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山林入社与林权调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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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77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山林入社与林权调整
分类号: F326.275.7
页数: 1
页码: 237
摘要: 本文介绍了1954年仙游县开始进行山林入社试点工作,将山林权属转为高级社所有,1958年全县人民公社化后,高级社山林归公社所有,私有林木、荒山也全部无偿入社。1961年根据中央和省委规定对山林权属进行调整,天然林已划归国有的不变,原归人民公社所有的除已改造的林地外,其余划归大队及生产队(村)所有,社员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仍归社员所有。
关键词: 仙游县 山林权属 山林入社

内容

一、山林入社
  1954年9月,县在石苍区济州乡搞山林折股入初级社试点。翌年,林木入社工作全面铺开,将原属自然村所有的山林权属转为所在的高级社所有;农民私有林折价归高级社集体所有。但有少数地方明为入社,暗则各业各管。
  山林入社方式:一是折价入社。根据林木种类、蓄积量、工费、交通状况等折价,扣除预估的税收及采伐、搬运费,剩余归林主;油茶、毛竹等经济林按现有产量,分等折价;二是比例分益。按林木大小,确定山价分益比例。房前屋后和基地的零星树木,仍属社员所有。有些地方,社员每户还保留少量自用经济林和杉木林。1958年10月,全县人民公社化后,高级社原有的山林全部归公社所有;已折价未偿付的转作投资;私有林木、荒山全部无偿入社;木材出售收入除付给伐工补贴工资外,均归公社。
  二、林权调整
  1961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发展林业生产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共福建省委的有关规定,对山林权属进行调整:天然林原已划归国有的不变;原归人民公社所有的除已改造的林地外,其余划归大队及生产队(村)所有;社员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仍归社员所有。同时对林木折价入社时遗留问题,做出相应处理(有一次性折价,分期还款;或以原耕带回生产队,分户管理,林木收入按比例分成)。并提倡“谁造谁有,哪一级造林归哪一级所有,房前屋后和墓地上所造林木归社员个人所有”。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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