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少生优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69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少生优育
分类号: C924.255.7
页数: 2
页码: 149-150
摘要: 本文记述了仙游县自1950年起禁止近亲结婚和患有不宜结婚疾病者结婚,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并给予独生子女家庭优待。1983年起,对允许生育第二胎的情况进行审批,对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疾病患者间隔4周年以上方可生育第二胎。1988年开始试行婚前健康检查,1989年颁发了《关于贯彻〈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办法》,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化。至1992年,仙游县共颁发《独生子女证》9496份,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计划生育率、一孩率逐步上升。
关键词: 仙游县 计划生育 少生优育

内容

仙游县自1950年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近亲结婚,禁止患有不宜结婚疾病者结婚。此后,居民自觉改变近亲通婚的陋习,近亲结婚明显减少。20世纪50年代,县人民政府对麻风、性病等不宜结婚的疾病,进行全面普查,并对麻风患者集中管理治疗。未治愈者,禁止结婚。
  仙游于1979年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当年,中共仙游县委、县人民政府召开表彰会,表彰86对只生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育龄夫妇。1980年9月,开始全面贯彻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方针,“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限制2胎,坚决杜绝生3胎。对只生1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和独生子女,作出一系列优待规定。在城镇和有条件的地方,给独生子女每人每月发放保健费3~4元,或一次性发给200元。让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读,直至14周岁。在农村,给独生子女每人每月补贴工分30分;自留地、自留山、自留果、自留滩涂地和责任田等,按双份安排,直至14周岁。对施行节育手术者,分别给予优待:上环者休假2天,在一星期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男扎者休假14天;补救措施加女扎者,加休假一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加女扎者休假40天。产后女扎,除产假外另加休假7天。国家干部、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施行节育手术者,假期工资照发。农村农民在手术假期内,给予一定的工分和粮食补贴。对违反计生法规的干部、职工,不予考虑入党、入团、调资、转正、提拔及荣誉待遇等,并视其情况给予纪律或行政处罚。对违反计生法规的居民,除分别情况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外,不予考虑招干、招工、招生以及入党入团等。
  1983年1月1日起,县人民政府以仙政(1982)220号文件,对属于按政策允许生育第二胎者,作了审批权限的规定。干部、职工由县计生办审批;农民及居民由公社(镇)审批。1984年11月,审批生育第二胎的权限收回统归县计生委。对已生子女系属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允许生育第二胎者,由仙游县独生子女病残医学鉴定小组检查鉴定,经县计生委批准,但必须间隔4周年以上。1988年,仙游县试行婚前健康检查。1989年6月,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贯彻〈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办法》,于同年7月1日起实施,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化。至1992年,仙游县共颁发《独生子女证》9496份。
  1978年以后,仙游县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计划生育率、一孩率逐步上升。见表3-16,表3-17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仙游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