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收益分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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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712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收益分配
分类号: F304.6
页数: 2
页码: 165-166
摘要: 本节记述了仙游县收益分配在初级社和高级社时期采取不同的原则,人民公社时期又有所变化,包括土地分红与劳动报酬结合、按劳分配和工薪制等。分配比例中,国家税收、生产费用和社员分配占据不同比例。
关键词: 仙游县 农业 收益分配

内容

初级社实行土地分红与劳动报酬相结合的分配原则。高级社时,取消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分配,总收入扣除农业税、生产费用及“三金”后,纯收入按劳动工分分配。据1966年分配资料统计,分配比例为国家税收占总收入5%,生产费用(成本)占26.5%,“三金”占3%,社员分配占65.5%。全县平均每个工分值0.075元。
  1958年,人民公社开始时,实行“一大二公”,取消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工薪制”。1959~1961年,恢复按劳分配。实行以大队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大队对生产队实行“三包(即包产量、成本、工分)一奖赔”的分配方法。1962年实行三级核算、队为基础后,采取经济和粮食分开分配。
  经济分配,总收入扣除总支出后按劳动工分分配,“三金”按生产队当年总产值(扣除农业税后)5~6%提取,其中公积金3%,用于生产队农田基建;公益金1~2%,上交大队70%,生产队留30%6;行政管理费0.5~1%,上交大队60%,其余的归生产队使用。联产承包后,“三金”提取全部上交大队统一使用,见表4-6。.
  粮食分配,在完成国家征购、派购、留足种子、饲料粮和储备粮后,提取20%作为工分粮,其余的按人口分配。由于经济按劳分配,粮食按人口分配,因而出现了余款户和超支户。超支户取粮时,须按国家定价交纳现金。见表4-7。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就不存在粮食分配了。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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