机关全面收缴国民党党政机关、军警部门及土匪遗留下来的枪支、弹药。1949年10月,设立枪弹登记簿,借领枪支须经单位呈文报中共莆田县委会审批。其后又结合土改、镇反运动,收缴民间枪支。1951年7月,县公安局实施公安部颁布的《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对非军事系统使用的自卫枪支进行登记造册、严格管理。1958年,在全县范围内再次开展一次声势较大的收缴社会民间枪支活动。1963年8月,县公安机关发布通知,规定佩枪人员的范围。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枪支弹药管理混乱。“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进行整顿,加强管理。1984年9月,县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对佩带枪支人员进行审查并发放《持枪证》,不符合规定的,将枪支收回。对猎枪和射击运动员枪支,只允许在规定范围和地区内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保存枪支和弹药。不准私自制造、修理或装配枪支。
爆炸物品管理解放后,人民政府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凡爆破器材、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线、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等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县公安机关审批,县物资部门供应,严格审查爆炸物品的用途,防止炸药流散社会。1982年3月起,限定集体用户的黄色炸药、黑色炸药、雷管导火线的审批量。对私人用户的审批量严加控制。1984年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县公安机关通过检查,取缔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和其他危险品的摊点,集训安全爆破员、安全监炮员、采购押运员、安全仓管员947人。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设立安全岗位责任制,防止事故发生。
八、特种行业管理
1954年,县公安机关对旅馆、刻字、印刷、照相、钟表修理、废品收购、信托行、修理业及公共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实行发证管理。在城关、涵江、笏石三镇,给133家特种行业颁发营业许可证。“文化大革命”期间,管理混乱,“文化大革命”后进行登记整顿。1985年,县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进行清理整顿,指导行业制定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并配合工商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颁发营业许可证工作,在特种行业中建立16个治安保卫小组,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这些行业、场所,进行犯罪活动。
九、公共秩序管理
公安机关根据“从严管理,保证安全,便利群众”的治安管理原则,开展公共秩序管理工作。1978年改革、开放、搞活的政策实施以后,公共场所迅速增多,至1988年,全县有影剧院、贸易市场、汽车站、码头、文化俱乐部、录像放映室等公共场所179处,车场、夜市场(点)、桌球室(场)以及福厦公路莆田段两侧的路边客栈、饭店也被列入公共场所管理范围。县公安机关规定:凡公共场所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安全许可证》才能营业;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不予颁发《安全许可证》;非法经营,严重违反管理条例者,一律取缔。全县设立行业性治保会(组)476个,治安值勤室24个,加强对公共秩序的管理。在主要节假日、重大集会中,均有警察配合当地治安员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第三节 监押管理
1949年9月,县司法科接管原县署监狱及雷山监狱,建立莆田县看守所。1950年5月,县署监狱与雷山监狱合并,并移交县公安局管理。1951年1月,县公安局增设劳教股,1952年7月,改称劳教中队部,分为涵江和广宫二个劳教分队,下辖庄边劳改农场、前沁劳改农场及设在涵江的砖瓦窑、灰窑、碾米厂、印刷厂等劳改单位,生产所得用于供应劳改犯人的口粮和生活费用。1957年底,省公安厅把劳改犯集中关押,县公安局劳教队撤销,已判犯人一律押送省劳改队,县看守所只关押未判决人犯。1982年2月,县公安局在雷山设立治安拘留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给予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
对看守所内羁押的犯人,生活上不虐待,所内保持清洁卫生,犯人有病给予保外就医。号房订有《福建日报》和《新生报》,供犯人学习。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另给犯人伙食补贴。对已判决犯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把思想政治教育与劳动改造结合起来,组织犯人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学习生产技术,促其改造成为新人。
第四节 监督改造与帮教工作
一、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土地改革后,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完成地区管制改造地主的规定》和1952年6月公安部《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规定,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依法在本乡本土实行管制,监督改造。
1955年,县公安机关根据上级部署,在距离国民党军队占据岛屿较近的沿海一带及海防要地,把少数社会关系复杂的“四类分子”及其直系亲属迁移到内地安家落户。1956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开展对“四类分子”加入农业社的规划评审工作。通过群众评议,老实守法、表现好的评为社员。基本守法的评为候补社员,少数表现不好的继续监督劳动改造。对规划入社的地、富分子,实行“政治上区别对待,经济上同工同酬”的政策。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后,少数右派分子被列为管制对象。“地、富、反、坏、右”合称“五类分子”。1976年对右派分子进行平反,复工复职,恢复其公民权利。1979年经群众评议,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对占总数90.46%表现好的“四类分子”给予摘掉帽子。经过复查,予以平反纠错的36名。对地主、富农及其子女改定为农民成份。至1984年8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公安机关对最后一批162名“四类分子”及其子女分别给予“摘帽”和改定成份。摘帽后的“四类分子”及其改了成份的子女,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帮助教育轻微违法青少年
为挽救误入歧途的青少年,公安机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与有关方面配合,积极创造条件,帮助有轻微违法青少年改邪归正。1984年全县组建青少年帮教组203个,确定帮教对象374人,并建立调查、考核、造册建档制度。
1987年,公安机关对违法青少年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帮教对象249人,同年,组建帮教组475个,帮教组成员1199人。采取“四管理、三负责、一打击”的帮教措施,即:家长管理其子女,学校管理其学生,街道管理其社会青年,工厂管理其青年职工;负责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学习、工作、生活各方面的管理;打击罪行严重、屡教不改分子。通过帮教工作,大多数帮教对象走上新生的道路。
第五节 户籍管理
一、户籍管理
解放初期,一度沿袭保甲户口管理制度。1950年9月,户籍业务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未设派出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同时,开展户口登记,建立户口申报、登记、迁移制度,并以家庭寓居处为单位立户,颁发户口簿。1954年,依照《华东户口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在全县核查户口和换发新户口簿,解决户口登记中的遗留问题,并改变户口申报制度,凭出生证申报户口。1949~1990年,先后进行四次人口普查。通过普查,加强户籍管理。
1955年,按有关规定,划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城镇户口居民粮食统由国家按工种定量发证供应,农村户口粮食由自留粮解决。1958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迁入城镇,除国家招干、招工、招生的对象按户口规定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简称“农转非”)或迁入城镇外,其他人员“农转非”或户口迁入城镇均需申报县公安机关批准。1960~1962年,全县精简职工,清理自流人员,压缩城镇人口,至1962年底,全县计压缩城镇人口4219人。1977年以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对“农转非”实行指标控制措施,规定每年“农转非”人口不得超过非农业人口总数的1.5%,1984年,规定不得超过2%。1978~1990年底,共恢复非农业人口:干部、华侨及其家属子女共322户,408人;下乡知识青年156户,364人。1978~1990年,为获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干部家属子女共1073人办理“农转非”手续。
1984年以后,农民持“工商营业执照”,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办理城镇临时户口,但应自理口粮。至1990年底,共办理城镇临时户口110户,230人。
二、出入境管理
解放后由县公安局治安股兼管出入境事宜,根据出国从严、回国从宽,一般居民出国从严、华侨侨眷出国从宽的原则,1951年11月~1953年6月,为华侨、侨眷办理出境手续757人次。1962年,县公安局设华侨股,加强对出入境的管理。1966年7月后,对出境继承财产、助理店务、与亲人团聚的,仍按原规定审批,对其他缘由出境者从严控制。1971年,对华侨侨眷出境的审批适当放宽。1983年,对历年来积压待办的出国申请件进行清理复查,并分别作出复查审批意见。同时进一步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和完善管理制度。1984年11月始,由县公安局外事股直接办理出入境申请审批手续,免去向乡(镇)派出所申请的环节。1989年,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可按上级公安机关分配审批名额,审批往香港、澳门定居或短期探亲的申请,并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公开有关审批条件、公开批准名单,设立意见箱以接受群众的检查监督)的管理措施。1970~1990年,全县共批准出入境20128人次,其中出境3654人次,入境16474人次。1951~1990年审批往香港定居的2879人,往澳门定居的1407人。
第六节 交通安全管理
公路交通管理解放后,县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变动频繁。1950年,县公安局抽调公安人员担任涵江镇交通管理职务,负责整顿市容和维护交通秩序。1951~1988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交通部门的监理所、管理站负责。1989年5月,莆田县交通管理站改称莆田县交通人民警察大队(简称县交警大队),隶属于市交警支队,受市交警支队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涵江、笏石设交警中队,维持全县公路交通秩序,负资全县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县人民政府重视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机关和交通监理部门认真贯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管理原则,依照交通法规,进行驾驶员考核、车辆检审、行车管理、安全教育和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由于公路不断增辟,机动车辆逐年增加,客货流量大幅度增长,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1972~1989年的17年中,全县发生交通事故2012起,死亡462人,伤2012人。
水上交通管理1950年设三江口派出所,管辖三江口水上交通运输及辖区治安工作。1952年9月改为涵江内河派出所,对来往涵江的木帆船、汽船、溪船等各类船只实施水上交通运输治安管理,至1958年6月撤销。1959年7月,忠门公社文甲大队设海上巡逻队,配备机帆船两艘,负责海上运输治安,至1964年8月撤销。
第七节 消防
解放后,人民政府依靠群众做好消防工作。1950年5月,县公安局分别在城厢古谯楼西侧和涵江镇楼下街仓头社设义务消防队,每个消防队设专职管理人员2~3人,消防队员从群众中挑选,晚上轮流值班,开展消防检查和宣传。1959年,公安部颁发《农村人民公社防火措施》。根据“以防为主,以消为辅,全民办消防”的精神,县公安局整建消防组织。城关、涵江、笏石三镇,共有义务消防队员547名,专职消防职工15名。农村组建885个义务消防队,队员9545名。实行民警包街,治保会包片,居民组长包户,轮流值日的消防制度。对火灾事故,严格执行“三不放过”的处理原则:失火原因未查清不予放过,群众未受过教育不予放过,肇事者未受到应有的处理不予放过。1971年1月,城关义务消防队改编为县公安局消防中队,实行义务兵役制,编2个班,有干部3名,战士24名。涵江镇仍设义务消防队,建一个中队七个分队,有管理干部7名,消防人员392名。1972年,涵江镇以连续15年(1957~1972年)无发生火灾的成绩,先后获县、省“无火灾安全镇”称号。1984年,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6年2月,县公安局设消防股,专管消防工作。1988年7月,县消防中队隶属莆田市消防支队,受市消防支队、县公安局双重领导。1989年2月,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目标岗位工作责任制,藉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但各地消防组织发展不平衡,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1971~1990年,全县共发生火灾447起,伤68人,死亡4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64万元。
附:重大火灾事故纪略
民国19年(1930)12月23日,涵江镇发生特大火灾,火灾持续二天二夜,烧毁店铺和民房200多家,损失惨重。
民国35年正月初三日,城厢“荣瑞青果”商店燃放鞭炮,引起大火灾,虽经救火会及群众奋力抢救,文峰宫至古谯楼街道两侧10多家店铺、几十家民房和“文献名邦”木坊均化为灰烬。
解放后,1960年3月6日下午5时,莆田糖厂动力车间发生火灾,库存轮胎、电缆、油类、小五金等物资大部烧毁,损失达94090元。
1961年1月17日3时30分,莆田医院药剂员违反中药炮制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烧毁门诊大楼一幢计70间和X光透视机一台,损失50多万元。
1970年1月15日上午,城厢镇粮食复制社因漏电引起火灾,烧毁厂房14间、民房31间,为切断火路毁坏房屋30间,直接经济损失16.5万元。
1971年10月18日,笏石电厂发生火灾,烧毁厂房8间、发电机组3台和大部分机械设备,直接经济损失11万余元。
1983年3月19日深夜,华亭顶街发生火灾,受灾28户,烧毁房屋113间,建筑面积2261平方米,烧死3人,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余元。
1984年4月7日,涵江镇后街发生重大火灾,烧毁民房95间,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受灾20户,直接经济损失20万余元。
第八节 人民武装警察
1949年,以闽中游击支队为基础组建莆田县公安中队,下设1个分队、5个武装班,有队员40名。1952年8月,转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莆田县公安中队,人员扩编为2个分队,18个武装班,有干部、战士240名。1955年9月,县公安中队改为职业民警建制,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莆田县民警中队,执行消防和逮捕、押解、看守罪犯,维护社会治安,巩固沿海边防等任务。1962年7月,设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莆田县边防大队(营建制),沿海各边防派出所、县武警中队编入边防大队,受晋江专署武警支队、县公安局双重领导。1964年8月,县边防中队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地方部队,实行义务兵役制,划归县人民武装部管辖。1975年4月,县中队又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莆田县武警中队,受莆田地区公安处民警科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1983年1月根据国务院、公安部关于公安系统“三警合一”(边防、消防、内卫警察合一)的决定,县武警中队和消防中队编入县武警大队,大队部设政工、业务、后勤三室,下分设武警中队、消防中队和9个边防派出所。1988年7月1日,“三警”分开:县设边防大队,辖各边防派出所,隶属于莆田市边防支队;县武警中队、消防中队分别划归莆田市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管辖,具体业务工作由县公安局领导。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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