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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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18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0.2
页数: 4
页码: 495-498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莆田市财政体制的情况。其中包括分税制前财政体制、分税制后财政体制等。
关键词: 莆田市 财政体制

内容

一、分税制前财政体制
  (一)省对市财政体制
  1991—1993年,福建省对莆田市实行1988—1993年“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增收多留,分级包干,自求平衡”的财政体制。市、县收入除划为省财政固定收入和固定分成收入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资源税外,还包括:市、县属企业(含粮食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利润、亏损补贴;市、县与外商合资企业所得税,农业税、特产税、契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盐税(产盐县定额征收部分);市、县预算内自筹基建贷款归还收入,耕地占用税以及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归市、县收入。市、县的分成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单独结算。市、县支出划分:市、县预算内自筹建设拨款、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科技三项费用;农、林、水、工、交、文教卫生科学及其他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费、正常的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其他支出;专款支出;市、县债务支出等。中央或省财政专项支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以及一些属调剂性的支出等。收入基数以1987年决算为基础,按照上述划分范围计算核定。支出本着保持市、县财政既得财力的原则,按照1987年决算收入和原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以及某些调整因素计算出市应得财力作为支出基础。粮食企业亏损和差价补贴按1987年省核定的包干基数分别列入收支基数。省对莆田市的分成与包干实行“定额递增上缴”办法,即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差额为递增上交的基数,每年递增10%上交省财政。省核定莆田市收入基数10524万元,支出基数7195万元,定额上缴3329万元,其中定额递增上缴基数3278万元。1991年起,省对受糖粮影响较大的莆田市,适当调整财力补助基数,同时调减定额上缴数,年补助莆田市3660万元。其中市级1070万元,莆田县1100万元,仙游县1490万元。
  (二)市对区财政体制
  1991—1993年,市对区实行1988—1993年“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增收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区财政主要收入是工商税收(含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企业所得税、个人调节税及其他)、农业税、区管国营企业所得税等。市、区固定分成为6∶4(市6区4),后又修改,从1990年起,区上交市数增加部分改为5∶5分成。
  区级财政收支包干基数,按上述划分收支范围,属于区级收入部分以1987年实际入库数为收入基数,支出基数以1988年市核定的正常经费支出指标为基数。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定额上缴。区财政收入比核定基数增长部分实行固定比例分成。区级财政支出范围,凡区属事业单位各项经费支出,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二、分税制后财政体制
  1994年后,莆田市、县(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一)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
  中央固定收入 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及其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等。
  地方固定收入 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等集中缴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后调整为地方分享12%。2002年开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莆田市财政收入按税种划分为中央级收入和地方级收入。
  中央级收入,通常也称为“上划中央两税”,指的是增值税全额的75%和消费税全额。中央对上划的“两税”收入以1993年“两税”收入作为返还基数(莆田市基数为11639万元);每年按“两税”收入的环比增长率的1∶0.3的比例(即30%)计算当年返还额,并按比1993年基数的增量返还给地方。在福建省,中央的“1∶0.3”返还收入全部留在省级。2002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60%上划中央。
  地方级收入。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全额。增值税的25%、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40%也属于地方级收入的范围。
  此外,除税收收入外,其他非税收入也属于地方级收入的范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都属于地方级收入。
  (二)中央及地方事权及支出的划分
  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具体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等。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三)省对市财政体制
  按照福建省现行的财政体制,地方级收入还要进一步划分为省级收入和县市级以下收入两大部分。
  省级收入分为省级固定收入和省级分成收入两大块。
  省级固定收入金融保险及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营业税;利息所得税;烟草、高速公路、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等省属企业(单位)和中央下划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省直和省垂直管理单位负责征缴的契税、财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省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权益收入、其他收入。这部分省直固定收入,由省级税费执收部门直征,没有计入地方财政总收入的盘子。
  省级分成收入各地市(不含县级和县级市)地方级的一般预算收入(扣除专项收入)比2001年的存量基数增加部分的20%(年终决算作为上缴省级财力处理)。
  (四)市对县(区)财政体制
  1994年,市对县(区)也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市对城厢区、涵江区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不含已列入中央、省、市固定收入部分)除中央、省固定分成外,增量部分市分成40%,对城厢区、涵江区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实行市区比例分成,单独结算。市对莆田县实行当年财政收入比基数增加分成15%的办法。市对仙游县“增收分成”是对部分税种实行增收分成办法。即,按部分税种收入定比增量和固定比例分成,土地增值税30%,耕地占用税10%
  2002年莆田市区划调整,市政府根据当年省对县财政体制调整的精神和要求,制定市对区的财政体制,试行3年(2002—2004年)。
  市对区财政体制是“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固定比例分成和增量比例分成”。划分收支是划分各区财政收支的范围。收入基数是以2001年度省核定的财政收入基数为基础,按各区收入范围核定,市与区之间收入的划转以既得财力核定并调整收入基数。支出基数是以2001年省核定的财政支出基数为基础,加上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划转所形成的支出基数,即为各区的财政支出基数。定额缴补是各区以核定的收支基数差额为定额缴补数。固定比例分成和增量比例分成是市对各区实行除增值税外的地方级收入增量的50%(定比,以2001年为基数)和增值税全额的10%(地方级收入部分的40%)进行固定比例分成。仙游县的财政管理体制由省核定,并且市财政对其不能无偿上划收入权益和下划支出责任。
  2004年12月,莆田市人民政府制定《莆田市市对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2005年1月1日实施。
  财政收入的划分市、区财政收入划分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区级固定收入和市区分成收入。
  市本级固定收入市本级直征的纳税人缴纳的各项收入;市直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市本级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市本级的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收入等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市本级的基金收入。
  区级固定收入辖区内的耕地占用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各项收入(不含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五税”);区内农贸市场及专业市场、个体工商户的各项工商税收(不含“五税”);各街道办事处及乡镇的集体、三资、私营、股份制企业和个人所缴纳的各项工商税收(不含“五税”);区及区以下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辖区内三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区级的排污费、教育费附加收入及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市、区分成收入各区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市区分成收入。增值税市分成比例8%,计算口径:增值税(全额,不含当年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免抵增值税财力补助×4。营业税市分成比例20%,计算口径:营业税收入。契税市分成比例30%,计算口径为:契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市分成比例5%,计算口径:企业所得税全额+个人所得税全额。
  (五)县(区)对乡(镇)的财政体制
  1991年后,莆田市乡(镇)一级财政体制一般采取“收支两条线”逐步向“收支挂钩”过渡,直至执行“分级包干”体制,使乡(镇)的“权、责、利”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调动乡(镇)政府领导和财税干部对“生财、聚财、用财”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1994年,全市贯彻《财政部关于完善和加强分税制条件下的乡镇财政建设的通知》,对搞好新时期的乡镇财政工作起指导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分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各县(区)财政分别制定出县(区)对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缩短新旧体制的磨合过程。
  2002年,涵江区制定区对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以“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增收分成”为基本原则,合理界定乡镇(街道)政府的财权、事权范围和财政收支责任,调动乡镇(街道)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2003年,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全市各级财政将减轻农民负担作为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目标,实施“五取消、一稳定、一改革”的税改政策,即: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除烟叶及原本收购环节特产税外的其他特产税;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和义务工;稳定农业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改革后,全市减轻农民工负担2.2亿元。
  2004年,全市各级财政对乡镇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自求平衡”的分级负担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第一次对乡镇引进生产项目增加的地方级收入给予分成奖励。是年,省、市、县、区对农村税改的转移支付补助共计1.15亿元,农民人均年税费负担从税改前的107元降至1.7元。
  2005年,省、市两级财政对农村税改的转移支付补助1.71亿元,其中: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财政性转移支付补助3946万元,对乡镇运转、村级运转、乡村办学、计生管理员、农民技术员的非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1.31亿元。全市农民减轻税费负担2.5亿元,农民人均减轻税费负担107.88元。全市共核销农业税免税证、农业特产税免税证及外运证74.64万份,销毁空白票据25.78万份。

知识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本志客观地记述1991-2005年莆田市自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状况。内设政区、环境、国土资源、人口、城乡建设、交通、邮政、电信、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城乡贸易、旅游、经济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2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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