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林权“三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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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87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林权“三定”
分类号: F326.2
页数: 2
页码: 210-211
摘要: 本节主要介绍了1981年至1983年期间,莆田县开展的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简称林业“三定”)工作的过程和结果。
关键词: 林业经济 林权 莆田县

内容

1981年6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莆田县开展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简称林业“三定”)工作,在白沙公社长兴大队进行试点,8月起全县分期分批面上铺开,至1983年底,林业“三定”工作结束。
  一、稳定山林权
  以1951年山林权属为基础,对互有插花山林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进行等价互换;对村内的集体山林,生产队之间确有山地过于不均,通过协商,适当给予调整;对山林权属存在纠纷,县组织调处山林纠纷工作组,经过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调解处理,最后,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山林权证长期不变。全县共发给村集体所有的山林权证面积116.4万亩;山权证面积13.3333万亩。发给国营黄龙林场山林权证面积2.3414万亩,达成协议未发证面积0.6573万亩,未达成协议面积0.2838万亩。发给国营白云林场山林权证面积2.6822万亩,未定权发证面积0.009万亩。
  二、划定自留山
  县根据林业“三定”自留山政策,规定在村庄附近或较肥沃荒山或疏林地或部分油茶林、油桐林、竹林、果地等划出占总山地面积10~12%的山地,按人口划定给村民作为自留山长期经营并有继承权。全县共划出山地面积9.5006万亩,县人民政府发给村民自留山证。
  三、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全县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山地面积116.4万亩,其中社办林场(包括专业队管理)的面积12.7775万亩,承包到户管理的面积11.35万亩,承包到组管理的面积3.5641万亩,合股承包管理的面积3.6141万亩,护林员专职管理的面积82.6033万亩,其他管理形式的面积2.491万亩。
  白云、黄龙二林场采取基本工资加分项定额承包、超奖懒罚的办法,确定生产责任制的山林面积4.8万亩。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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