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山林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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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772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山林权属
分类号: F326.275.7
页数: 4
页码: 236-239
摘要: 本文内容介绍了仙游县在林业方面的变革,包括山林权属的调整、山林入社和林权调整以及林业“三定”等。通过这些变革,全县的山林权属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和稳定,促进了林业的发展。在林业“三定”中,划定了自留山和林业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激发了农民的林业生产积极性。
关键词: 仙游县 林业 山林权属

内容

第一节 山林权变革
  历史上仙游山林权属有村落氏族众山林、轮祭山林和无主原始森林及荒山。明、清时期,富户占有大量肥沃山地,农民也有一些山地,但多为贫瘠分散。清末,也有部分农民承领无主荒山经营,或通过买卖而取得所有权,如“坟地”或小片山林。民国期间,富户占有较边远的山林,经租佃或买卖,所有权和经营权逐渐分离,承租者可以自行采伐林木。到1949年,地主、富农山林2.91万亩,人均7.57亩;农民山林11.13万亩,人均1.13亩,国有林0.04万亩,寺庙、祠堂等山林0.17万亩,还有大量氏族山林及边远无主原始森林、荒山等。
  1951年,进行山林土改,没收地主山林,征收富农出租山林,征收部分族众山权或出租的林权;保护中农山林,经自报登记,民主评议,把山林按人口平均分配给贫雇农。土地改革后,全县地主316户分得山林2639亩;半地主、富农423户,分得山林11446亩;中农、贫农、雇农和小土地出租26188户,分得山林188922亩。
  合作化、人民公社化阶段,山林折价入社,为集体所有。1978年后,实行山权、林权分离政策,山权为国有、集体所有;林权则分属国营、集体、股份、社员家庭等所有。
  第二节 山林入社与林权调整
  一、山林入社
  1954年9月,县在石苍区济州乡搞山林折股入初级社试点。翌年,林木入社工作全面铺开,将原属自然村所有的山林权属转为所在的高级社所有;农民私有林折价归高级社集体所有。但有少数地方明为入社,暗则各业各管。
  山林入社方式:一是折价入社。根据林木种类、蓄积量、工费、交通状况等折价,扣除预估的税收及采伐、搬运费,剩余归林主;油茶、毛竹等经济林按现有产量,分等折价;二是比例分益。按林木大小,确定山价分益比例。房前屋后和基地的零星树木,仍属社员所有。有些地方,社员每户还保留少量自用经济林和杉木林。1958年10月,全县人民公社化后,高级社原有的山林全部归公社所有;已折价未偿付的转作投资;私有林木、荒山全部无偿入社;木材出售收入除付给伐工补贴工资外,均归公社。
  二、林权调整
  1961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发展林业生产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共福建省委的有关规定,对山林权属进行调整:天然林原已划归国有的不变;原归人民公社所有的除已改造的林地外,其余划归大队及生产队(村)所有;社员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仍归社员所有。同时对林木折价入社时遗留问题,做出相应处理(有一次性折价,分期还款;或以原耕带回生产队,分户管理,林木收入按比例分成)。并提倡“谁造谁有,哪一级造林归哪一级所有,房前屋后和墓地上所造林木归社员个人所有”。
  第三节 林业“三定”
  1981年3月,县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山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抽调县、社干部在广桥和朗桥大队作“稳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试点工作之后,“三定”工作在全县展开,至1983年1月底结束。
  稳定山林权 全县通过查山定界,处理山林纠纷,在原有山林权属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从而稳定了国家、集体、个人山林权属。调整后,全县18个公社(鲤城镇除外)和2个国营林场,确定国家所有山权4.41万亩,林权7.6万亩;集体所有山权181.37万亩,林权136.04万亩。在集体山林中,划清社有山权3.03万亩,林权4.45万亩;生产大队所有山权106.14万亩,林权72.39万亩;生产队所有山权72.2万亩,林权59.15万亩。同时,为国营溪口林场划定4.06万亩林业用地,柳溪林场林业用地3.44万亩。占全县国有林用地7.88万亩的95%。县林业局成立林权发证领导小组,根据已核定权属的山林填发林权证。
  划定自留山 林业“三定”中划给社员的自留山,主要是宜林荒山、疏林山和需要停垦还林的山林。1982年,游洋、石苍、钟山、象溪、凤山、西苑、社硎、书峰等8个山区公社,划给14768户农民自留山16.24万亩(已发证),户均11亩,人均2.2亩。自留山的山权归集体所有,由社员长期经营,限期种树绿化,林木谁种谁有,允许继承,但不准出租、转让、典当买卖和擅自建房。
  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 1982年,社、队开始实行由户、组或联户承包的营林生产责任制。1983年7月底,全县共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96.23万亩,其中社、队林场承包38.67万亩,生产组承包27.16万亩,个人承包3.02万亩,合股承包5.2万亩,分户承包8.38万亩,其他承包13.80万亩。其主要形式:一是山林经营承包到户责任制。不论荒山、疏林山、有林山,都把造林、抚育、管护、采伐、销售等生产全过程一包到底。社员除完成规定的上缴任务外,对山林经营、产品销售均有自主权。二是林场实行联产承包。场内定人员、定任务、定费用、定报酬,超产奖励的联产承包到组。承包组内部,有的实行联产承包到劳力,有的搞小段包工,联产计酬。三是护林责任制。主要是建立护林组织,发动群众制定护林公约,划定山场,落实护林专管人员,确定全年基本报酬,建立岗位责任制,年终评比,有奖有罚。
  第四节 纠纷调处
  明、清时期,出现山林私有制,县内始有权属纠纷。多由宗族协商调定,或由封建官府依据契约、族谱、阄书、判批等予以判决。
  1951年土改时,发放《土地证》,填报《林改册》,作为权属依据。当时,主要根据私人自报的面积登记发证,存在面积不实、四至不清、权属不明等遗留问题。主要为户与户之间山界不清,交叉重复分配,或数户共有山林登记为一户所有;有些是山权与林权分类不实,山地已分给群众,但山地中的大树归公,小树仍归私;也有些群众怕分山负担公粮,自有山林不登记;若干与公山接壤的林主,将公山登记为私有;在县、乡交界地区,更出现不少毗邻山场重复登记,政区变动、嫁女带山等“插花山”,埋下权属纠纷的隐患。
  1957年,实行私有山林折价入社,填报林木入社凭证。但工作尚未完成。1958年公社化后,又将所有山林划归国家或公社所有。
  1962~1980年间,国社间、社队间山林纠纷时有发生。主要是原来界址不清,权属不明,林权与山权纠缠不清,挑起山林纠纷。据1980年统计,全县山林纠纷736起,其中,跨县纠纷11起,县内纠纷725起。由山林纠纷,还引发械斗、乱砍滥伐、毁坏山林、拔掉新造幼苗等事件。1983~1992年,处理山林纠纷294起,其中跨县2起。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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