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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六篇 林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867
颗粒名称:
第六篇 林业
分类号:
F326.275.7
页数:
19
页码:
202-220
摘要:
本篇主要介绍了中国莆田县的林业发展情况,包括森林资源、山林权属、营林生产和森林保护等方面。
关键词:
林业经济
发展情况
莆田县
内容
莆田县的气候、土壤适宜林木生长,历史上天然森林资源丰富。境内山地,唐代时山深林密;宋代出现伐木烧炭炼铁、烧瓷而“樵返林疏”;明代由于造船业的兴盛,森林资源锐减;清代的“截界”,使森林遭毁灭性的破坏;民国时期由于兵事和宗派械斗的毁林烧山以及乱砍滥伐,森林资源惨遭破坏。至建国前夕,全县森林面积61.7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20.57%;无林地面积87.41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29.5%。森林总蓄积量300万立方米。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实行山林权改革,农民生产积极性随之提高,全县开展群众性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林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但由于重造轻管,造林质量差,成活率不高,森林资源的增长量缓慢,加上“大跃进”期间,受“共产风”的影响,过量采伐;“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左”倾思想的干扰,一度出现乱砍滥伐现象,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1978年,全县森林总蓄积量为61.8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42.3%。1981年,开展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后,又激发群众造林育林积极性。随着育林基金使用制度的改革和全面推行工程造林,实施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状,造林质量和造林成活率不断提高,加上林政管理措施的不断完善和依法治林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林业生产再现生机和活力,至1990年,全县森林总蓄积量115.81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为43.7%。1988~1990年,莆田县连续三年完成省定造林绿化责任状,沿海防护林建设获省沿海防护林建设指挥部授予“防护林建设先进县”称号。但牢固树立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的思想,吸取“重造轻管”和“重砍轻造”的教训,加强林政管理和依法治林,仍然是发展莆田林业的重要保证。
第一章 森林资源
第一节 面积蓄积量
南朝陈光大二年(568)至唐圣历二年(699)、是莆田县山地面积最多的时期。
唐代,莆田县地域大部被森林覆盖,“山深林密,千林黛饰”,是时,壶山是“松偃出千年”,“怪木薜萝缠”的面貌。
宋代,由于人口增多,毁林垦荒及“依山为炉”,烧炭炼铁,森林资源遭到破坏。是时,壶山“斫木人多山渐瘦”,“樵返疏林”。
明代,沿海造船业兴盛,加上毁林造田,木商滥伐,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是时壶山“山空”、“天阔”。
清初的“截界令”,迁沿海百姓入界内,离海岸30里的界外地区大量森林遭到毁灭,且波及内地,许多林区也遭滥伐。“壶山、谷城、天马二十余里,合抱条肄,濯濯然无枝干之遗矣”。这时森林资源仅存山区的部分。
民国时期,山区残次生林得不到恢复,地主、木材商对山区的森林资源掠夺式采伐,加上军阀混战毁林,宗派械斗烧山,森林遭受毁坏,资源日益枯竭,木材生产由自给有余变为不足。1949年,莆田县森林以天然更新马尾松林为主,天然针阔叶混交林次之,人工林很少。全县土地总面积中,有林地61.7万亩,占20.57%;无林地87.4万亩,占29.5%。到建国前夕,森林总蓄积量300万立方米。
建国后,随着山林权属的改革,林农生产积极性日益提高和林木管护措施的落实,有林地面积和森林蓄积量不断增多。
1957年,福建省林业厅林业野外调查勘测队对庄边、新县二个重点林区(包括大洋、白沙二乡)进行森林资源调查,以目测推算和逐片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调查面积43.32万亩,森林蓄积量190.16万立方米,立竹102.62万株。常太、萩芦、梧塘、西天尾、华亭、渠桥、灵川等乡森林蓄积量160万立方米。全县森林总蓄积量350万立方米,立竹395万株。
1972年12月至1974年3月,县山林普查队对全县山林进行普查,全县土地总面积中,林业用地145.29万亩,占48.4%。林业用地中,有林地121.3574万亩,疏林地1.7886万亩,灌木林地0.1736万亩,无林地21.9668万亩。森林总蓄积量61.8万立方米(其中杉木3.8870万立方米,松木21.6590万立方米,杂木25.8280万立方米)。立竹392.46万株,森林覆盖率42.3%。
1987年3月至1988年12月,又进行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全县土地总面积中,林业用地151.34万亩,占53.8%,林业用地中,有林地121.7571万亩,疏林地0.2487万亩,灌木林地1.1716万亩,未成林造林地0.5136万亩,无林地22.9175万亩,苗圃0.0056万亩。森林覆盖率43.7%,森林总蓄积量94.8863万立方米(其中林分蓄积量92.4297万立方米,疏林蓄积量0.2119万立方米,散生木蓄积量2.2447万立方米)。立竹1329.51万株(其中毛竹534.64万株,散生毛竹20.89万株,杂竹773.98万株)。人工林面积44.5225万亩(其中已成林25.5365万亩),人工林蓄积量41.1841万立方米,占全县森林总蓄积量43.4%。
1990年,全县土地总面积中,林业用地150万亩,占53.4%。林业用地中,有林地125.568万亩,无林地16.2968万亩。森林总蓄积量115.81万立方米,立竹1329.51万株。全县人均占有森林蓄积量0.68立方米,年均森林蓄积生长量12.08万立方米,年均木材消耗量5.8272万立方米。
第二节 树种
莆田县自然环境优越,树种繁多,其主要树种有255种:苏铁、台湾苏铁、银杏、南洋杉、金皮南洋杉、油杉、金钱松、马尾松、雪松、黄山松、黑松、长叶松、湿地松、火炬松、加勒比松、桐棉松、杉木、柳杉、落羽杉、池杉、罗汉柏、侧柏、千头柏、柏木、建柏、圆柏、龙柏、刺柏、日本花柏、日本扁柏、罗汉松、竹柏、三尖杉、粗榧、红豆杉、香榧、细枝木麻黄、粗枝木麻黄、杨柳、旱柳、黄榉、枫杨、青钱柳、光叶石楠、小叶石楠、木瓜、野山楂、悬钩子、石斑木、樱桃、苹果、梨、沙梨、月季、玫瑰、板栗、茅栗、锥栗、米槠、苦槠、闽粤栲、南岭栲、栲树、大叶栲、石栎、青岗栎、大叶青岗、小叶青岗、细叶青岗、栓皮栎、麻栎、榉树、榔榆、糙叶树、山黄麻、油麻树、朴树、杜仲、桑树、构树、菠萝蜜、白桂木、毛柘、榕树、菩提树、山榕、无花果、大叶榕、变叶榕、天仙果、薜荔、银桦、山龙眼、鹅掌楸、火力楠、黄玉兰、白玉兰、广玉兰、含笑、厚朴、南五味子、八角茴香、蜡梅树、樟树、山胡椒、天竺桂、油梨、楠木、红楠、白楠、建楠、大叶楠、祯楠、紫楠、雅楠、石楠、茶树、柃木、木荷、白花油茶、红花油茶、桃茶、羊屎茶、黄端木、法国梧桐、悬铃木、蚊母树、枫香、■木、美国山核桃、福建山核桃、桃、李、杏、梅、枇杷、金合欢、银合欢、大叶合欢、新银合欢、凤凰木、羊蹄甲、羊肠树、紫荆、香槐、刺槐、槐树、南岭黄檀、花榈木、千年桐、三年桐、野桐、乌桕、馒头果、山乌桕、板栗、可可、苹婆树、橡胶树、重阳木、余甘子、虎皮楠、花椒树、佛手、柑、桔、抽、枳壳、山苍子、臭椿、苦木、橄榄、苦楝、川楝、麻楝、香椿、黄梅、黄连木、野漆、酸枣、盐肤木、檬果、三角枫、五角枫、冬青树、小叶冬青、荔枝、龙眼、无患子、枣树、白枣、枳椇、鼠李、雀梅、杜英、猴欢喜、砚木、扁担木、木芙蓉、扶桑、木槿、木棉树、刺桐、梧桐树、红树(秋茄)、番石榴、吕宋番石榴、喜树、梾树、鸡尖、大叶桉、小叶桉、细叶桉、柳叶桉、柠檬桉、隆叶桉、柿树、野柿、山矾、老鼠矢、油橄榄、女贞、夹竹桃、白花夹竹桃、红花夹竹桃、黄花夹竹桃、桂花、水团花、石梓、泡桐、格木、铁刀木、台湾相思、大叶相思、南洋楹、黑荆树、任豆树、皂荚、天料木、棕榈、蒲葵、槟榔、杨桃、人心果、毛竹、青皮竹、刚竹、淡竹、篓竹、紫竹、苦竹、方竹、孝顺竹、凤尾竹、刺竹、麻竹、石竹、水竹、花竹。
第三节 林木种类
林木按其群落划分,可分为8个类型:
一、常绿阔叶林
槠栲林 多数为长期择伐次生林和天然更新幼林,分布北部山区的大洋、庄边、新县、白沙、常太乡西北部,中部以南少见,仅寺庙周围有零星分布。
相思树林 多数为人工营造,有矮林或高林作业的薪炭林,分布沿海低山丘陵中下部,平原的村旁、宅旁。
木麻黄林均为人工营造的防风固沙片林、农田防护林带,分布在南日、湄洲、忠门、秀屿、灵川、笏石、北高、埭头、平海、东峤的海岸线前沿,沿海居民房前屋后、田头地角及沿海地区的农田林网。
二、针叶林
杉木林 大多为多代萌芽林,建国后为人工营造,呈小块状,分布大洋、庄边、新县、白沙、萩芦、常太、西天尾、灵川、华亭,适生于中山下部的山洼、山麓、山谷。
马尾松林 为境内当家树种,面积最广,多为天然林,人工林次之,适应性强,山区、半山区、沿海均可见。
柳杉林 国营黄龙、白云二林场人工营造,分布北部山区,常太乡西北部有天然更新柳杉林。
建柏林 国营黄龙,白云二林场有小块状人工营造,北部山区,常太乡有小块状天然建柏林。
黑松林 均为人工营造,分布沿海低山丘陵中上部。
三、混交林
阔叶树与马尾松混交林 以槠栲与马尾松混交,分布大洋、庄边、新县、白沙及常太北部。相思树与马尾松混交,分布沿海及半山区。
阔叶树与松杉混交林 分布大洋、庄边、新县、白沙及常太西北部。
马尾松与杉木混交林 分布白沙、萩芦、西天尾、梧塘、华亭、灵川低山中下部。
黑松与相思树混交林 分布沿海低丘台地。
黑松与马尾松混交林 分布沿海低山中上部。
木麻黄与相思树混交林 分布沿海低丘台地。
四、竹林
毛竹林 有纯毛竹林,或与杉、松、阔叶树组成混交林,分布大洋、庄边、新县、常太等4个乡。
篓竹林 有纯篓竹林,或与杉、松、阔叶树组成混交林,分布大洋、庄边、白沙、新县、常太等5个乡。
五、经济林
油茶林 分布华亭、灵川、萩芦、常太,多集中成片,或小块状纯林。
油桐林 山区多零星分布,东圳水库库沿有成片人工栽培。
茶叶林 分布萩芦、华亭、灵川、常太等乡。
果树林 集中成片,呈小块状或带状。常见有荔枝、龙眼、枇杷、柑、桔、柚、杨梅、杨桃、橄榄、桃、李、梅、杏、菠萝、香蕉等单一或组成混交,集中分布于半山区丘陵下部及平原地区路旁,村旁、水旁、宅旁。
六、陡坡矮林
亦称灌木林地,多为人工难以经营地段,分布北部山区及常太西北部。
七、红树林
红树亦称秋茄,仅见于新墩至赤港、鳌山至鲸山、黄石海滨至遮浪沿海滩涂。
八、四旁林
山区四旁林为板栗、乌桕、棕榈、麻竹、柿、柚、桐、柑、桔等。半山区、平原多见有银桦、桉树、木麻黄、榕树、白玉兰、广玉兰、合欢、凤凰木、楝树、重阳木、香椿、枫杨、蒲葵、侧柏、圆柏等。沿海多见有木麻黄、相思树、楝树、榕树、番石榴、柠檬桉、丛生竹等。
第四节 林副产品
县境内的林副产品主要有油茶籽、油桐籽等。
一、油茶籽
县内油茶品种有羊屎油茶、桃油茶、红花油茶等。民国时期,华亭、灵川、萩芦、常太等地均有人工种植油茶。1949年全县油茶面积1.5万亩,年产油茶籽(青果;下同)75吨。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农民发展油茶生产。1952年,人工营造油茶823亩,1953~1957年,新造油茶面积36578亩,年产油茶籽100~125吨。1958年,发动群众开发“万宝山”,动员大批劳力,向山进军,扩大油茶林面积,但由于重造轻管,成活率低,全县新造油茶面积达2万多亩,成活仅0.2万亩。是年,产油茶籽125吨。三年困难时期(1959~1961),油茶面积受开荒种粮影响而减少。1973年,全县油茶林面积14810亩,年产油茶籽134.75吨。随着油茶经济价值提高,群众种植油茶的积极性也不断提高,1988年,全县年产油茶籽1464.25吨。1988年后,由于果树的经济效益比油茶高,部分油茶林改种果树,至1990年,全县油茶面积10012亩,年产油茶籽731.25吨。
二、油桐籽
县内农民有利用平缓山坡和房前屋后零星种植油桐树的习惯。1949年,全县年产油桐籽50吨(干重、下同)。
建国后,随着油桐籽市场需求量的增加,种植面积逐年增多,1959年,全县产油桐籽113.15吨。此后由于片面强调“以粮为纲”,忽视了多种经营,种植油桐面积下降。1973年,全县油桐面积1024亩,年产油桐籽11.2吨。林业“三定”后,促进部分群众积极营造与管理油桐,至1990年,全县油桐面积增至2974亩,年产油桐籽116吨。
三、板栗
大洋、庄边、新县、白沙有零星种植板栗。1973年,全县板栗面积203亩,年产栗籽6吨。
1985年,年产栗籽11.45吨,至1990年,全县板栗面积800亩,年产栗籽21.65吨。
四、棕片
县内农民多在房前屋后、路旁、村旁种植棕榈树,剥取棕片,制作棕衣、棕裙、棕绳、棕垫等。1949年,全县年产棕片5吨,1959年年产7.45吨。1981年年产40吨。随着棕片的市场需求量增加,部分农民积极栽种和管理棕榈,至1990年,全县零星分布的棕榈折算面积400亩,年产棕片109.55吨。
五、乌桕籽
县内农民多在路旁、村旁、宅旁种植乌桕,采收其种籽加工为柏籽油,用于制作蜡烛。1949年,全县年产乌桕籽10吨。1959年,全县产桕籽23.05吨。随着乌桕籽市场需求量的减少,乌桕籽产量因亦逐年下降,1984年年产7.5吨,到1990年年产仅0.5吨。
此外,县内还有少量的笋干、松脂等。
第二章 山林权属
第一节 山林权变革
建国以前,莆田县山林权属有氏族公有林、寺庙林、个体林、村风景林、远僻林、无主林。建国初,通过对山区、半山区几个乡的重点调查,占人口不及5%的官僚、地主、富农,占有山林总面积的55%;宗有、族有、村有等封建宗系公有林占山林总面积的20%;占人口90%以上的农民所占有的山林只有总面积的25%。
1951年,县人民政府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办法》,进行山林权属改革,对部分面积较大的,不宜分散经营的有林地,经上级批准,收归国家所有;对原人工培植的桐山、茶山、竹山、杉松山,确已租出,又分散经营,照顾原耕原植,分给私人所有;对原是轮流种植,面积大,培育成林时间长,非个别户所能经营的,分给若干户伙有;对原为全族、全房、全村共有,并非租出分散的,分给私有、伙有、全村伙有;对官僚、地主占有山林,给予征收或没收,分给无地农民私有,部分收归全村共有或收归国有,同时,发给山林权属土地证,分为户有、伙有、村共有、国有。
第二节 山林入社
1953~1955年,县人民政府引导农民以自然村为主,组织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除少量零星的树木不入社外,大量成片的山林由农业社统一经营,山林权属基本保留私有,收益分配按林木数量和劳动力比例分红,或固定分红。到1956年,全县90%以上林户,39866户参加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山林采取折价归合作社集体所有,林木分配保持林主和劳动力之间的固定或比例分红的报酬形式。
1958年10月,建立人民公社,山林权属全部转为人民公社集体所有,改变山林权属的私有制。全县共有16个社办林场,123个队办林场。1959年全县建立黄龙、白云、大蚶山3个国营林场,面积60多万亩。
第三节 林权调整
1961年,县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执行“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发展林业”的政策,纠正人民公社化时山林权属“平调”的做法。1962年,国营黄龙林场退还11.2万亩的山林,归原业主所在的生产队集体所有,剩下32825亩管辖至今。国营白云林场退还34万亩的山林,归新县公社的瑞云、可山和涵江公社的林美、深固等21个生产大队集体所有,剩下26920亩管辖至今。1963年。国营大蚶山防护林场留靠近后郑、石城一带的海边沙荒地,其它全部山地退还原业主所在的生产队管辖。防护林场由埭头公社接管,并更名为埭头丘山农林场,管辖至今。
第四节 林权“三定”
1981年6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莆田县开展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简称林业“三定”)工作,在白沙公社长兴大队进行试点,8月起全县分期分批面上铺开,至1983年底,林业“三定”工作结束。
一、稳定山林权
以1951年山林权属为基础,对互有插花山林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进行等价互换;对村内的集体山林,生产队之间确有山地过于不均,通过协商,适当给予调整;对山林权属存在纠纷,县组织调处山林纠纷工作组,经过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调解处理,最后,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山林权证长期不变。全县共发给村集体所有的山林权证面积116.4万亩;山权证面积13.3333万亩。发给国营黄龙林场山林权证面积2.3414万亩,达成协议未发证面积0.6573万亩,未达成协议面积0.2838万亩。发给国营白云林场山林权证面积2.6822万亩,未定权发证面积0.009万亩。
二、划定自留山
县根据林业“三定”自留山政策,规定在村庄附近或较肥沃荒山或疏林地或部分油茶林、油桐林、竹林、果地等划出占总山地面积10~12%的山地,按人口划定给村民作为自留山长期经营并有继承权。全县共划出山地面积9.5006万亩,县人民政府发给村民自留山证。
三、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全县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山地面积116.4万亩,其中社办林场(包括专业队管理)的面积12.7775万亩,承包到户管理的面积11.35万亩,承包到组管理的面积3.5641万亩,合股承包管理的面积3.6141万亩,护林员专职管理的面积82.6033万亩,其他管理形式的面积2.491万亩。
白云、黄龙二林场采取基本工资加分项定额承包、超奖懒罚的办法,确定生产责任制的山林面积4.8万亩。
第三章 营林生产
第一节 采种育苗
一、采种
建国前,莆田县只采收油茶、油桐、乌桕、板栗等经济林的种子,作为商品出售或自用,少量直播造林。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发动群众采收林木种子供育苗造林使用,1957年始,除采收经济林种子外,还大量采收马尾松、相思树、杉木、木荷、香樟、桉树、楝树等种子。年产量最多的1959年采集种子量达220吨。1950~1990年,全县共采种1525吨。莆田县成为福建省主要松籽的产地之一。莆田县的种子除自用外,每年还调一定数量供给外县、外省。
二、育苗
建国前,只有一些农民零星培育油桐、油茶、果树等苗木,造林大部为天然繁衍的野生苗,有些为劈条扦插或种子直播。
1950年10月,在黄石水南创办莆田苗圃,面积35亩,培育相思树、大叶桉、柠檬桉、合欢、油桐等苗木。1956年迁城郊下磨村,更名下磨苗圃,面积由3亩发展到118亩,培育杉木、马尾松、相思树等20多种树苗,1990年苗圃面积40亩,培育四旁绿化树苗和果树苗木。
1954年,从水南苗圃分出一半人员,建办白沙苗圃,面积33亩,培育用材林树苗,1956年底,迁庄边溪西,1957年,又迁庄边吉凤,1958年,并归黄龙林场,培育杉、松等树苗自用。
1957年,贯彻“自采、自育、自造”的方针,促进采育工作普遍开展,育苗由国营苗圃育苗,扩展到社队育苗。1959年,社、队办林场育苗1141亩,完成全县的育苗任务。造林改直播或插条为培育实生苗木。1964年,林业部门贯彻省林业厅颁发的《集体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社队集体育苗每亩扶持补助60~120元。1965年,全县育苗面积3286亩,其中集体育苗3236亩。1981年以后,农村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育苗由集体转向个体,并向林业部门承包育苗。
1982~1984年,推广柠檬桉容器育苗,年育100万袋(株),革新育苗技术,延长造林季节,提高造林成活率。1988年始,容器育苗从柠檬桉单一树种扩展到黑松、马尾松、木麻黄、湿地松、桐棉松、火炬松等多种树种,年育800~1000万袋(株)。
三、良种引进
建国后,莆田县林业部门重视对外来良种的引进工作。50年代引进优良树种的有木麻黄、枫杨树、菠萝蜜、八角茴香、杜仲、凤凰木、可可树、苹婆树、红树林、湿地松。60年代引进的有黑荆树、南洋楹、诏安花竹、青皮竹。80年代引进有梾树、火炬松、加勒比松、澳大利亚大叶相思、新银合欢、火力楠、金皮南洋杉、任豆树、桐棉松。
第二节 植树造林
建国以前,莆田县采用劈条插杉,挖母竹种竹,油桐、油茶、马尾松采种直播,果树高空压条,进行少量的人工造林。
1950年,贯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谁造谁有,夥造夥有,村造村有”的林业政策,县人民政府发动群众开展“普遍护林,重点造林”活动,是年,造林面积1634亩。1953年,贯彻政务院“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护林工作”的指示,进一步调动群众造林积极性,是年,全县造林面积4.0525万亩。1956年,响应毛泽东主席“绿化祖国,实行大地园林化”的号召,全县掀起群众性的植树造林运动,共青团、妇联会号召每个青年、妇女义务植树2~5株,为绿化作贡献。青少年、妇女、卫生工作者、机关干部分别把自己造的林木命名为“共青林”、“少年林”、“三八林”、“健康林、“机关林”等。驻莆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也营造大面积的“国防林”。群众性义务植树造林活动的掀起,促进当年全县完成造林面积7.6568万亩,比1955年增长3.2倍。1950~1957年,全县植树造林面积28.5425万亩,年均造林面积3.57万亩,成活率达90%。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组织大批劳力开展“大兵团作战”,日出劳动力最多达26万人,开发“万宝山”。1958年造林面积375430亩,1959年造林面积316343亩,因造林质量差,重造轻管,两年实存面积110699亩。
1959~1961年,国营林场、社、队办林场坚持植树造林,社员因经济暂时困难,造林积极性低落,有的还毁林开荒种粮,1961年仅造林1.363万亩。1964年以后,实施福建省《集体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集体育苗、造林、抚育、垦复给予经济扶持(造林补助:杉木10元/亩,马尾松4元/亩,相思树10元/亩,木麻黄10元/亩,松直播1元/亩),调动农民营林积极性,1963~1980年,全县造林183.2771万亩,年均造林10.18万亩。
1963~1965年,在南日、湄洲、忠门、东峤、东庄、灵川、笏石、北高、平海、埭头营造以木麻黄、相思树、黑松、马尾松为主的防护林和薪炭林,营造四旁林,面积30多万亩,其中防护林面积1.71万亩,筑起沿海“绿色长城”,防止风沙危害。
1971年2月,莆田县首次采用飞机播种造林,在瑞云山、壶公山、天马山、白玉山、白鹤山播区飞播面积16.9138万亩。1984年8月,进行飞播效果调查,飞播成效面积仅1.0639万亩,占飞播面积6.29%。
1975年,贯彻省林业局提出“基地化、丰产化、林场化”精神,县林业部门规划建设板洋、洋尾、萩芦、灵川、五云等5个基地,面积24.2911万亩,发展用材林生产。1978年,萩芦、灵川、五云等3个基地因选地不当,调整下马。板洋、洋尾2个基地因劳力不足,造后失管,也于1979年下马。
开展林业“三定”后,林业生产专业户、重点户、联合体(简称“二户一体”)不断涌现,1985年全县有林业专业户、重点户311个,林业联合体470个。林业部门对“二户一体”给予种苗、资金和技术上的扶持、指导,群众造林积极性高涨。常太乡联合体87个,造林面积21777亩;专业户16个,造林665亩;合股创办林场12个,造林面积19328亩,合计造林41770亩,成活率达85%。
1982年2月19日,成立莆田县绿化委员会,县长林元霖任主任。2月26日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通知》后,3月1日,县党政主要领导人冒雨到东岩山风景区挖穴植树60多株。3月3日,华亭公社社队干群、学校师生共4000多人,义务植树20万株,面积800亩。3月5日,县直机关和城区中学共1000多人,到东岩山风景区植树4000多株。3月12日,全县50多万人义务植树176万株,人均3.5株。1983年3月12日,全县参加义务植树活动人数52万人次,植树155万株,人均3株。1984年3月12日,全县参加植树人数62万人次,植树120万株。义务植树的成活率达90%以上。
1985年,县人民政府确定每年3月8日至15日为全县植树周。是年,全县参加义务植树人数42万人次,植树103万株。1986~1990年,每年3月8日至15日,县人民政府都发动干部群众参加义务植树活动,每年植树160~200万株。
1985年始,推行工程化造林,提高造林成活率,是年,造林7.32万亩,成活率达95%。1986年起,实施“沿海抓造,山区抓封”、“林果结合,全面发展”的造林绿化方案,重点抓沿海防护林带、萩芦溪林果带和山区竹林基地建设,采取县人民政府领导与林业局长、乡镇领导,林业局长与林业站长,乡镇领导与村委会领导,层层订立任期目标责任状的措施抓落实,群众积极响应,东庄乡后江村380户,户均四旁植树83株。
1989年,中共莆田县委书记姚振泉、县人民政府县长林文扬分别在庄边乡■洋村和白沙镇白沙村创办500亩湿地松造林示范片,各乡镇领导也在基层村建立200亩以上的示范片,促进了全县植树造林活动的开展。1986~1990年,全县造林10.5989万亩,其中营造以木麻黄为主的沿海防护林3.41万亩。莆田县1988~1990年连续三年获福建省沿海造林指挥部授予沿海防护林建设先进县称号。
第三节 封山育林
建国以前,莆田民间就有订立护林公约进行封山育林,并立石公禁,违反公约者应请村里人吃“封山饭”等。
建国后,成立各级护林机构,配备专职巡山人员,制定封山育林制度,防止人、畜毁坏山林,采取全封、半封、季节封、轮封4种方式封山育林。1950~1957年,全县封山育林面积11.0519万亩。1958~1963年,强调人工造林,忽视封山育林。“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封山育林流于形式。1972~1974年,全县实际封山面积仅4.2741万亩,1975~1980年,封山育林面积0.12万亩。1981~1985年,群众的封山育林意识增强,5年共封山8.2982万亩。
1986年起,县人民政府实行“沿海抓造、山区抓封、造封并举”方针,颁发《关于加强保护山林,切实做好封山育林工作的通知》,1987年1月,又颁发《关于加强封山育林的通知》,规定封山育林3年,每亩达200株以上,郁闭度达0.6,每亩补助封育费1元的经济扶持政策,促进封山育林工作。1986~1990年封育面积达63.17万亩。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一节 森林防火
民国以前,多以村或联户制定护林防火公约,县政府也多次颁布森林保护法规,但均未能实施,加上战争不断和民间宗派斗争,森林火灾时有发生。民国19年(1930),国民党军队妄图“剿”共,竟纵火烧毁新县泗洋渡田村周围的所有山林。同年11月,国民党军队又烧毁白云、芦尾、下瑶、芹山村一带的山林。据常太乡调查,国民党军队纵火烧山最多的1年达5次以上。民国36年一次烧毁18个山头的林木,面积达4000多亩。建国前,杉木商、山主为争夺资源,追逐利润,进行包青山掠夺式经营,乱砍滥伐山林。毁林烧山和乱砍滥伐,造成莆田森林资源枯竭。至1949年森林面积仅占全县总面积的20.57。木材生产由自给有余变为不足。
1950年,县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山林保护及管理暂行办法》,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教育。在有山林的区、乡建立护林组织,订立护林爱国公约,依靠群众加强护林防火工作。1952年,全县各地执行县人民政府对护林防火制定“五禁止”(禁止夜间执火把,禁止上坟烧纸,禁止烧田边草,禁止放火驱兽,禁止林地吸烟),“六不准”(防火路未开不准烧,扑火劳力没组织好不准烧,扑火工具未准备不准烧,天气干旱,起风不准烧,上山火不准烧,未报批准不准烧),“三注意”(注意坏人破坏,注意小孩玩火,注意火情火候),“二及时”(一旦发生山林火灾及时扑灭,一旦发生山林火灾及时报告)的制度。各区、乡、村还制定护林防火的乡规民约。1953年,县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保护森林暂行办法》,成立县、区、乡护林委员会119个,村护林小组595个,护林小队15个,配备专职干部、护林员,常年做好护林防火工作。
1955年,莆田县护林防火委员会成立。同年,莆田、福清、永泰、仙游4县成立联防机构,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4县轮流主持检查、督促护林防火措施的落实,建立有效控制森林火灾和乱砍滥伐的发生。1957年,全县森林总蓄积量从1949年的300万立方米增至350万立方米。
1958年,护林防火工作被忽视,“大炼钢铁”时,组织专业队烧木炭,大办“公共食堂”烧柴砍树,乱砍滥伐消耗大量的森林资源。1959~1961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护林防火又一度被忽视,农民毁林开荒种粮,有的因农业用火而引起山林火灾,全县森林资源也遭受严重破坏,1958~1962年,全县森林总蓄积量减少70万立方米。1963年,县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颁布的《森林保护条例》,广泛宣传贯彻,组织联防机构,制定护林公约,发动群众保护森林。至1966年底,全县森林总蓄积量恢复到1957年的水平,达到350万立方米。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护林防火机构瘫痪,联防组织停止活动,山林火灾时有发生。1972年山林火灾6起,烧山面积815亩,1974年15起,面积3191亩,1975年2起,面积1450亩。1967年9月23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后,乱砍滥伐森林仍禁而不止,贩运木材成风。由于乱砍滥伐和山林火灾,全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1978年农业自然资源调查,与1966年对比,用材林面积减少30%,薪炭林面积减少40%,防护林面积减少50%,森林总蓄积量减少290万立方米,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砍伐殆尽。
1979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颁布后,县人民政府广泛宣传贯彻护林防火并纳入县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县设护林防火指挥部,乡(镇)设护林防火委员会,村设护林防火小组,民间制定护林防火公约。县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同时,推广节柴灶和蜂窝煤灶,减少生活用材,促进保护森林资源。
1985年1月1日起实施《森林法》,县林业部门对主要林区的防火路进行维修扩宽,设置白云林场、黄龙林场森林防火制高点瞭望台2座,县林业局购置护林防火巡逻专用车2部,对讲机4对,有利于增强对森林火灾监测、报警和及时扑灭。是年,森林火灾发生6起,烧山面积433亩,损失株数0.45万株。比1984年的39起、6233亩、80.92万株有明显的下降。
随着护林防火机构、防火设施、扑火组织以及交通、通讯等的逐步健全,1990年仅发生森林火灾3起,烧山面积545亩,损失株数51.1万株。
第二节 病虫害防治
建国前,森林病虫害经常发生,官府视而不见,百姓无策,任其自生自灭。
建国后,人工林面积不断增多,马尾松、相思树、湿地松、黑松、木麻黄等纯林大面积出现,致使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逐年增加,尤其在70年代以后,森林病虫害较为严重。马尾松松毛虫、木麻黄木毒蛾为两大主要敌虫。
一、林木主要虫害
松毛虫 为马尾松最大敌虫,一旦发生,少则几千亩,多则20多万亩,受其危害,犹如火烧,轻的次年发青,重则当年成片枯死。
木毒蛾 为沿海木麻黄最大敌虫。有虫体大、食量多、危害性大、抗药性强等特点。一旦发生,危害程度超过松毛虫,除蚕食木麻黄树林外,还危害其它树木与农作物。
吹棉蚧壳虫 危害相思树、木麻黄等,但危害性不大。
松梢螟 危害马尾松枝梢,危害性不大。
杉梢卷叶蛾 危害杉木枝梢,危害性不大。
油桐油茶尺蠖 危害油桐、油茶叶片,危害性较大。
白玉兰、黄玉兰毛虫 危害叶片,危害性不大。
白蚂蚁 发生面积大,到处可见,山区、半山区均有,危害杉、松、柏等树种的树干根部位,影响林木生长。
二、林木主要树种病害
杉木有炭疽病、黄化病、叶枯病;马尾松有立枯病、猝倒病;油茶有炭疽病、煤病、软腐病;油桐有叶斑病;湿地松有纹枯病,褐斑病;毛竹有枯梢病;苗木有猝倒病、立枯病。
三、病虫害防治
1957年以前,防治办法以人工捕杀为主。1957~1970年,发生面积较少,以农药防治为主。1971年以后,松毛虫发生面积突增,依靠人工捕杀与农药防治无法扑灭,当年县试产白僵菌粉成功,从此应用白僵菌防治为主,药物防治为辅。1974年,应用从木麻黄木毒蛾菌株中分离出木毒蛾菌株,用于防治木麻黄毒蛾,效果显著,1985年获国家科委、国家农委科技推广进步奖,获省、市科技应用推广三等奖。1979~1990年,应用飞机撤播白僵菌粉,以及人工点爆菌炮,节约劳力,降低成本,防治效果甚佳。
第三节 林政管理
建国后,林政管理,主要依靠县林业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政法部门等密切配合,宣传林业法规,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查处非法砍伐运销木材及毁林烧山等案件。
1953年后,县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木材管理暂行办法》,木材按下达的计划指标进行生产,由木材管理部门统一收购、统一经营。
1958年“大跃进”中,因受“共产风”的影响,林政管理松懈,盲目砍伐森林、烧炭炼铁,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政管理处于有令不行的状态,乱砍滥伐森林极为严重,成片森林及古树被砍伐殆尽,森林资源又一次遭到严重破坏。
1978年3月,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三角埕、庄边、芦、岭头尾木竹检查站。1981年整顿机构,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莆田县涵江口木竹检查站,下设三角埕、萩芦木材检查卡,同时撤销庄边、岭头尾木竹检查站。1988年,设置县林业局林政股,并增设常太木竹检查卡。林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规定,对违纪者给予应有的处分。
1980年后,木材采伐实行“一本帐”、“一支笔”,建立限额采伐和审批制度。凡需砍伐的单位(国营林场、社队集体),应出具申请砍伐理由,由当地林业部门(林业站)实地勘查,签注砍伐地点、数量,报县林业局林政部门审批,发给砍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凡需出售的木材,持砍伐许可证办理销售手续(检尺码单)及木材运输许可证后方可通行。凡无砍伐许可证、交纳“两金”(育林基金、开发基金)发票及木材运输许可证,一经查获,视其情节,轻者补交“两金”,重者罚款或移交林业公安司法部门惩处。1978~1990年检查站(卡)征收“两金”1926464元,补收款186401元,罚款60480元,没收木材1150立方米,板方材227.2平方丈。
第四节 依法治林
民国3年(1914),国民政府颁发《森林法》、《狩猎法》。民国18年,又颁发《森林法》、《狩猎法》。民国21年,再次公布《森林法》,但未能实施依法保护森林资源。
建国后,林业长期以林政管理为主。1979年2月2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中共莆田县委、县人民政府广泛宣传贯彻,把森林资源保护纳入法制轨道。1982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林业局设置林业公安股。1984年9月20日,国家正式颁布《森林法》,中共莆田县委、县人民政府翻印《森林法》1万册,发至全县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各村民小组,并利用有线广播、宣传车等广泛宣传。1985年1月1日起实施《森林法》,严格木材砍伐审批制度和木材运输手续,对违法犯罪分子,视其情节,绳之以法。1985年,黄龙林场、白云林场设置林业公安派出所。1986年2月,县人民法院设置林业法庭,受理重大毁林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打击各种破坏森林的违法犯罪分子。
1982~1990年,共审结林业案件349起,其中刑事案件72起,逮捕判刑29人;林政治安案件116起,拘留49人,监视居住126人。林政处罚案件16起,经济罚款29.1743万元,没收木材689.5立方米。
实施《森林法》以后,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林区林业治安状况有较大的好转,森林资源有明显增长。1988年,全县森林总蓄积量由1973年的61.8万立方米增至94.88万立方米,1990年,全县森林总蓄积量达115.81万立方米。
第五章 木材采运经销
第一节 采运
一、采伐
清代及其以前,莆田县木材采伐数量无考。民国时期,年产木材0.8~1.2万立方米。
建国后,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木材生产实行计划采伐。1950年生产木材0.3446万立方米。1951~1957年,年产木材0.7~1.4万立方米;1958年,年产木材1.7488万立方米,1959年,年产木材1.8209万立方米;1960年生产木材1.8974万立方米;1958~1960年是建国后莆田生产木材最多的年份。1961~1965年,年产木材0.3~1.2万立方米。“文化大革命”期间,林木采伐制度遭受破坏,乱砍滥伐成风,木材年产量无法统计。1979~1983年,年产木材70~800立方米。1984年以后木材可伐量很少。1949~1983年全县共生产木材19.3371万立方米,1952~1983年供销系统收购小农具材、杂木棍折合材积142.9250万立方米,合计生产木材162.1621万立方米。
采伐工具,建国前,县内采用斧头或锯伐木,柴刀砍竹。建国后,采伐工具除刀、斧、锯外,还有电锯(多用于木材加工)。
二、运输
建国前,木材运输以肩扛或推拉滑到溪旁集材地,再靠水运或直接肩扛至木材市场。
建国初期,木材运输仍靠人工搬运。1958年起,莆田山区通了公路,木材运输除水运外,主要靠汽车、拖拉机运输。
第二节 经销
民国时期,全县有100多家木材行栈经营销售木材。少数林农自采自销。除供应县内用材之外,不少木材销往福州、杭州、上海等地,也销往海外。1949年,全县木材行栈77家,每家经营资本2000~7000元。其中城关15家、涵江12家、梧塘5家、华亭4家、北高7家、埭头3家。
建国初期,木材由个体木商经营,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1949~1953年,木材年销售量0.25~0.84万立方米。1953年,福建省森林工业局成立后,木材由森林工业局独家经营。1955年5月,莆田县设立木材经营处,隶属省森工局管辖,木材实行统购统销,价格由国家统一规定。县木材公司经营上规格的杉木、松木、杂木、板方材、特用材,县供销部门经营竹、柴、杂大棍、小方料等。1954~1981年,木材年销售量1.2~3.4万立方米。
1981年后,逐步开放木材市场,价格实行“双轨制”,部分平价供应,部分议购议销,允许个体户经营计划外议价木材,全县木材经营点逐渐增多,1981~1984年木材销售量2.7~3.4万立方米。
1985年起,取消木材派购,全面放开木材市场,价格实行议购议销,随行就市。外地木材大量涌入莆田,每年在10万立米左右,品种齐全,供大于求,价格稳中有降。1985~1990年,县木材公司年平均销售量1.6~6.4万立方米。据调查,1990年全县有200多家个体户经营木材,主要分布在灵川、忠门、北高、笏石、黄石、华亭、洞湖口、天九湾、丰美桥、涵江、白沙、萩芦等地,年木材总销售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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