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纠纷调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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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77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纠纷调处
分类号: F326.275.7
页数: 2
页码: 238-239
摘要: 本文介绍了明清时期,山林私有制出现,引发了山林权属纠纷。1951年土改时,存在登记不实等问题。1957年实行私有山林折价入社,但工作未完成。1962-1980年间,国社间、社队间山林纠纷时有发生。1983-1992年处理了294起山林纠纷,其中2起跨县。
关键词: 仙游县 山林权属 纠纷调处

内容

明、清时期,出现山林私有制,县内始有权属纠纷。多由宗族协商调定,或由封建官府依据契约、族谱、阄书、判批等予以判决。
  1951年土改时,发放《土地证》,填报《林改册》,作为权属依据。当时,主要根据私人自报的面积登记发证,存在面积不实、四至不清、权属不明等遗留问题。主要为户与户之间山界不清,交叉重复分配,或数户共有山林登记为一户所有;有些是山权与林权分类不实,山地已分给群众,但山地中的大树归公,小树仍归私;也有些群众怕分山负担公粮,自有山林不登记;若干与公山接壤的林主,将公山登记为私有;在县、乡交界地区,更出现不少毗邻山场重复登记,政区变动、嫁女带山等“插花山”,埋下权属纠纷的隐患。
  1957年,实行私有山林折价入社,填报林木入社凭证。但工作尚未完成。1958年公社化后,又将所有山林划归国家或公社所有。
  1962~1980年间,国社间、社队间山林纠纷时有发生。主要是原来界址不清,权属不明,林权与山权纠缠不清,挑起山林纠纷。据1980年统计,全县山林纠纷736起,其中,跨县纠纷11起,县内纠纷725起。由山林纠纷,还引发械斗、乱砍滥伐、毁坏山林、拔掉新造幼苗等事件。1983~1992年,处理山林纠纷294起,其中跨县2起。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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