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林业“三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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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77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林业“三定”
分类号: F326.275.7
页数: 2
页码: 237-238
摘要: 本文介绍了仙游县在1981年贯彻中央决定,进行“稳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试点工作,并在全县展开。通过查山定界、处理纠纷,调整了山林权属,划定了自留山,建立了林业生产责任制。
关键词: 仙游县 山林权属 林业“三定”

内容

1981年3月,县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山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抽调县、社干部在广桥和朗桥大队作“稳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试点工作之后,“三定”工作在全县展开,至1983年1月底结束。
  稳定山林权 全县通过查山定界,处理山林纠纷,在原有山林权属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从而稳定了国家、集体、个人山林权属。调整后,全县18个公社(鲤城镇除外)和2个国营林场,确定国家所有山权4.41万亩,林权7.6万亩;集体所有山权181.37万亩,林权136.04万亩。在集体山林中,划清社有山权3.03万亩,林权4.45万亩;生产大队所有山权106.14万亩,林权72.39万亩;生产队所有山权72.2万亩,林权59.15万亩。同时,为国营溪口林场划定4.06万亩林业用地,柳溪林场林业用地3.44万亩。占全县国有林用地7.88万亩的95%。县林业局成立林权发证领导小组,根据已核定权属的山林填发林权证。
  划定自留山 林业“三定”中划给社员的自留山,主要是宜林荒山、疏林山和需要停垦还林的山林。1982年,游洋、石苍、钟山、象溪、凤山、西苑、社硎、书峰等8个山区公社,划给14768户农民自留山16.24万亩(已发证),户均11亩,人均2.2亩。自留山的山权归集体所有,由社员长期经营,限期种树绿化,林木谁种谁有,允许继承,但不准出租、转让、典当买卖和擅自建房。
  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 1982年,社、队开始实行由户、组或联户承包的营林生产责任制。1983年7月底,全县共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96.23万亩,其中社、队林场承包38.67万亩,生产组承包27.16万亩,个人承包3.02万亩,合股承包5.2万亩,分户承包8.38万亩,其他承包13.80万亩。其主要形式:一是山林经营承包到户责任制。不论荒山、疏林山、有林山,都把造林、抚育、管护、采伐、销售等生产全过程一包到底。社员除完成规定的上缴任务外,对山林经营、产品销售均有自主权。二是林场实行联产承包。场内定人员、定任务、定费用、定报酬,超产奖励的联产承包到组。承包组内部,有的实行联产承包到劳力,有的搞小段包工,联产计酬。三是护林责任制。主要是建立护林组织,发动群众制定护林公约,划定山场,落实护林专管人员,确定全年基本报酬,建立岗位责任制,年终评比,有奖有罚。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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