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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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46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
摘要: 该章节介绍了城厢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机构、刑事检察、经济检察和法纪检察的发展历程和主要工作。区检察院在各个时期通过行使检察权,为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关键词: 城厢区 检察 司法

内容

第一节 检察机构
  宋代以前,检察实行御史制,由监察御史履行监察职贲,县级以下政权无独立设置的检察机构,司法工作由知县负责,实行审检合一。宋代后,兴化府设通判,兼管监察。至清末,实行君主立宪。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莆田县设立检察厅,配检察官2人。
  民国时期实行审检合署。民国13年(1924年),莆田县成立地方审判厅,在审判厅内设置地方检察厅。民国16年,改为检察处,设检察长,后改为首席检察官。民国18年,在城区审判分庭内设检察官1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审检分离制度。1951年6月,成立莆田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9月,改称莆田县人民检察院。城厢建区以前,区境检察业务由莆田县人民检察院受理。
  1984年8月26日,经城厢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检察长1人,组建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下设一室四科,即办公室、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1987年12月,成立税务检察室。1992年11月,成立区人民检察院驻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厢分局检察室。1994年,全院有检察长、副检察长各1人,检察员16人,助理检察员9人,书记员2人,其他工作人员3人,共32人。
  历任检察长任职时间:
  陈天棋,1985年6月27日至1987年10月22日;
  陈文通,1987年10月22日至今。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区检察院刑事检察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开展刑事检察。1985~1994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399件、697人,1990年检察机关实行侦诉分开后至1994年底,共受理自侦科提请批准逮捕案件21件、2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案件369件、661人,不批准逮捕28件、53人,退回补充侦查7件、7人,公安机关撤回案件1件、1人。受理公安机关及自侦科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07件、692人,并对32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1件。刑事检察科还开展审判监督,建院以来共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330件次,发表公诉词330篇,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7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9件,其中撤回抗诉1件。每年还开展一次本院免诉人员回访考察活动。1992年,组建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组,开展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参加各个时期的“严打”斗争和围歼“车匪路霸”、“扫黄打丑”等专项斗争。对重大案件实行提前介入制度,快捕快诉,严把案件质量关,稳、准、狠地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第三节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以查处贪污、贿赂案件为重点。1985~1994年,共受理初查经济犯罪线索166起,其中立案84件、98人。1990年起,检察机关实行侦诉分离后,所立案件除2件撤案外,其余均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1993年11月,立案受理查处城厢区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的经济问题,先后共立案3件,为公司追缴赃款5.4万元,追回拖欠款84万多元,没收贿赂款及账外冲销款2.89万元,为该公司挽回经济损失93万多元。开展打击偷税抗税犯罪和假冒伪劣产品的斗争,对个体工商户、生产厂家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突击搜查制假窝点,共立案侦查假冒商标案件7件、7人,缴获假冒商品价值100多万元。1987年税务检查室成立至1994年,共立案侦查偷税、抗税案件19件26人,追回税款126.6万元。1990~1992年,区检察院连续三年被省检察院、省税务局评为福建省协税先进单位。
  第四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以查处“侵权”、渎职犯罪为重点。1985~1994年,区检察机关共受理法纪案件65件,立案侦查法纪案件18件。同时,抓好举报、控告申诉工作。1985~1994年,共受理群众来信544件,接待群众来访150件、298人;受理申诉案件33件,立案复查4件,经审查均维持原处理决定。检察人员针对城区建筑工地责任事故频发的情况,经常深入事故多发的工厂、建筑工地检查,发现管理上存在的隐患、漏洞,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其建章改制,堵塞漏洞,做好犯罪预防工作,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区人民检察院被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评为1990年度法纪检察系统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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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区志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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