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婚姻家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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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821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婚姻家庭
分类号: C924.24
页数: 3
页码: 150-152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莆田县的婚姻和家庭情况的历史变化以及建国后的改革和变化。包括婚姻观念、生育观念、家庭结构、家庭人口数量以及家庭素质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人口 婚姻 家庭 莆田县

内容

第一节 婚姻
  建国前,男女婚姻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尊女卑,妇女婚姻靠金钱买卖,因而社会出现许多陋习;有钱者三妻四妾,无钱人终身难娶;婚后夫妻不睦,家庭时生悲剧;寡妇遭歧视,改嫁受干阻;抱养童养媳,女孩受虐待;亦有“姑换嫂”、“叔就嫂”现象,等等。
  明代中叶,黄石江东村有个与“木主牌”成亲的“寡妇”,其嗣子中举之后,恐其母不能守节终身,影响自己功名,藉竖立贞节坊以褒扬为名,将其母活活饿死。民国16年间(1927),国民党军驻莆田旅长林寿国先后用搜括来的银圆二万七千元,买两个姨太太,分别取名为“一万”和“万七”。民国25年,涵江苍然铺何红纠,由其母从望江乞养一女子,结婚后感情不睦,投入军界,五年之间,音讯杳然,其母迁怒于媳,百般凌虐,其媳被迫去当尼姑。当时,妇女丧偶后不能改嫁,还被指责为“命硬魁夫”。
  建国后,1950年5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封建婚姻陋习,以法律形式规定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实行一夫一妻制,严禁重婚纳妾,不许干涉寡妇婚姻,禁止抱童养媳,禁止近亲通婚。规定婚龄为:男20岁,女18岁,结婚、离婚、复婚均应依法办理申请登记和领证手续。尔后,城乡出现男女青年自由恋爱和乡、村政府为青年男女举行集体婚礼的新风。此风颇受群众欢迎,沿袭至今。1981年1月,全国实施新婚姻法,法定婚龄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重申禁止近亲通婚。
  生育观念,建国以前,是“早子早福”、“多子多福”,重男轻女;建国以后,提倡男女都一样,逐步趋向晚婚节育、优生优育。随着文化程度不同,生育胎数也不同。1982年育龄妇女生育情况按文化程度分组调查,大学文化程度生育第二胎的只有4人。高中文化程度生育两胎至五胎的200人,占该文化程度育龄妇女人数的16%。初中文化程度生育两胎至五胎以上的668人,占该文化程度育龄妇女人数的33%。小学文化程埕度生育两胎至五胎以上的3781人,占该文化程度育龄妇女人数的48%。
  1983年7月1日,对境内百分之五人口进行生育率抽样调查,育龄妇女17281人。
  80年代,出现涉外婚姻,据1983~1989年统计,全县涉外婚姻男女达189人。同时,抱童养媳、买卖婚姻现象有所抬头。
  第二节 家庭
  建国前,莆田以“多子多福”、“四世同堂”为荣,家庭结构规模较大,明弘治五年(1492)全县平均每户6.29人。民国27年(1938),全县平均每户7.22人,民国30年,多达7.79人。民国31年后,群众为逃避国民政府抓“壮丁”,许多家庭人口化整为零,当年全县户均人数由民国31年的7.65人,锐减为5.77人。至民国36年全县人口减少37605人,户数却增加33182户。民国32~37年,全县户均人数在5.46~5.22人之间。
  建国前,家庭大多为男子家长制,家庭成员中“无父兄为长”,妇女地位低下,仍有“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三从思想,妇女无财产继承权。
  建国后家庭结构规模趋向小型,但因人口迅增,每户平均人数转趋上升,全县平均每户人口:1953年为4.61人,1964年为5.46人,1982年为5.62人,而且都高于全国4.2人,4.4人,4.5人的家庭人口平均数。80年代后实行计划生育,少生优生,人口迅增势头得到控制,1990年家庭平均人口为5.27人,比1982年下降0.35人。但仍比全国家庭人口平均数3.96人多1.31人。
  县内家庭人口平均数,沿海地区高于平原地区,平原高于山区。1990年,沿海片10个乡镇平均家庭人口数为5.66人,平原片6个乡镇为4.62人,山区片6个乡镇为4.4人。城镇家庭人口平均数也明显低于农村。1982年,全县家庭户平均人口为5.49人,其中城厢、涵江、笏石、黄石4个镇只有3.49人。1990年,全县家庭户平均人口为5.21人。其中11个镇的12个居委会家庭户平均人口为4.81人。
  建国后,家庭素质不断提高,男女平等。80年代始,家庭内“民主、团结、和睦、尊老、爱幼”已蔚然成风。1990年,全县有五好家庭4.7万户,占全县总户数的16.3%。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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