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地方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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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19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地方税制改革
分类号: F813.137
页数: 6
页码: 528-533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莆田市地方税制改革的情况。其中包括税种、地方费等。
关键词: 莆田市 地方 税制改革

内容

1991—1993年,财政税制继续执行1984年国家制定的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的体制,1994年,国家进行分税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税制体系,将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所得税统一合并为个人所得税,分不同所得项目分别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改革旧流转税制,新流转税制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组成,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对特定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规范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向国营企业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盐税并入资源税,实行分产品从量定额计算征税的办法;开征土地增值税,用于调节房地产交易中的过高利润,采用四档超率累进税率;拟开征证券交易税、遗产和赠与税;调整城乡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下放屠宰税、筵席税给地方。是年8月,组建莆田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地方税收的征管,征收税种主要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等。
  一、税种
  (一)营业税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税改后,货物的生产、销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保留下来的营业税,征收范围仅限于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由地税机关征收。营业税征收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9大税目。营业税按行业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具体分为4档,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为5%;娱乐业税率为5%—20%。根据1993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娱乐业征收营业税具体适用税率的通知》规定:歌舞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保龄球税率为10%;台球、游艺税率为5%;高尔夫球税率为20%。1999年1月1日,金融保险业税率调整为8%,提高的3%部分由国库征收,入中央金库。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根据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规定,境内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境内县城以上(含县城)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1500元,乡镇以下(含乡镇)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元,房屋租赁不分区域统一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企业所得税
  1991年7月1日起,境内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4年1月1日起,莆田市地方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另外,为了照顾规模较小、利润较少的中小型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还设置两档低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制改革后,将企业所得税交给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并按企业的隶属关系(中央或地方)确定征管范围。
  自1996年2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2001年,国家实行所得税共享体制改革,对企业所得税管理进行调整。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4年、2005年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同时,为了落实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作进一步调整。2002年1月1日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管理,不作变动。自2002年1月1日起,境内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三)个人所得税
  1991—1992年,境内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993年,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的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税改后,个人所得税由地税机关征收。
  1994年7月1日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的补贴、津贴给予定额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对按规定发给、不属于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各类补贴、津贴,全省统一每人每月定额扣除150元。
  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实行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计征办法。
  1998年4月1日起,对按规定发给,不属于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各类补贴、津贴,每月定额扣除300元,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除了可以按月扣除费用800元外,还有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1999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取消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共有11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其中,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根据国务院发布《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同年11月1日起,对于从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教育储蓄存款的利息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明确划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2000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资源税
  资源税于1984年10月1日开征。1993年12月,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取消盐税,将盐税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由地税机关征收。1994年1月1日起,莆田市征收修订后的资源税。
  (五)房产税
  房产税自1986年10月1日起开征,只适用于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1994年税改后,该税由地税机关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一律减除25%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六)城市房地产税
  1984年税制改革后,对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改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对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外国人仍然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七)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车船使用税。1991年后,境内车船使用税的标准按《福建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征收。1994年税制改革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由地税机关征收。
  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境内自1994年1月1日起征收土地增值税。1995年1月27日起,实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印花税。莆田市自1988年10月1日起征收印花税。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1991—1995年,境内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标准按福建省地税局1990年1月14日(90)闽税政三字第001号转发省政府办公厅1989年12月26日闽政办(89)211号通知执行。1996年,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莆田市调整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标准为:(1)市区(含城厢区、涵江区)、郊区一等为4元/平方米,二等为3元/平方米,三等为2元/平方米,四等为1元/平方米。(2)莆田县江口镇、黄石镇、笏石镇一等为3元/平方米,二等为2元/平方米;华亭镇、梧塘镇、西天尾镇、埭头镇一等为2元/平方米,二等为1.5元/平方米;其他建制镇一等为1.5元/平方米,二等为1元/平方米。(3)仙游县县城一等为3元/平方米,二等为2.5元/平方米,三等为2元/平方米;枫亭镇、郊尾镇、榜头镇一等为2元/平方米,二等为1.5元/平方米;度尾镇、赖店镇、城东镇一等为1.5元/平方米,二等为1元/平方米,其他建制镇一等为1元/平方米,二等为0.5元/平方米。
  2003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莆田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函》,莆田市调整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标准为:(1)莆田市市辖区(含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湄洲)一等为4元/平方米,二等为3元/平方米,三等为2元/平方米,四等为1元/平方米。(2)仙游县城一等为3元/平方米,二等为2.5元/平方米,三等为2元/平方米,四等为1.5元/平方米;郊尾镇、枫亭镇、榜头镇、鲤南镇、赖店镇一等为2元/平方米,二等为1.5元/平方米;其他建制镇一等为2元/平方米,二等为1元/平方米。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从1985年1月1日起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一种附加税,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附征。根据199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境内自1991年起开始征收该税,原建筑税同时停止征收。1994年税制改革后,该税由地税机关征收。为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199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对该税减半征收,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该税。
  (十一)屠宰税
  1991—1993年,境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屠宰税暂行条例》。为推进分税制改革,1994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牧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将屠宰税的管理权下放地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1994年7月22日发布的《福建省屠宰税征收办法》规定,莆田市自1994年8月1日起征收屠宰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屠宰税按头定额征收,其税额为:猪10元、牛15元、羊2元。2003年1月1日起,福建省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省取消屠宰税。
  二、地方费
  (一)防洪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1.防洪费。1999年,为支持地方政府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莆田市地税局首次代征防洪费200万元。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分别代征防洪费1047万元、840万元、1020万元、1788万元、1914万元、2381万元。
  2.基本养老保险费。1997年12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0年11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形成“地税征收、财政监管、社保发放”的新型社保基金管理体制。莆田市地税局自2001年1月1日起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义务人有:凡经工商部门依法设立和登记注册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2001年缴费单位的费率为19%,2002年起为18%;职工个人的费率为6%,2002—2003年为7%,从2004年起为8%。
  2001年,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04户、参保人员91165人,分别比增1057户、37343人;征收入库费额10656万元,比增5.72%。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基本养老保险分别入库11203万元、12476万元、14637万元、18908万元。
  3.失业保险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莆田市地税局自2001年1月1日起征收失业保险费。境内失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有: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缴费费率: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的除外。
  2001年,莆田市参加失业保险2105户、参保人员99647人,分别比增1521户、45285人,征收入库费额1503万元,比增88.58%。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失业保险分别入库2105万元、2488万元、2706万元、2778万元。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
  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莆田市地税局自同年6月17日起征收该费。
  (三)社会事业发展费
  根据1994年3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社会事业发展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莆田市于同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按各企业单位和个人当年销售(营业)总额的2%缴纳,商业批发企业按1%缴纳(批零兼营的划分计缴)。个体工商户社会事业发展费的起征点,与个体工商业户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起征点相同。2002年1月1日起,该费停止征收。
  (四)教育费附加
  根据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条例》,莆田市于1986年7月1日起征收教育费附加。1994年税制改革后,教育费附加由地税机关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同年2月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自同年10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删除“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
  (五)地方教育费附加
  2002年2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福建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1%。莆田市地税局自同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
  (六)基础设施附加费
  根据《福建省基础设施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莆田市自1993年1月1日起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1994年税制改革后,该费由地税机关征收。2000年9月1日起,基础设施附加费暂停征收。
  (七)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征收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实施办法》,莆田市于1988年7月1日起征收该资金。1994年税制改革后,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由地税机关征收。2001年6月25日起,该资金暂停征收。

知识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本志客观地记述1991-2005年莆田市自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状况。内设政区、环境、国土资源、人口、城乡建设、交通、邮政、电信、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城乡贸易、旅游、经济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2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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