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地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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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031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房地产管理
分类号: F293.3
页数: 2
页码: 400-401
摘要: 本文介绍了莆田市房地产管理的历史和现状,包括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两个方面。
关键词: 莆田县 房地产管理 城乡建设

内容

第一节 土地管理
  隋唐实行均田制。宋南渡后,地籍散乱,文武官僚将大肆掠夺土地。元朝土地管理处于更混乱状态,朝廷对王公、贵族、官宦、寺院滥赐土地。明清时代,实行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属的永佃制。民国时期,通过土地立法和地籍整理进行土地管理。
  建国初期,国家、集体单位基建用地虽有管理,但不规范。经1962年整顿后,基建用地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工作交县计划委员会办理。1987年,成立莆田县土地管理局,1990年成立莆田县村镇建设规划中心管理站,负责对国家、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及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审批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必须附有土地管理部门意见审批程序为:建设单位持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然后向县城建部门办理建筑有关证件。乡(镇)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可参照(条例》规定办理。
  乡(镇)建设用地,按《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必须符合乡(镇)村建设规划,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同意,经乡(镇)土地管理员按有关规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非农业人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由本人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节 房产管理
  建国前,莆田未设房地产管理机构。县衙、乡镇公所等属地方资金投建的公产,由使用单位管理;寺庙、祠堂、会馆等属集资兴建的公产,由使用者管理。
  建国初期,人民政府接收民国政府机关用房和土地改革时按政策没收、征收的房屋大部分无偿分给无房、缺房的居民户,小部分留作公房,由县财政科管理,按每平方米0.02~0.06元收缴房租,以租养房。1968年,移交县房管所管理,房租每平方米调整为0.04~0.16元。1980年5月21日,成立莆田县房地产管理处时,共有直管房产368户,面积33400平方米。1981年,按有关政策规定落实清退房产14户,1985平方米。1981年,全县共投资110万元,用于建设城乡住宅,同时出售零星公房75户,建筑面积3822平方米,收回资金24.25万元。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
  1984年莆田建市后,县房管处仅管理在城厢、涵江两地的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11个建制镇的房产。
  1987年,开始房产登记发证,至1990年,先后在黄石、华亭、西天尾、梧搪、埭头、笏石等6个镇共登记发证4233户,建筑面积741319.13平方米,房产权占地面积40558.43平方米。同时,按《莆田县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在县内开展房地产交易,至1990年,共成交公房76户,私房90户。
  1987年6月,成立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独资、合资、代建和联营等形式,开发房地产。至1990年,共投资1603万元,建筑面积132300平方米。
  1989年起,开展清房工作,以清理党政干部违法违纪建私房和多占房为重点,共拆房还地98户,面积4082平方米,清退建私房又占公房的131户,面积68.95平方米,罚款38.6万元。至1990年,全县共有公房1261套,建筑面积73143平方米。其中行政事业单位859套,49599平方米,工厂企业单位402套,23544平方米。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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