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篇 财政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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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178
颗粒名称: 第十篇 财政 税务
分类号: F812;F810.42
页数: 48
页码: 495-542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莆田市财政、税务的情况。
关键词: 莆田市 财政 税务

内容

1991年起,莆田市紧紧围绕“港口兴市、工业强市”的战略,推行财政体制改革,开源节流,改革编制预算办法,对预算外资金实行全面的财政专户存储,加强财政监管,财政实力明显增强。至2005年的15年间,莆田市实现财政收入183.97亿元,年均增长19.3%;财政支出145.44亿元,年均增长15.1%。
  1994年起,莆田市税收管理体制由“利改税”转为“分税制”,将征收税收机关分为国税局和地税局,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建立以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税务代理“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国家和地方税收收入呈现成倍增长的势头。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财政体制
  一、分税制前财政体制
  (一)省对市财政体制
  1991—1993年,福建省对莆田市实行1988—1993年“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增收多留,分级包干,自求平衡”的财政体制。市、县收入除划为省财政固定收入和固定分成收入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资源税外,还包括:市、县属企业(含粮食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利润、亏损补贴;市、县与外商合资企业所得税,农业税、特产税、契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盐税(产盐县定额征收部分);市、县预算内自筹基建贷款归还收入,耕地占用税以及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归市、县收入。市、县的分成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单独结算。市、县支出划分:市、县预算内自筹建设拨款、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科技三项费用;农、林、水、工、交、文教卫生科学及其他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费、正常的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其他支出;专款支出;市、县债务支出等。中央或省财政专项支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以及一些属调剂性的支出等。收入基数以1987年决算为基础,按照上述划分范围计算核定。支出本着保持市、县财政既得财力的原则,按照1987年决算收入和原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以及某些调整因素计算出市应得财力作为支出基础。粮食企业亏损和差价补贴按1987年省核定的包干基数分别列入收支基数。省对莆田市的分成与包干实行“定额递增上缴”办法,即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差额为递增上交的基数,每年递增10%上交省财政。省核定莆田市收入基数10524万元,支出基数7195万元,定额上缴3329万元,其中定额递增上缴基数3278万元。1991年起,省对受糖粮影响较大的莆田市,适当调整财力补助基数,同时调减定额上缴数,年补助莆田市3660万元。其中市级1070万元,莆田县1100万元,仙游县1490万元。
  (二)市对区财政体制
  1991—1993年,市对区实行1988—1993年“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增收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区财政主要收入是工商税收(含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企业所得税、个人调节税及其他)、农业税、区管国营企业所得税等。市、区固定分成为6∶4(市6区4),后又修改,从1990年起,区上交市数增加部分改为5∶5分成。
  区级财政收支包干基数,按上述划分收支范围,属于区级收入部分以1987年实际入库数为收入基数,支出基数以1988年市核定的正常经费支出指标为基数。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定额上缴。区财政收入比核定基数增长部分实行固定比例分成。区级财政支出范围,凡区属事业单位各项经费支出,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二、分税制后财政体制
  1994年后,莆田市、县(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一)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
  中央固定收入 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及其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等。
  地方固定收入 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等集中缴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后调整为地方分享12%。2002年开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莆田市财政收入按税种划分为中央级收入和地方级收入。
  中央级收入,通常也称为“上划中央两税”,指的是增值税全额的75%和消费税全额。中央对上划的“两税”收入以1993年“两税”收入作为返还基数(莆田市基数为11639万元);每年按“两税”收入的环比增长率的1∶0.3的比例(即30%)计算当年返还额,并按比1993年基数的增量返还给地方。在福建省,中央的“1∶0.3”返还收入全部留在省级。2002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60%上划中央。
  地方级收入。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全额。增值税的25%、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40%也属于地方级收入的范围。
  此外,除税收收入外,其他非税收入也属于地方级收入的范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都属于地方级收入。
  (二)中央及地方事权及支出的划分
  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具体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等。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三)省对市财政体制
  按照福建省现行的财政体制,地方级收入还要进一步划分为省级收入和县市级以下收入两大部分。
  省级收入分为省级固定收入和省级分成收入两大块。
  省级固定收入金融保险及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营业税;利息所得税;烟草、高速公路、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等省属企业(单位)和中央下划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省直和省垂直管理单位负责征缴的契税、财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省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权益收入、其他收入。这部分省直固定收入,由省级税费执收部门直征,没有计入地方财政总收入的盘子。
  省级分成收入各地市(不含县级和县级市)地方级的一般预算收入(扣除专项收入)比2001年的存量基数增加部分的20%(年终决算作为上缴省级财力处理)。
  (四)市对县(区)财政体制
  1994年,市对县(区)也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市对城厢区、涵江区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不含已列入中央、省、市固定收入部分)除中央、省固定分成外,增量部分市分成40%,对城厢区、涵江区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实行市区比例分成,单独结算。市对莆田县实行当年财政收入比基数增加分成15%的办法。市对仙游县“增收分成”是对部分税种实行增收分成办法。即,按部分税种收入定比增量和固定比例分成,土地增值税30%,耕地占用税10%
  2002年莆田市区划调整,市政府根据当年省对县财政体制调整的精神和要求,制定市对区的财政体制,试行3年(2002—2004年)。
  市对区财政体制是“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固定比例分成和增量比例分成”。划分收支是划分各区财政收支的范围。收入基数是以2001年度省核定的财政收入基数为基础,按各区收入范围核定,市与区之间收入的划转以既得财力核定并调整收入基数。支出基数是以2001年省核定的财政支出基数为基础,加上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划转所形成的支出基数,即为各区的财政支出基数。定额缴补是各区以核定的收支基数差额为定额缴补数。固定比例分成和增量比例分成是市对各区实行除增值税外的地方级收入增量的50%(定比,以2001年为基数)和增值税全额的10%(地方级收入部分的40%)进行固定比例分成。仙游县的财政管理体制由省核定,并且市财政对其不能无偿上划收入权益和下划支出责任。
  2004年12月,莆田市人民政府制定《莆田市市对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2005年1月1日实施。
  财政收入的划分市、区财政收入划分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区级固定收入和市区分成收入。
  市本级固定收入市本级直征的纳税人缴纳的各项收入;市直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市本级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市本级的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收入等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市本级的基金收入。
  区级固定收入辖区内的耕地占用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各项收入(不含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五税”);区内农贸市场及专业市场、个体工商户的各项工商税收(不含“五税”);各街道办事处及乡镇的集体、三资、私营、股份制企业和个人所缴纳的各项工商税收(不含“五税”);区及区以下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辖区内三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区级的排污费、教育费附加收入及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市、区分成收入各区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市区分成收入。增值税市分成比例8%,计算口径:增值税(全额,不含当年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免抵增值税财力补助×4。营业税市分成比例20%,计算口径:营业税收入。契税市分成比例30%,计算口径为:契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市分成比例5%,计算口径:企业所得税全额+个人所得税全额。
  (五)县(区)对乡(镇)的财政体制
  1991年后,莆田市乡(镇)一级财政体制一般采取“收支两条线”逐步向“收支挂钩”过渡,直至执行“分级包干”体制,使乡(镇)的“权、责、利”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调动乡(镇)政府领导和财税干部对“生财、聚财、用财”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1994年,全市贯彻《财政部关于完善和加强分税制条件下的乡镇财政建设的通知》,对搞好新时期的乡镇财政工作起指导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分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各县(区)财政分别制定出县(区)对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缩短新旧体制的磨合过程。
  2002年,涵江区制定区对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以“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增收分成”为基本原则,合理界定乡镇(街道)政府的财权、事权范围和财政收支责任,调动乡镇(街道)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2003年,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全市各级财政将减轻农民负担作为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目标,实施“五取消、一稳定、一改革”的税改政策,即: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除烟叶及原本收购环节特产税外的其他特产税;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和义务工;稳定农业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改革后,全市减轻农民工负担2.2亿元。
  2004年,全市各级财政对乡镇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自求平衡”的分级负担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第一次对乡镇引进生产项目增加的地方级收入给予分成奖励。是年,省、市、县、区对农村税改的转移支付补助共计1.15亿元,农民人均年税费负担从税改前的107元降至1.7元。
  2005年,省、市两级财政对农村税改的转移支付补助1.71亿元,其中: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财政性转移支付补助3946万元,对乡镇运转、村级运转、乡村办学、计生管理员、农民技术员的非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1.31亿元。全市农民减轻税费负担2.5亿元,农民人均减轻税费负担107.88元。全市共核销农业税免税证、农业特产税免税证及外运证74.64万份,销毁空白票据25.78万份。
  第二节 财政收入
  一、中央和地方收入
  1991—1993年,境内仍实行利改税,同时对工商税制进行全面改革。期间,实现财政收入8.19亿元。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莆田市财政收入按税种划分为中央级收入和地方收入两大类别。在两者之间,还有一个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部分,即: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划归中央的税种为消费税的全额、增值税全额的75%,所得税的60%。
  二、工商税收
  1991年后,全市工商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地位逐年提高,至1993年比重达83%。1994年,地方级工商税收入1.119亿元,比上年增加3783.2万元。1995年,工商税收入库1.58亿元,增长幅度超出全省平均水平9.4个百分点,收入进度和比增幅度均居全省前列。各县、区均全面完成税收任务,实现“满堂红”。
  三、农业“四税”
  1991年后,仍执行统一的农业税制度,分为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4个项目。2005年,全面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
  四、非税收入
  2001年之前,已广泛被称为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五、基金收入
  1991年后,境内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含企业、机关事业)、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等。
  第三节 财政支出
  1991—1993年,莆田市财政支出9.31亿元。
  1994年,全市财政支出4.79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9.9%。扣除上级专项指标和上年结转支出,实际财力支出4.60亿元,比上年增支8271万元,增长20.9%。按财政体制规定结算,当年赤字2533万元,滚存赤字1.74亿元。
  1995年,全市财政支出5.93亿元,增长23.86%,增长幅度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是年,建市10年后首次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
  1996年,全市财政支出6.53亿元,增长10.11%。按省对市预算管理体制决算,当年全市财政收支总量平衡,并消化滚存赤字700万元,省配套补助350万元和转移支付350万元,当年消化滚存赤字1400万元。
  1997—1998年,全市财政支出16.85亿元,其中:1997年增长19.40%,1998年增长15.11%。在省财政消赤配套补助和转移支付补助后,市本级财政消化滚存赤字3539万元,提前1年完成消赤任务。
  1999年,全市财政支出10.93亿元,增长20.68%,连续五年全市财政收支平衡。
  2000年,全市财政支出11.78亿元,比上年增长7.9%,实现连续第六个全市财政收支平衡。
  2001年,全市财政支出12.67亿元(含上级专项和上年结转支出),增长7.46%。是年,在支出预算编制上,严格执行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加大财务收支统管力度,全市实现预算外资金补充预算内财力1.32亿元,比上年增长25.4%。
  2002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执行零基预算,细化预算项目,强化节支机制,压缩一般性支出。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统筹使用预算内、外资金,全市实现预算外资金补充预算内财力9995万元。是年,终预算外资金滚存结余1.56亿元,当年结余5209万元。
  2003年,核实市直单位2003年度预算外资金净收入5374.07万元,其中:用于弥补预算内经费2266.33万元,核实扣减超编人员经费42.82万元。建立财政支出的优先顺序和支出进度的均衡机制,优先保证机关运转、工资发放、社会保障、农业、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是年,全市财政支出15.49亿元(含省下达专款和上年结转支出),增长9.4%。全市政府性基金收入1.25亿元,政府性基金支出6778万元,调出资金6773万元,年终结余3780万元;全市预算外资金收入8.59亿元,预算外资金支出8.03亿元,政府调剂2286万元,年终结余1.83亿元。
  2004年,全市财政支出17.51亿元,增长13.0%。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3.03亿元,支出2.78亿元,年终结余4866万元。预算外财政专户资金收入6.15亿元,预算外财政专户资金支出0.81亿元。政府调剂8269万元,年终滚存结余2.03亿元,当年结余5158万元。
  2005年,调整财政支出的结构,减少对生产建设的直接投入,财政逐年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重点保证对财政供养的公教人员工资,和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当年财政支出19.55亿元,比上年增长12%。
  第四节 财政管理
  一、预算管理与预算执行
  (一)预算编制
  1991—1993年,莆田市编制预算时强化税收征管。在编制预算中继续执行开辟财源方针,继续支持重点建设资金的需要,继续坚持量入为出,力求总量平衡。
  1994年1月1日开始,国家推行分税制财政预算体制。莆田市在编制预算时,围绕保证财税改革和其他重大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培育财源,促进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1995年,莆田市预算编制的原则是先安排经常性支出,后安排建设性支出。本着“量入为出,确保平衡,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的原则,筹措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开发,特别是“米袋子”、“菜篮子”和江海堤防加固等重点建设,确保当年财政收支平衡。
  1996年后,编制预算围绕财税深化改革与经济发展这一中心,培植财源、增收节支、消化赤字、巩固平衡,规范预算管理,促进经济建设。1997年初,在调查税源、财源情况,逐户落实收入计划,经过反复测算后,编制出市本级、各县区财政收入预算,使之与国民经济增长基本相适应。同时,测算出可用财力,根据“量力而行、保压并举”的原则,在保运转、保吃饭、救灾、支农和各项政策性支出的基础上,压缩事业行政单位公用经费,继续实行分类分档、确定定额、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逐户核实预算外资金,市直单位收抵支金额共894万元。
  1999年,莆田市各级财政在编制年初预算时,按照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坚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保重点、压一般、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严格实行预算内外收支统管、综合预算、零基预算。编制预算前,市财政局派人深入各单位,核实1998年度预算外收入。对一些经营性收入项目,核实成本费用、净收入,在此基础上,测算并核实各单位1999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捆绑使用预算内外资金,对人员经费据实核实,对公用经费分档核定,对超编人员不安排经费,对专项经费予以专项核定,单位经费核定下达后不得随意突破。各级财政“严”字当头,不开“口”子,不批“条子”。
  2000年,全市各级财政贯彻执行建立政府公共预算体系的基本思路,加大清理部门、单位历年专款力度。改革编制预算办法,细化预算编制内容,调整支出范围,优化支出结构,一切从“零”开始,编制支出预算,提高预算分配的公正、公开各透明度,初步改变财政资金被分割、截留的状况。
  2001年,莆田市市级预算按照公共财政要求,统筹预算内外财力,保证工资发放、社会保障、教育、农业、科学等重点支出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的资金需要。规范预算编制程序、方法和内容,体现预算编制的公开、公平、公正,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提高预算分配的透明度。
  2002年,按照“依法理财、服务大局”的总体要求,莆田市财政预算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原则编制预算。压缩一般性支出,集中财力保工资、保稳定、保重点;清理预算内外结转,压缩历年赤字。
  莆田市财政试行部门预算后,不断完善。至2003年,初步实现从传统的功能预算到部门预算,从单纯的一般预算到综合预算,从“基数加增长”的预算方法到零基预算,从粗放预算到细化预算的转变。
  2004年,市财政局制定基本支出定额指标体系,项目支出根据轻重缓急遴选安排。部门或单位的全部收支,包括预算内外收支、政府性基金收支、经营性收支、其他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的内容,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2005年,市财政局在市直80个部门和单位全面推行由功能预算到部门预算的重大改革。组成预算编制核查小组,深入市直29个预算单位,核查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收支编制的范围由原来的单纯预算内扩大到预算内外全部收支、政府性基金收支、经营收支、其他收支,综合预算、综合平衡;预算支出编制的分类基础由原来按部门职能和经费性质分类编制,改为按部门或单位的职能和经费定额标准编制,实现一个部门(单位)一本预算;预算编制的流程由“自上而下”改为“二上二下”,从基层预算单位开始编制,逐级汇总;预算编制的手段由原来手工制作向依托计算机和软件系统操作转变。
  (二)预算执行
  1991年4月,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抓紧1991年增收节支工作的通知》。全市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组织人员深入基层,以法理财、以法治税,大力组织财政收入,严格控制财政支出。至1993年,全市30家国营工业企业完成总产值7.17亿元,产品销售收入7.58亿元,实现税利1.07亿元,创历史最好成绩。
  1994年,全市商业企业亏损单位由上年的24个降至7个,扭亏金额178万元,完成市财政局、商业局下达扭亏责任指标的223%。是年,全市公费医疗事业费支出827万元,人均年支出154.16元,低于全省各地市平均支出水平。在预算执行中,加强调查研究、检查分析,及时反馈预算执行动态。在中央和省实行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市对城厢区、涵江区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除中央、省固定分成外,增量部分市分成40%;对城厢区、涵江区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实行市区比例分成,单独结算;市对莆田县实行当年财政收入比基数增加分成15%的办法。
  1995年,由于收支因素变化,各级政府都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调整预算的方案,报经市人大审查批准。为了确保当年全市财政收支平衡,市财政局适当调整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的架构,莆田县、涵江区、城厢区分别结余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以消化仙游县的收支缺口和市本级自求平衡的量化目标。在预算执行中,优先调度支农资金,狠抓开源节流,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开展清理“小金库”等工作。
  1996年,全市财政收入超额完成预算任务,实现第二个财政收支平衡年。1997年,财政收入突破10亿元。在预算执行中做到保压并举,强化收支平衡;加强收支进度监控,加大培植财源力度。但也存在着问题:各项政策性支出增支额超过财政增长额;经济基础脆弱决定收支平衡的基础也很脆弱,个别县区工资未能及时发放;市县财源结构不合理,工商税收所占比重仅占52%,土地税、罚没收入等占比重28%,比上年提高3个百分点。
  1998年,市财政预算执行积极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开拓国内外市场,稳步推进各项改革,全市财政收入超额完成年度预算。翌年,开展增收节支保平衡工作,消化政策性和自然灾害减收增支因素。
  2001年,莆田市经济呈现出均衡发展的态势。财政收入按进度完成预算指标,保持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态势,财政支出基本保证工资发放、社会保障、农业、科技、教育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翌年,清理预算内外结转,压缩历年遗留赤字,全市完成财政预算收支任务。
  2004年,战胜干旱少电、资金紧缺、用工紧张等困难,全市财政收入增幅达23.1%,创造十年来的最高增长幅度。是年,捆绑使用各类资金1.05亿元,支持木兰溪防洪工程、妈祖城、LNG项目、滨海大道等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2005年,市财政局在预算执行中筹措资金6.01亿元,重点支持全市59个在建重点项目建设。同时,以财政性资金为向导,吸引社会资金,完成重点项目投资额47.6亿元。重点项目建设投资额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重比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15.41亿元,增长47.3%,增幅居全省第一位。地方级财政收入增势强劲,增幅达27.1%,居全省第一位。是年,市本级、各县区财政收入均圆满完成预算。
  二、控购与政府采购管理
  (一)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
  1991—1993年,莆田、仙游两县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既管专项控制商品,又管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
  1994年,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开展清查违控购置小汽车工作,全市查处9辆违控购置的小汽车。同时,建立小汽车、摩托车单位台账。1995年,贯彻执行福建省制定的《关于小汽车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小汽车编制管理和审批办法进行改革。对超标准档次、超数额编制的小汽车不予审批,并做好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违纪超配车问题的清理工作。规定企业购车标准,由原来企业购车的县、区审批权收归市一级审批,相对集中审批权。
  1997年,全市非生产性专控商品支出3449.33万元,为省下达控制指标4000万元的114.98%;生产性专控商品的66.27%。小汽车控制购买数211辆,金额3802.49万元(其中:非生产性166辆,2879.84万元;生产性45辆,922.65万元),控制在省下达指标258辆,金额4350万元之内。是年,在全市社会集团单位内开展无线移动电话检查,查出违控无线移动电话1220台。
  1998年,全市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1.06亿元,为同年度省下达指标9900万元的106%;审批购买小汽车219辆,其中:非生产性185辆,生产性34辆,分别为省下达指标的73%和83%。是年,对党政机关无线移动电话再做清理,实行“话机个人自配,话费总量控制,特岗限量配备”的管理办法。全市清理无线移动电话1250台,处理折价收回资金92.77万元;清理住宅电话2511部,其中折价过户给个人1871部,收回补交款47.87万元。
  1999年,在审批汽车配备使用时,严格把关,原则上只限于党政机关汽车的更新审批。有小汽车编制的党政机关,在购车资金许可的情况下也从严审批。
  2000年,全市专控商品审批5505.71万元,其中:非生产性4939.3万元,生产性566.41万元。是年,对全市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单位1999年度公费话费个人报销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从2001年4月18起,停止市定工具车审批项目。
  2002年,由原来控购9个品目减少到2个品目(小汽车和中巴轿车)。是年,全市审批各类专控汽车200辆,金额3978.69万元,并就2001年10月至2002年7月控购小汽车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处理违控购买小汽车18辆,金额347.38万元。
  2003年,市控购办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不准”规定,即:凡属于拖欠工资的市、县(区)、乡(镇),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购买和更新小汽车,不准新建和装修办公楼,不准以财政性资金搞一般工程项目建设。严格对小汽车控购审批,取消对中巴轿车的控购审批。仙游县、秀屿区在第一季度拖欠发放工资,从第二季度起,对这两个县、区所属单位,停止审批购买小汽车。是年,全市审批购买190辆小汽车,金额3597万元。
  2004年,凡拖欠工资的地区或效益不佳的企业,不予审批购置小汽车。是年,全市共审批购置小汽车92辆,金额1648万元。
  2005年,市控购办严格审批程序,每季度提交一次由市控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是年,全市审批购置各类小汽车130辆,金额2445万元。
  (二)政府采购管理
  2000年4月,莆田市成立政府采购委员会。是年7月,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10月,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对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包括预算内、外及其他自筹资金统一纳入专户管理,同时,规范资金结算和财务核算办法。2003年,正式设立市采购办,编制3人,并临时承担市采购中心的任务。
  2004年4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试行)》,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的编报、委托下达及实施,到采购合同签订、项目验收、资金结算等作了规定。是年5月,根据“管采分离”的规定,市采购中心从财政局分离,并入市招投标中心;同年6月,市人民政府印发《莆田市2004年市级政府采购目录》;12月,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更名为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2005年6月,向社会公开招聘95名市级第一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四、预算外资金管理
  1991年5月,在全省推行莆田市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制度。是年10月,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莆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市所有事业、行政单位(含中央、省驻莆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全面的财政专户存储。
  1992年4月,市财政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自筹基建财政审批的规定》,严格控制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实行按基建程序报批。至1993年底,专户储存面达90%,累计存款额3.43亿元。
  1994年5月,莆田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强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的意见》,将房改资金、土地预约金、公路收费等也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当年累计存款额2.54亿元,比上年增加3714万元,累计支出2.602亿元,融通资金3355万元。是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项检查;使用统一印制的“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规范出售公有住房票据管理;强化财政部门在房改中管理住房资金的职能作用,将售房资金纳入财政管理;参与做好新旧房改方案的衔接工作。根据财力情况,对公积金的建立采取“小额起步”的方案。同时,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在财政专户储存的基础上,实行“综合统一立户,分别管理,分别审批”的管理办法,加强自筹基建资金来源的审查批准。
  1995年,莆田市各级财政建立收费项目年度审验制度和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对积极参加财政专户储存的单位,在事业费安排、间歇资金的融通使用、预算外资金留成比例奖励、福利基金的提取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对拒不参加财政专户储存的单位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是年,全市当年累计存款1.975亿元,融通资金3965万元。
  1996年,全市预算外资金总收入6.53亿元,已缴存财政专户2.15亿元。是年,莆田市财政局开展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筹措市级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市部署清理预算外资金,共查出违纪金额3196万元,应缴财政1027万元,当年已缴903万元;应缴财政专户14914万元,当年已缴3948万元。同年,市级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零基预算”,即人员经费据实核定,公用经费分四类定额核定,对湄洲日报社、莆田电视台等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确定“抵支收入”幅度,直接在预算安排中抵扣。是年,抵支收入1300万元。
  1997年,全市共组织25个重点检查组,重点检查128个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查出违纪单位60户,违纪金额1817万元,应入库180万元。
  1998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行预算内外财务收支统管和综合财政预算。是年,核定市直各行政单位预算外收入补充财力1996万元,用预算外资金补充预算内财力6194万元,缓解了预算内财力的压力。是年,全市全面推行“票款分离,统一窗口收费”的管理办法,建立“财政专户”审批制度及预算外资金收入进度的考核、奖惩制度。
  199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年,市财政筹集预算外扶贫捆绑资金200万元,县区财政配套100万元,扶持26个脱贫项目。2000年,实施“零基预算”、“综合预算”管理办法,统筹使用预算内外财力。2001年,全市预算外资金补充预算内财力1.32亿元,比上年增长25.4%
  2002年,全市预算外资金收入10.02亿元,预算外资金支出9.35亿元,政府调剂4181万元,预算外资金年终滚存结余1.56亿元。是年,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有1052户,缴存财政专户金额5.2亿元,比上年增长1.6%。其中,通过票款分离,缴存财政专户的达4.33亿元,比上年增长21%。
  2003年,全市预算外资金收入8.50亿元,预算外资金支出8.03亿元,政府调剂2286万元,年终结余1.83亿元。是年,市财政筹措预算外资金1.81亿元,解决LNG项目工业园区、莆田学院、第五医院、污水处理、木兰溪防洪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供水工程贷款贴息、执法部门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不足问题。
  2004年,莆田市财政局细化市直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逐步取消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除个别边远地区的收费单位外,实行“票款分离”“银行代收”的办法。是年,用预算外资金弥补预算内经费2879.8万元,统筹预算外资金663万元,用于各项急需开支。
  2005年,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入计划3.54亿元,安排支出计划3.43亿元,其中:基本支出6685万元,项目支出2.76亿元。
  五、票据管理
  1991—1999年,境内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由财政综合部门负责办理。2000年,在“莆田市国债服务部”加挂“莆田市财政票据管理所”。是年,涵江区票据所成立。2001年10月,莆田市票据管理费用所正式设立。2003年,仙游县财政票据中心成立。
  2004年,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是对财政票据由原来的手工操作管理改变为依托科技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电子化管理的一种改革。是年,在市实验小学、莆田一中等10家单位开展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试点。
  2005年5月,福建省财政厅综合处派技术人员到莆田,指导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并对财政综合系统票据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是年,全市各级财政均安装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软件系统,有122家收费单位使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开票。通过电子开票系统收取资金1.17亿元,其中,缴入金库85.4万元,缴入财政专户1.03亿元,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的资金为1322.7万元。
  第五节 财政监管
  一、国有资产管理
  1994年,根据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莆田市报经省批准的清产核资试点企业17户。试点工作于2月份开始,市及各县区、各主管部门均调整充实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是年11月底,试点工作结束,17户企业资产总额4.80亿元,负债总额3.99亿元,所有者权益8128万元,资金挂账总额5561万元,资产损失总额2337万元。是年,根据“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莆田市和各县区先后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同时,市财政局组建“莆田市拍卖行”,对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年内已对天妃温泉酒店、仙游糖厂等23个站场实行公开招标拍卖,规范拍卖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995年,莆田市按照“先保护,后提高”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年度统计工作。是年,全市国有资产产权共登记418户,国有资产总额6.88亿元。据年度汇总统计,1776户企业单位建立国有资产基础档案和保管制度,资产评估174项,净值2.29亿元,评估价5.00亿元,增值2.71亿元。
  1996年,莆田市开展清理土地有偿收入工作,将所有土地收入全部纳入建设银行设立土地清算专户。是年,全市土地收入上缴国库5440万元,比上年增长2830万元。国有企业产权登记371户,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492户,国有资产年度统计975户;国有资评估项目61个,资产账面净值8.53亿元,评估价值9.59亿元。并贯彻《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选择两户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收入与国有资产增值和实现利润挂钩试点。
  从1997年起,莆田市财政、国资部门对178户企业1996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进行考核,参加考核的企业净增值1725万元。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工作列入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开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完成市物资工商、市商业总公司改制成集团公司前的债权债务清理、资产清算、资产评估等前期工作,并组织对福建雪津啤酒集团改制成上市公司前的资产重组方案和评估结果的初步论证工作。7月,莆田市人民政府部署全市范围内的海岸带普查工作,要求在1995年12月31日前,凡占有、使用海岸带资源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户等,都必须按规定报送《海岸带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表》。经调查,浅海、滩涂利用率仅分别为3.3%、27.5%;个体、集体经营的分别占养殖户的99.87%、0.12%,存在着“谁开发、谁受益”,国家的所有权未得到体现的通病。同年8月,市人民政府颁布《莆田市海岸带资源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实行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出租制度,按规定取得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缴纳出让金、转让金、使用费和租金。
  1998年,市国资局选择市公交公司等10户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点,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厂长(经理)经营业绩和任免的重要依据。6月30日,全市867户行政事业单位清查资产35.53亿元,比账面数增加20%,比产权登记数增加45.9%。其中,盘盈资产6.33亿元(含账外资产1.07亿元);国有资产清查29.03亿元,比账面数增加25%,比产权登记数增加56.41%。是年,全部负债及视同负债6.05亿元,比产权登记数增加2.2%,并组织对部队移交的莆田荔星质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对莆田会计师事务所、莆田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清产核资工作。
  1999年,开展1998年度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据统计,全市有企事业单位1020家,其中,企业类302家、行政事业类662家、建设类56家;国有资产总额46.2亿元,其中:企业类14.14亿元、行政事业类29.05亿元、建设类2.99亿元;境外企业3家,国有资产总额97.5万美元。是年,全市共登记企业产权302家,产权登记结果建档并录入电脑。
  2000—2001年,做好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兼并、破产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完成外贸企业改制中的国有资产股权剥离、拆股等工作,完成市糖酒副食品公司兼并市食品公司,仙游糖厂破产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股权设置、破产清算等工作,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转让报批制度。对市直43个单位上报要求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实地检查核对后,批准处置300万元。
  2002年,对仙游糖厂、市经济贸易总公司两家国有企业进行拍卖,市联建公司兼并市制药厂,市印刷厂与市宏盛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合资,市燃料公司、市拆船厂的经济性裁员等改制工作。翌年,进行市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农机公司、外贸公司、医药公司、厦湄进出口贸易公司等企业的改制工作,并完成对市直重点国有企业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的评价。同时,市财政局组建“莆田市产权交易中心”,试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通过莆田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转让的办法。2002年,全年共承办7宗产权交易,交易总额1982.3万元。
  2004年,制定《莆田市国有和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是年,全市共交易43宗,交易额达6807万元,比评估价值增值21%。
  2005年,建立莆田市国资监管机构。全市国有企业资产总量14亿元。
  二、会计行业管理
  1995年,莆田市财政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法大检查。组织二期会计培训班,培训303人次,经培训结业发放会计证961本;组织140人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逐步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配套措施。
  2001年,市财政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法情况检查作为整顿规范财政纪律和会计工作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各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自查表”的发放、回收、汇总、上报工作,明确规定自查不认真的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开展自查补课工作。全市有2305个单位进行自查,其中,行政机关281个、事业单位748个、国有企业147个、城市集体企业271个、乡镇企业157个、股份有限公司51个、其他7个,查出无证上岗会计人员597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资格的31个,未按规定保管会计档案的41家,未建立内控制度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291家。是年,市财政局抽调58名财政、财会计人员,组成12个检查组,赴30个重点单位检查。发现新情况后,又增加13个重点检查单位。
  2002—2003年,市财政局在全市会计领域内开展会计诚信教育系列活动,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全市共检查40个单位,纠正违规账务1801万元,处理违规违纪金额100万元,罚没款入库24万元。
  2004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的检查,共检查26个单位,发现和纠正某些单位用专项经费科目多提福利基金、拖欠应上缴财政收入等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收缴国有资产收益564.41万元。是年,组织系列业务知识考试,3616人参考,其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731人、注册会计师考试402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902人、会计电算化考试498人、高级会计师考试83人。
  2005年,莆田市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886人,注册会计师考试402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1983人,高级会计师考试29人。
  三、工业交通企业财务管理
  1992年,莆田市对国营工交企业的库存产品和潜亏问题进行全面的清查和处理。全市共清理各种潜亏达2248万元,库存产品挂账停息金额达4792万元,其中糖罐头成本价高于销售价挂账3350万元。
  1993年7月1日起,境内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推行国际上通行的制造成本法。2005年仍然袭用。
  1994年,莆田市财政局制定《莆田市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改革办法》,规定按33%的统一所得税率,考虑到部分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差的情况,两年内增设两档照顾税,各级财政参与企业的税后分利,比例在5%—15%,按户核定、按季预交、年终清算。企业上缴利润,在财政设立专户,建立专项发展基金。是年,预算工业企业亏损减少1户,亏损面下降2.64百分点,亏损总额减少12万元。
  1995年,莆田市执行《福建省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暂行规定》。是年,市财政局发放工业企业周转金842万元,拨付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科技开发基金114万元,并向省争取拨款297万元,支持国有工业企业发展和企业技术改造。
  1996年,推行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试点,选择莆田市自来水公司、莆田市运输总公司进行经营者年薪试点,建立经营者与职工工资分离、与经营业绩挂钩制度。在促进小型企业改制、改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的同时,规范企业破产,组织对莆田市机械总厂的破产清算。对市国有外贸企业1995年底应退未退税款予以补贴半年利息,继续对国有外贸企业上缴所得税实行专户储存、全额退还的优惠政策。
  1997年,制定《莆田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延续至2005年。1998年,全市共发放工交企业周转金625万元,安排企业改造、科技三项费用218万元,争取省财政拨款776.8万元,上报减免15户国有企业历史债务616万元。翌年,拨付企业挖潜改造资金1154万元,科技三项费用485万元,比上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2001年,全市预算安排再就业基金360万元,并从失业金中调整500万元用于再就业,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需求,妥善安排市直粮食系统、海燕集团等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推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
  2003年,市财政局筹措资金1360万元用于弥补莆田糖厂、市印刷厂、市外贸公司、市粮食系统等单位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等缺口。
  2004—2005年,莆田市落实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和交易管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企业投资管理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等规章制度。是时,莆田市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基本建立。
  四、商业、粮食企业财务管理
  1991年,莆田市人民政府制定《莆田市“特店特柜”暂行财务管理办法》,率先在国营商业零售企业实行“特店特柜”的管理,并试行经营放开、价格放开、用工放开、分配放开的管理制度。
  1992年4月,全国粮食管理体制改革后,莆田市粮食购销量作了较大幅度的缩减,仅对居民口粮和军粮供应,其他供应一律开放,对干部职工实行粮改补贴。6月,建立市、县储备粮和粮食风险金制度。市财政局与省财政厅签订《制止1992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责任书》,并与莆田县、仙游县财政局签订“责任书”。
  从1995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征收副食品生产和价格调节基金,由税务、公安部门代征,年末建立基金517.6万元,其中:代征基金净额206.3万元,市本级财政转入311.3万元,累计动用基金336.7万元。各级财政还从预算内拨款480万元,发放周转金80万元用于副食品基地建设和平抑节日副食品价格,保证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是年,在支持粮食购销体制改革中,各级财政及时拨付定购粮价外补贴、储备粮管理、轮换中的各项补贴、粮食企业两条线运行中的各项政策性补贴,共计1832万元。
  1997年全年物价相对平稳,财政减少物价补贴。全年减支272万元,比上年下降22.8%。翌年,全市拨款450万元,投放周转金120万元,支持65个养猪基地和1333公顷蔬菜基地建设,建设“米袋子”和“菜篮子”工程。
  1999年,继续抓好“菜篮子”工程建设,丰富副食品市场供应。全年下拨补助款400多万元,支持全市65个基地场饲养商品猪27万头,发展平常蔬菜466公顷、季节性蔬菜880公顷、高山反季节蔬菜99公顷。
  2001年,全市共拨出副食品生产补助款200万元扶持“菜篮子”工程建设。至2005年期间,全市粮食企业着重做好粮库建设和粮食储备。
  五、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1991年1月起,取消机关干部、职工家具由国家统一配给的规定,改为干部、职工自置自理。是年,全市行政事业干部职工享受公费医疗费用居福建省9个地市人均年支出的最低水平。其主要管理办法:实行“三定”(定人负责、定点医疗、定额包干)、“三结合”(国家、单位、个人结合承担)。
  1992年6月1日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须在定点单位进行维修,规定市汽车维修中心和莆田客车队为定点修理保养场所,定点统一发票报支。
  1993年,莆田市市直单位纳入“抵支收入”管理的有10户,总额达607.7万元。是年,推行公费医疗由医疗单位统一管理的办法。1994年,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试行全额预算管理向差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向自收自支管理的过渡。是年,实行以发放医疗备用金、放开门诊医疗、住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1996年,市级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零基预算”,即人员经费据实核定。公用经费分四类定额核定,并对一些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确定“抵支收入”幅度,直接在预算安排中抵扣,全年共“抵支收入”1300万元,对大宗会议费、修缮费、购置费实行跟踪反馈制度。翌年,市政府办公室制定《莆田市直职工医疗保险管理试行办法》,莆田市列入全国57个医疗改革试点城市之一。
  1999年,市财政局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翌年,改革莆田市行政事业财务制度,全市纳入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共有685户、25309人,累计发放工资7750万元,并派驻行政单位会计22人,促进派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会计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同时,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及建筑工程造价审核制度。是年10月起,全市各类学校分期分批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制度,建立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机制。
  2002年,全市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1032户,收存财政专户金额5.3亿元,比上年增长1.6%。全市纳入国库支付工资的单位达845个,人数57258人,年支付工资总额7.33亿元。
  2003年,全市实施会计委派制度的单位达95个。市直委派会计协助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减少不合理开支429万元。翌年,建立各级政府还债准备金制度,纳入财政预算或综合预算管理,制订外债还贷考核奖惩制度,建立政府债务考评制度。全市各级财政共收回外债本息2358万元、国债本息970万元、周转金315万元。
  2005年,在市直80个部门和单位全面推行由功能预算到部门预算的重大改革,在制定市直部门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方案即实施扩大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后,将市级管理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直接转到项目。是年,莆田市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单位达410户。
  六、财务税收大检查
  1991—1993年,财政监督的主要形式是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1994年,开展清理整顿乡(镇)财务大检查,查出违纪违规金额717万元,其中,截留收入192万元、拖欠公款127万元、违反控购规定141万元、私设“小金库”104万元。
  1995年,对3564个单位和纳税户进行重点检查,查出违纪违规金额3217万元,应上缴入库金额2748万元,清回旧欠税款738万元,退还消费者13.63万元,违反控购规定187万元。
  1998年,取消一年一度的“大检查”工作,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管理成为财政监管主要形式。是年,开展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资金专项检查。
  1999年起,开展计生专项资金、排污费、“科技三项费用”专项检查。2002年,对市财政局国债服务部进行检查审计和财政区域调整有关财政、财务进行清理和检查。
  2003年,市县(区)财政局设立监督检查科(股),为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管机构,开展非税性执收入库情况、制止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专项检查。是年,对广电、教育系统等40多个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纠正违纪违规问题800多万元。
  2004年,对社会保障、民政系统等60多个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检查,追缴资金114.38万元,并配合纪委、监察部门开展廉洁自律专项检查,对利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等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2005年,对各种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相关单位收入及时缴库500多万元,追缴市级收入57.13万元。是年,开展对预算编制真实性、完整性和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专项检查。
  第六节 机构
  一、市财政局
  1991年,莆田财政局机构设置仍按1984年的编制定编30人,内设财政预算、事业财务、工商财务、农业财务、人事秘书等6个科,局长刘文海。1995年,内设人事秘书科、财政监察科、财政信息站、预算管理科、事业财务管理科、综合计划科技、农业事业财务管理科、投资科、会计事务管理科、财政科学研究室、国有资产管理科、资产评估机构、莆田市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莆田市会计师事务所、中企科及莆田市国债服务部,局长朱玉杯。2002年1月,王玉宝任市财政局党组书记,2003年12月任局长。
  二、莆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7月,成立莆田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莆田市财政局。编制7名,其中:专职副主任1名、科级职数2名、行政人员2名、事业编制人员1名。
  第二章 国税
  第一节 税制改革
  1991—1993年,实行分税制前,国税与地税统称莆田税务,执行1984年国家的第二步“利改税”体制。1994年1月1日起,全国对工商税制进行改革,改革的重点就是实行分税制。国家设置两套税务机构实施对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的税收征收管理,中央税、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印花税),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994年8月,成立莆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莆田市范围内的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征收与管理。是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建立以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税务代理的“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996年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地税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外资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工商各税的征管范围不变。
  1997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提高3%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19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
  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征收15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并由国家税务局征收。为有利于车辆购置附加费改车辆购置税工作的平稳过渡,车辆购置税暂由交通部门所属车购费稽征机构负责代征。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莆田市国税部门对农村信用社停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是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3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2002年1月1日,国家开始实行企业所得税财政收入分享体制改革,新设立(登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征管。莆田市全面核对工商与国税的办照办证情况,把检查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同时,定期统计分析新增企业所得税户数、行业分布以及对税源的影响,对核定实行征收所得税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确保政策执行统一。是年,根据国务院部署,对出口退税政策作出重大改革,对生产出口企业推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市国税系统利用台账管理监控征、免、退税情况,及时核算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情况。
  2003年1月1日起,国税部门停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2004年12月,车辆购置税由交通部门征收管理移交给国税部门管理。该税种自2005年1月1日起,由国税部门征收。
  第二节 税费征收
  一、税种
  (一)流转税类
  增值税。1991至1993年11月,境内实行扣税法计征增值税。1993年12月,实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征收暂行条例》,在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征收增值税。
  消费税。1993年12月,境内实施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征,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应当依法缴纳消费税,对执行新税制规定的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个税目征收消费税。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二)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1991—1993年,境内实行1984年10月1日起的试行第二步“利改税”政策。对县(区)以上供销社及其所属独立核算企业划为集体企业,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小型企业提高征税标准;对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采用按月预征、按季结算和年终决算清缴管征办法。1994年1月1日起,境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按经济性质分有: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联营企业所得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涉外企业所得税。1991年7月1日,国务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改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即涉外企业所得税)。
  利息个人所得税。1999年10月,国务院颁布《对储蓄存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从1999年11月1日起开征,税率为20%
  (三)车辆购置税
  2000年12月,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即在境内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车辆应征收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为有利于车辆购置附加费改车辆购置税工作平稳过度,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商定,车辆购置税由各省交通部门所属车购费稽征机构负责代征。2004年12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移交国税征收。
  二、税收收入
  1994—2005年,境内国税税收总收入从2.78亿元增加到21.08亿元,增长18.3亿元。
  第三节 税务管理
  一、征收管理
  1994年,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出台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确定城厢区国家税务局作为全市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单位。新的征管体制取消专管员固定管户制度,把纳税申报、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和税务机关的征管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整体。
  1995年,全市统一实行“办税员”认定制度。企业办税人员由企业推荐委任,经国税机关培训考核后,发给办税员证。7月开始,对全市935户一般纳税人自1994年1月至1995年6月的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测出全市11个行业的税收负担情况。采取保证增值税收入的销项税额定率控管予以限额抵扣和留抵的办法,进一步强化增值税征管。
  1996年,全市继续推进征管改革,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其特点:由过去的分散型、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型、规范型的管理转变;由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向现代化的科学征管方式转变;由上门收税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转变;由专管员管户的“保姆式”、包办式管理向专业化管理转变。
  1998年起,全市推行分片分行业管理制度,确立税收管理人员与征管对象之间的对应关系,明确税收管理人员的职责。1999年,全市推行征管质量“十率”(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申报准确率、税款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立案率、结案率、处罚率、复议变更率)考核。
  2000年1月1日起,市国家税务局实施增值税日常稽核管理,取消增值税极限抵扣控管办法。
  2002年,全市国税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以涵江区和仙游县国税局作为全省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为试点,在全市实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追究办法。2003年,全市各级国税机关整合办税服务厅功能,实现一个“窗口”即可办理涉税事宜,方便纳税人。
  2004年10月,按照管户和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全市国税系统全面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设立县(区)国税局、基层分局、管理员三级税收征管责任区,重新明确管征职责。同时,对2002年制定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修订,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是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评定要求,国税与地税部门配合,对全市纳税人信用等级进行评定,首期评出A级企业39家。
  2005年,全市国税机关首次实施欠税公告制度。市国税局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第二次修订。对税收管理员实施能级管理,共设置7级,其中县(区)国税局负责5—7级的考核评定,市国税局负责1—5级的考核评定。一级税管员奖金系数等同于市国税局局长。
  二、税务登记
  1994年,境内国税、地税局分设后,纳税人税务分开登记。是年,全市国税系统通过税务登记,开展征管户数、纳税人基本情况的普查。是年,全市国税系统辖有各类纳税人10393户。
  1995年,境内换发税务登记证,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12806户。1996年,全市登记14183户。随后登记户数逐年递增,1997年登记15810户,1998年17988户。1999年略有下滑,登记17053户。2000年始,又略有增加,登记18679户,2001年登记20813户。2002年登记户数,出现大幅度下滑,为16789户。2003年全市登记18648户,接着又逐年增加,2004年20012户,2005年20932户。
  三、发票管理
  1994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有关实行购领发票税收保证金措施的通知》,全市国税系统停止在纳税人购领发票时收取发票保证金,退还纳税人发票保证金445万元。
  1995年,境内换发发票领购证,对全市所有用票户进行一次清理。6月1日起,统一启用新的“四联版”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是年,开始实施普通发票换版,新版发票使用全国统一的防伪措施。1997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同时禁止使用旧版发票。1998年,市国税局规范普通发票代码编制方法。普通发票代码共8位,第一位,字母“P”,代表普通发票,由市国税局审批印制的普通发票前二、三位为“80”
  1999年9月,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税局组织开展普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检查,补税罚款526.47万元。是年,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批复境内内资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2000年,开展国税系统窗口代开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2001年,开展企业自印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
  2002年,为配合CTAIS上线,境内普通发票换版。是年11月起,全市统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翌年,开展全市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领购、使用、企业自印冠名普通发票、窗口代开发票、违章处理等。
  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全市普通发票使用全国统一代码和号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12位,普通发票号码8位。2005年1月1日,普通发票全面换版。
  四、税务稽查
  1994年,税务机构分设。原税务稽查机构名称由稽查队改为稽查局。稽查工作以一年一度的税收大检查工作为主。自查阶段,全市补税622.28万元;重点检查阶段,查补各税2004.08万元,实际入库1947.33万元,入库率达97.17%
  1995年后,税收工作的重点是征管,征管的重点是稽查,全市国税稽查工作实现“以管为主为以查为主,以查案件为主变为以日常稽查为主,以查外为主转变为查内查外相结合”的转变。是年,查处各种偷、骗税案件595件,查补各种税、费、金、罚款2833.97万元。
  1996年,稽查工作重点放在税收大检查上,提前开展检查。是年,全市共投入人员250人,组织检查组和工作组49个,开展为期5个月的税检工作。自查面达100%,自查、重点检查查补各税、金达2677.6万元。翌年,推行等级稽查员制度和实行选案、查案、审理、定案四分离制度。是年,税收大检查查补1700万元各种税费款。
  1998年6—9月,全市对鞋革、商业批发、医药行业和来料加工等八个行业开展检查;10—12月检查电力、烟草、石油、石化四个行业,检查纳税户1686户,查补税、罚款、滞纳金4545.69万元。是年8月18日和9月18日,破获两起自新税制实施以来境内最大的倒卖、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580万元。
  1999年6—9月,对全市各类总经销、外地驻莆办事处、加油站、金融保险企业、民政福利、校办企业及来料加工等10个行业的进行稽查,采取以各县区稽查局为主、市国税局稽查局抽查的形式开展。开展对摩托车生产企业、出口供货企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全年查处偷骗税案件和税收违章案件2107件、查补税款3891.41万元、罚款753.96万元、滞纳金59.60万元。
  2000年,全市国税稽查系统查处偷税案件和税收违章案件2107件,查补税款5595.92万元,罚款465.13万元,滞纳金30.46万元。是年,协助稽查参与“4·20”厦门远华案件的市第一粮油有限公司、城厢区华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市顺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走私粮油的问题,查补罚税款1970.70万元;协助稽查发生在广东普宁骗税(即“8·07”)专案,查出41家企业的8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补税22.87万元,罚款1万元。
  2001年,稽查工作主要以整规工作和6户中央企业、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情况为主,全市查补税款罚款等2686.26万元,实际入库2551.94万元。是年,破获4家企业非法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人,查补税款220万元。
  2002年4月1日起,全市国税系统在境内分为两个阶段对集贸市场、加油站、跨地区经营的集团性企业和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国税管辖的所得税、涉外税收、进出口税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等进行的税收专项检查。共出动942人次,车辆387辆次,检查468户,有问题的286户,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2005.22万元。
  2003年,查处涉税案件400件,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2269.9万元,累计入库2388.95万元,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8件;组织的整规工作共检查434户,出动检查人员899人次,查获假增值税专用发票218份,查获假申报24户次,结案404户,其中有问题309户,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2255.49万元,入库2398.95万元,
  2004年上半年,对“雪津案件”、货物运输企业,实行“一窗式”管理之前增值税缴纳情况,医药生产及购销企业、啤酒生产企业、房地产行业、汽车市场等6项税收专项检查。下半年对发生在浙江长兴(即“长兴1.09”)和涟水(即“涟水2.26”)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进行查处工作,查处涉税案件1033件,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10198.64万元,累计入库9489.65万元。整规工作检查475户,其中有问题441户,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9070.67万元,实际入库8215.97万元。
  2005年,重点对民政福利企业、房地产行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和仙游县实行即征即退的“森工”企业、“两干”(桂圆干、荔枝干)企业的专项检查。是年,全市共查处涉税案968件,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3635.41万元,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13件。整规行动共检查363户,其中有问题320户,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3373.91万元。
  五、税收信息化建设
  1996年,全市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新的征管模式。全市除仙游县的山区税务所外,所有基层征收单位都实现计算机开票。莆田县在全县范围实现电子信箱交换税收征管数据。莆田县国家税务局、城厢区国家税务局、涵江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建立机关内部的局域网,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1997年,市国税局税收征管软件从单一的电脑开票、税收计会统计逐步向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综合查询等征管业务全过程扩展。与各县(区)国税局、直属单位建设8个广域网节点,与X.25线路连通,全市装备微型计算机255台,平均每2.88人1台计算机。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得到全面落实,企业上门申报率达100%。市区和城镇所在地取消行业组长代收个体户税款的做法,实行上门申报。翌年,全市开始使用全省统一的税收征管软件,实现计算机对税收征管的全过程监控。
  2000年,全市税收征管信息化进一步发展。开通30条帧中继线路,市内各点间使用64K帧中继线路联网。投入500万元用于机房改造和设备添置,新增电脑164台,586以上电脑有674台,实现人均1台以上。6月28日,开通“金税工程”。是年,全市各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
  2001年,市国税局开发的《网上信息采编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案头逻辑审计系统》《征管数据网上查询系统》软件,获得福建省国税局奖励。2002年,市国家税务局作为全省“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简称CTAIS)推广应用试点单位。12月2日在全省首家实现系统上线运行,全市税收征管数据集中在市国税局处理。
  2003年2月,市国家税务局率先在全省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工作,1120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是年,市国税局被国家税务总局评为“全国税收信息化建设先进集体”。
  2004年6月起,全市国税系统推广应用个体定额软件,所有个体户的税收定额都通过个体定额软件进行。推行多元化申报纳税,95%个体定期定额户实现委托银行代缴。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推广电子申报平台,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应用。
  2005年,全市国税系统电子申报平台推广到所有防伪税控企业,网络申报覆盖面和电子申报率提高。是年,市国税局开发的《数据枢纽》《税务工商登记信息化对比分析系统》软件,获得福建省国税局奖励。
  第四节 管理机构
  一、行政机构
  1994年8月,设立莆田市国家税务局,为正处级行政机构。下设莆田县国家税务局、仙游县国家税务局、城厢区国家税务局、涵江区国家税务局、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5个机构,行政规格为正科级。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省垂直管理。机关内设办公室、税收政策管理科、涉外税收管理科(与对外税务分局合署办公)、征收管理科、计划财务科、监察室、人事教育科。稽查分局为独立机构,机构规格为正科级。是年,成立莆田市国家税务局湄洲分局,机构规格为副科级。1995年9月,成立莆田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机构级别为正科级。
  1996年11月,成立莆田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机构规格为正科级。12月,成立湄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管委会国家税务局,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并自1997年1月1日起从原莆田县国家税务局中的忠门分局、笏石分局、灵川分局、秀屿税务所,划归北岸管委会国税局管辖。1997年3月,莆田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正式对外挂牌办公。1998年2月,莆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升格为副处级机构,名称改为莆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01年6月进行机构改革后,莆田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机构设置为:局机关内设科室为办公室、税收政策管理科、征管法规科、计划财务科、人事科、教育科、监察室;直属行政机构为进出口税收管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涉外税收管理局(涉外税收管理科)、征收局、稽查局;基层下设莆田县国家税务局、仙游县国家税务局、湄洲湾北岸国家税务局、湄洲岛国家税务局(副科级机构)4个局和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城厢管理局、莆田市国家税务局涵江管理局(后改为涵江区国家税务局)。行政机构级别为正科级。
  2002年4月,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城厢管理局更名为城厢区国家税务局。是年6月,莆田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调整为保留仙游县国家税务局、湄洲岛国家税务局(升格为正科级机构);莆田县国家税务局更名为荔城区国家税务局,将埭头分局划归秀屿区国家税务局管辖,江口分局、梧塘分局、白沙分局划归涵江区国家税务局管辖;湄洲湾北岸国家税务局更名为秀屿区国家税务局,将灵川分局划归城厢区国家税务局管辖。2003年7月,部分机构职能进行调整,原计划财务科调整为财务审计科,征收局调整为计划征收局。
  2004年4月,将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科)、涉外税收管理局(科)、计划征收局改为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国际税务管理科、计划征收科。6月,将征管法规科分设为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12月,设立莆田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和仙游县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2005年1月,莆田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挂牌对外办公,原交通局系统负责车辆购置税征收人员划归国税系统。7月,局机关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税政管理科、征收管理科、计划统计科、财务管理科、人事教育科、监察室、国际税务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级别为正科级,另设机关党委办公室(正科级)、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副科级,挂靠人事科);直属机构1个,为稽查局,级别为正科级。是年,莆田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更名为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车辆购置税)。
  二、事业机构
  1996年12月,成立莆田市国家税务局计算机信息中心,机构为事业单位正科级。1997年5月,成立莆田市税务师事务所,负责对莆田市企业的税务代理工作。其机构属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机构规格为正科级。5个县(区)国税局分别成立分所,级别为副科级。是年,全市从业人员63人。
  1998年2月,成立莆田市国家税务局湄洲培训中心(对外称海星阁饭店),是莆田市国税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基地。3月,莆田市税务师事务所分别成立对外分所、直属分所。
  1999年6月,成立莆田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机构为事业单位。11月,撤销莆田市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基层各分所同时撤销。2001年,事业单位改为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7月,事业单位改为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级别均为正科级。
  第三章 地税
  第一节 地方税制改革
  1991—1993年,财政税制继续执行1984年国家制定的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的体制,1994年,国家进行分税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税制体系,将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所得税统一合并为个人所得税,分不同所得项目分别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改革旧流转税制,新流转税制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组成,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对特定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规范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向国营企业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盐税并入资源税,实行分产品从量定额计算征税的办法;开征土地增值税,用于调节房地产交易中的过高利润,采用四档超率累进税率;拟开征证券交易税、遗产和赠与税;调整城乡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下放屠宰税、筵席税给地方。是年8月,组建莆田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地方税收的征管,征收税种主要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等。
  一、税种
  (一)营业税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税改后,货物的生产、销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保留下来的营业税,征收范围仅限于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由地税机关征收。营业税征收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9大税目。营业税按行业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具体分为4档,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为5%;娱乐业税率为5%—20%。根据1993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娱乐业征收营业税具体适用税率的通知》规定:歌舞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保龄球税率为10%;台球、游艺税率为5%;高尔夫球税率为20%。1999年1月1日,金融保险业税率调整为8%,提高的3%部分由国库征收,入中央金库。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根据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规定,境内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境内县城以上(含县城)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1500元,乡镇以下(含乡镇)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元,房屋租赁不分区域统一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企业所得税
  1991年7月1日起,境内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4年1月1日起,莆田市地方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另外,为了照顾规模较小、利润较少的中小型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还设置两档低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制改革后,将企业所得税交给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并按企业的隶属关系(中央或地方)确定征管范围。
  自1996年2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2001年,国家实行所得税共享体制改革,对企业所得税管理进行调整。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4年、2005年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同时,为了落实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作进一步调整。2002年1月1日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管理,不作变动。自2002年1月1日起,境内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三)个人所得税
  1991—1992年,境内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993年,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的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税改后,个人所得税由地税机关征收。
  1994年7月1日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的补贴、津贴给予定额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对按规定发给、不属于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各类补贴、津贴,全省统一每人每月定额扣除150元。
  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实行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计征办法。
  1998年4月1日起,对按规定发给,不属于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各类补贴、津贴,每月定额扣除300元,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除了可以按月扣除费用800元外,还有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1999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取消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共有11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其中,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根据国务院发布《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同年11月1日起,对于从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教育储蓄存款的利息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明确划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2000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资源税
  资源税于1984年10月1日开征。1993年12月,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取消盐税,将盐税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由地税机关征收。1994年1月1日起,莆田市征收修订后的资源税。
  (五)房产税
  房产税自1986年10月1日起开征,只适用于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1994年税改后,该税由地税机关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一律减除25%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六)城市房地产税
  1984年税制改革后,对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改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对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外国人仍然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七)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车船使用税。1991年后,境内车船使用税的标准按《福建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征收。1994年税制改革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由地税机关征收。
  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境内自1994年1月1日起征收土地增值税。1995年1月27日起,实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印花税。莆田市自1988年10月1日起征收印花税。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1991—1995年,境内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标准按福建省地税局1990年1月14日(90)闽税政三字第001号转发省政府办公厅1989年12月26日闽政办(89)211号通知执行。1996年,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莆田市调整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标准为:(1)市区(含城厢区、涵江区)、郊区一等为4元/平方米,二等为3元/平方米,三等为2元/平方米,四等为1元/平方米。(2)莆田县江口镇、黄石镇、笏石镇一等为3元/平方米,二等为2元/平方米;华亭镇、梧塘镇、西天尾镇、埭头镇一等为2元/平方米,二等为1.5元/平方米;其他建制镇一等为1.5元/平方米,二等为1元/平方米。(3)仙游县县城一等为3元/平方米,二等为2.5元/平方米,三等为2元/平方米;枫亭镇、郊尾镇、榜头镇一等为2元/平方米,二等为1.5元/平方米;度尾镇、赖店镇、城东镇一等为1.5元/平方米,二等为1元/平方米,其他建制镇一等为1元/平方米,二等为0.5元/平方米。
  2003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莆田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函》,莆田市调整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标准为:(1)莆田市市辖区(含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湄洲)一等为4元/平方米,二等为3元/平方米,三等为2元/平方米,四等为1元/平方米。(2)仙游县城一等为3元/平方米,二等为2.5元/平方米,三等为2元/平方米,四等为1.5元/平方米;郊尾镇、枫亭镇、榜头镇、鲤南镇、赖店镇一等为2元/平方米,二等为1.5元/平方米;其他建制镇一等为2元/平方米,二等为1元/平方米。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从1985年1月1日起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一种附加税,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附征。根据199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境内自1991年起开始征收该税,原建筑税同时停止征收。1994年税制改革后,该税由地税机关征收。为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199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对该税减半征收,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该税。
  (十一)屠宰税
  1991—1993年,境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屠宰税暂行条例》。为推进分税制改革,1994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牧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将屠宰税的管理权下放地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1994年7月22日发布的《福建省屠宰税征收办法》规定,莆田市自1994年8月1日起征收屠宰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屠宰税按头定额征收,其税额为:猪10元、牛15元、羊2元。2003年1月1日起,福建省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省取消屠宰税。
  二、地方费
  (一)防洪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1.防洪费。1999年,为支持地方政府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莆田市地税局首次代征防洪费200万元。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分别代征防洪费1047万元、840万元、1020万元、1788万元、1914万元、2381万元。
  2.基本养老保险费。1997年12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0年11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形成“地税征收、财政监管、社保发放”的新型社保基金管理体制。莆田市地税局自2001年1月1日起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义务人有:凡经工商部门依法设立和登记注册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2001年缴费单位的费率为19%,2002年起为18%;职工个人的费率为6%,2002—2003年为7%,从2004年起为8%。
  2001年,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04户、参保人员91165人,分别比增1057户、37343人;征收入库费额10656万元,比增5.72%。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基本养老保险分别入库11203万元、12476万元、14637万元、18908万元。
  3.失业保险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莆田市地税局自2001年1月1日起征收失业保险费。境内失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有: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缴费费率: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的除外。
  2001年,莆田市参加失业保险2105户、参保人员99647人,分别比增1521户、45285人,征收入库费额1503万元,比增88.58%。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失业保险分别入库2105万元、2488万元、2706万元、2778万元。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
  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莆田市地税局自同年6月17日起征收该费。
  (三)社会事业发展费
  根据1994年3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社会事业发展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莆田市于同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按各企业单位和个人当年销售(营业)总额的2%缴纳,商业批发企业按1%缴纳(批零兼营的划分计缴)。个体工商户社会事业发展费的起征点,与个体工商业户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起征点相同。2002年1月1日起,该费停止征收。
  (四)教育费附加
  根据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条例》,莆田市于1986年7月1日起征收教育费附加。1994年税制改革后,教育费附加由地税机关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同年2月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自同年10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删除“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
  (五)地方教育费附加
  2002年2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福建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1%。莆田市地税局自同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
  (六)基础设施附加费
  根据《福建省基础设施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莆田市自1993年1月1日起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1994年税制改革后,该费由地税机关征收。2000年9月1日起,基础设施附加费暂停征收。
  (七)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征收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实施办法》,莆田市于1988年7月1日起征收该资金。1994年税制改革后,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由地税机关征收。2001年6月25日起,该资金暂停征收。
  第二节 征收
  一、征管模式
  1991—1994年,莆田市税收实行“专人专户管理”的征管模式,即“一人进户,各税统管”,税务专管员在其管片内集征、管、查三项基本管理职能于一身,但上门收税的方式不利于培养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意识,专管员权力过于集中易滋生腐败等。
  1995年初,莆田市地税局试行“征管、检查两分离”、“征、管、查三分离”的征管模式。其核心内容是在基层征管第一线,按税收征收、管理、检查的专业职责,划分设置专业机构或专业管理岗位,形成管理专业化的征管模式。“两分离”、“三分离”的征管模式初步改变税务专管员“各税统管”的管理方式。是年,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莆田市地税局建立并推行办税员制度。要求所有地税管征的纳税单位,除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免配的外,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办税员,负责办理本单位地方税务的纳税事项。当年度有2543户企业办税员通过培训考核发给办税员证,全市纳税申报率由原来的75%提高到90%以上。
  同年10月,根据《福建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莆田市地税局初步探索建立适应莆田市经济发展要求的,以实现纳税人“自核自缴”为核心内容,以现代化技术为支持,征收、管理、检查相互制约、促进,申报、代理、稽查相互监督、配合的地方税收征管模式。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暂行规定》,莆田市地税局明确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内领取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实现由专管员上门收税转变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提出,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莆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率先取消税务专管员,全市各县(区)地税局也开始推行纳税户“自核自缴”。
  2004年,为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莆田市地税局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建立新时期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税收管理员的职责是以“户”为单位的税源管理,关键是要“管住户、管住票、管住税”,规范税管员的11项主要职责和4项不直接从事的工作。
  2005年,莆田市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该制度就税管员的定义、职责范围、工作原则、工作要求、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作了权威性的规定,明确界定税管员所需负责的5大类、17项职责、68项具体工作。
  二、征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
  1994年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当年全市地方税收纳税户共有16938户,属地税局自管的有3777户,占总户数的22.3%;个体户13349户,属地税局自管的有3097户,占23.20%。
  1995年,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莆田市地税局首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地方税务登记工作。
  1996年,莆田市地税局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纳税人识别号,企业代码以6位区域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构成,个体户以身份证的15位码构成,外国人以国籍+护照号码构成。
  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决定在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要求所有纳税户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不到三年的纳税户,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以便统一管理。是年,莆田市地税局共换发税务登记证11700户,其中企业2708户、个体户8621户、行政事业单位356户;清理漏管户198户,补税121万元。
  2003年,莆田市地税局及时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第七号令《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各县(区)地税局实行国税、地税联合办证。
  2004年,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户籍基础数据管理的通知》,莆田市地税局开展户籍清理,共清理非正常户2748户,按规定注销1206户。
  (二)申报征收
  1.民主评税
  1994年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莆田市地税局牵头对全市娱乐业和饮食业进行突击摸底,对165家舞厅、酒家定额进行调整,由原来月定额176万元调高到452万元,月增税款20多万元。
  1999年,莆田市地税局制定并完善《个体税收定额核定管理办法》,共调整个体户定额14800户次,定额平均调高22%,征收地方税费3296万元,比上年增加967万元,增长41.5%。
  2003年,福建省地税局印发《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试行)》,对民主评税的组织机构,核定的范围、程序、方法,评议分工、社会公开等进行规范。莆田市地税局为进一步公平各县(区)地税局个体定额,城区餐饮娱乐业大户集中由市地税局集中进行民主评税。是年,共有28户餐饮娱乐业个体大户参评,月增税款近20万元。
  1994—2005年,全市共有1.8万户个体纳税人纳入民主评税,累计净增税额1.51亿元。
  2.行业及单项税收管征
  1995年,莆田市地税局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委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1350户。对重点行业、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共检查2344户次,查补税款321.95万元。
  1997年5月1日起,对卡拉OK歌舞厅、桑拿浴室等高消费行业的服务人员采取“核定税额、双向申报、委托代征、凭卡查欠”的办法,每人每月核定征收100元,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这一做法得到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肯定,并作出批示。是年,共征收入库高收入行业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58.5万元。
  2003年,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对个体双定户实行简并征期。
  2004年,莆田市地税局印发《关于建安分转包工程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明确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转)包的,总承包人应代扣缴税款,并向分(转)包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总承包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分别填报《福建省地方税(费)纳税(费)申报表》和《福建省地方税(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同时,要求基层分局健全分(转)包工程项目台账,加强对工程项目跟踪管理。同年,根据福建省地税局《关于规范旅游业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莆田市地税局规范旅游企业计税营业额的扣除项目及扣除凭证、交通费所得税扣除凭证、发票索取和开具管理等问题,堵塞征管漏洞。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莆田市地税局建立个体税收收入变动情况分析制度。凡个体税收月收入增长20%以上或下降5%以上,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上报省局。同时,建立个体大户监控分析制度。2004年、2005年纳入监控的个体工商大户各为1户,经营额合计1097.58万元,纳税89.45万元。
  3.纳税评估
  2003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莆田市地税局以票表、票额比对开展纳税评估方案试点工作,解决税款征收与发票管理脱节问题。全年比对460户次,补缴入库税款300多万元。
  2004年,莆田市地税局转发《福建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在全市有计划、分步骤地推广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就评估的指标、对象、方法、结果处理、工作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莆田市地税局将建安、房地产两个行业所涉及的所有税种,饮食娱乐业、住宿业大户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以及重点税源大户都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筛选修订35个可操作性指标,建立纳税评估体系。是年,共计辅导纳税户3915户次,通过约谈补税4250万元。
  4.欠税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至2005年,莆田市地税局先后共阻止欠税人出境6人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意见》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莆田市地税局对历史形成的欠税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擅自减免欠缴税款并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1994—2005年,先后共告知核实欠税1335户,核实欠税金额6844.7万元,清回欠税5174.59万元。
  5.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2002年,根据《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按照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财务管理、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涉税信息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纳税人社会诚信信息,莆田市地税局与国税局联合表彰5户“1999—2001年非公有制企业纳税”先进单位。
  2004年,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莆田市国税、地税局首次联合开展2002—200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据统计,全市参评户19443户,评出A级37户(其中:国税、地税局共管户31户,地税局自管户6户),占参评户的0.19%;B级10090户,占51.90%;C级6930户,占35.64%;D级2386户,占12.27%。
  2004—2005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全市参评户共18917户,评出A级纳税人53户,占参评户的0.28%;B级纳税人8162户,占参评户的43.15%;C级纳税人9153户,占参评户的48.39%;D级纳税人1549户,占参评户的8.18%。
  6.委托代征
  1996年,为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做好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的征管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福建省地方税(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莆田市地税局明确规定,代征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并可核发代征证书,代征人依法代征税费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1997年,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莆田市地税局委托房管部门、街道办、金融部门等代征有关地方税费。是年,全市共有代征单位188个,代征人员49人,年代征税费4000多万元。
  至2005年,全市共有48个代征单位,5个代征员,全年共代征税款1186.15万元,支付代征手续费58.14万元。
  7.税务代理
  1994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莆田市地税局制定《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工作。
  1996年,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在税务代理行业实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
  1999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莆田市地税局对税务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规范进行明确。
  2004年,莆田市地税局实现税务代理机构与地方税务机关完全脱离。
  8.规范征管规程
  1995年,在规范全市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莆田市地税局统一征管各类表、证、书计10多种,涵江区地税局率先试行电脑网络管理征管资料。
  1997—1998年,莆田市地税局配合省地税局编写《福建省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全书由业务规程、业务流程图、业务需求和相关的表证单书4个方面构成,共规范征收管理、稽查、计会统票三大部分26类税收业务规程,涉及547种表证单书。
  2001年,根据《福建地税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莆田市地税局明确将涉及税收征收管理、减免税、行政复议诉讼、税务稽查、完税凭证等9类174种文书、报表、资料列入管理归集范围,分别实行纸介质、电子文本管理。
  9.征管质量考核
  1999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莆田市地税局首次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共考核三个指标:登记率、申报率和入库率。其考核结果分别为97.22%、96.88%和97.91%。翌年,考核情况为:登记率93.8%,申报率97.5%,入库率为98.2%。
  2001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莆田市地税局就将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处罚率等7个考核指标进行征管质量考核。是年,考核结果为:登记率97.66%、申报率96.19%、入库率98.11%、申报准确率96.19%、欠税增减率-12.9%、滞纳金加收率(按户98.75%、按金额89.5%)、处罚率(按户56.3%、按金额12.2%)。
  2002年,莆田市地税局继续对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处罚率等7个考核指标进行征管质量考核。经考核,征管七率均在90%以上。
  2003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仅对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处罚率等6个指标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为:登记率97.18%、申报率95.34%、入库率98.84%、欠税增减率﹣13.63%、滞纳金加收率(按户97.73%、按金额91.46%)、处罚率(按户76.61%、按金额17.16%)。
  2004年考核情况为:登记率98.53%、申报率98.1%、入库率98.31%、欠税增减率0%、滞纳金加收率(按户99.37%、按金额96.42%)、处罚率(按户97.39%、按金额50.02%)。
  2005年考核结果:登记率99.17%、申报率98.41%、入库率98.8%、欠税增减率﹣6.31%、滞纳金加收率(按户99.03%、按金额95.79%)、处罚率(按户97.75%、按金额58.47%)。
  (三)发票管理
  1995年,莆田市地税局以核发发票监制章为契机,对发票印制点的旧发票监制章、旧票、底纹进行清理销毁,规定严格的监制章使用制度,对各县(区)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的领、用、存、销等各个环节进行细化规定。每一季度对发票承印单位及基层征收单位发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1999年开展发票大检查,共查处各类发票违法案件459件,补税90.56万元,罚款17.11万元。
  为配合治理整顿经济秩序,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莆田市地税局逐步探索试行有奖发票。2002年5月1日起,在全市餐饮、娱乐以及部分服务业中推行使用有奖定额发票。是年底,共发售有奖定额发票面额14401万元,比上年同期服务业定额发票的销售面额增长61.8%;餐饮业和娱乐业税收收入145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收508万元,增长53.7%。
  2003年11月,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内部管理手册》,进一步规范各项发票管理规定。
  (四)税务稽查
  1994年,新成立的莆田市地税局首次开展税务稽查,共检查纳税户11户,发现问题11户,查补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共计450.85万元。
  1995年,莆田市地税局建立完善稽查制度,共聘用兼职稽查员103人,加强对重点行业、大要案及群众举报案件的税收稽查。全年共检查纳税户112户,发现问题108户,查补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共计985.49万元。
  1996—2005年,莆田市地税局税务稽查,共检查纳税户1570户,发现问题1292户,查补税费、滞纳金及罚款计15625.34万元。
  三、纳税服务
  (一)规范化建设
  1997年,莆田市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办税服务厅建设的规定》,在年税收任务300万元以上的税务所(分局)建立办税服务厅18个,投入资金90.4万元,添置电脑104台;投入22万元用于软件开发,建立局域网1个,县(区)局联网4个。
  1998年,根据《福建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莆田市地税局继续建立办税服务厅,并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咨询、涉税受理等窗口,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首问责任制,公布办税流程,接受监督。是年,全市建成规范化办税厅39个,在办税厅征收的税费占地方税费总额的90%以上。
  2003年,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统一设置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涉税受理等4个业务窗口,并明确规定各窗口职责,统一设置业务区、填报区、服务区、电子自助申报区、休息区、绿色通道区等6个区,实行一站式受理涉税申请,推行文明服务及办税八公开制度。是年,莆田市地税局印发《关于开展2003年纳税服务年活动的补充通知》和《“一站式”涉税服务项目及工作流程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行为,简化办税流程,缩短办税服务时限,提高办税服务水平。
  2004年,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莆田市地税局按照简化和适用的原则,全面清理税务表证单书35类。
  2005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莆田市地税局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实行统一报送、信息共享,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税务机关统一采集,按照“一户式”存储管理。对系统表报进行充分调研、精简,最终确定13类115份表报。同年,莆田市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对税法认知服务、诚信建设服务、维护权益服务、文明优质服务、其他延伸服务等纳税服务进行统一规范;印发《关于开展2005税收管理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意见》,对全市涉税服务行为再次进行规范。
  (二)多元化申报缴税
  1997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莆田市地税局明确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可以采取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方式。是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银行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
  1998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均可采用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2002年,根据福建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多元化申报缴税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地方税费银税一体划缴管理办法》规定,莆田市地税局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全面推行银税划缴。是年,全市共有16302户的个体双定户实行税银一体划缴,入库税费3000多万元,划缴面达90%以上。
  2005年,莆田市地税局试运行税库行联网划缴税款。
  (三)信息化建设
  1998年,莆田市地税局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征管软件运行环境和网络建设目标规范意见》,成立信息技术科和计算机应用工作领导小组。343名税工参加全国计算机一级B资格考试,293名取得优秀成绩。33个基层所(分局)应用电脑开票,占基层单位的73%;建立局域网16个,占应建数的45%。推广银税划缴,税收定额评定运用电脑管理,使用稽查软件。
  2000年,依照“完整、规范、准确”的原则,全面完成227万户纳税户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的数据采集,提前44天实现计算机广域联网目标,并于9月1日使用新系统开票运行,同时成功开通地税系统内部网站。
  2002年,建成局域网39个,开通光纤DDN专线40条,基本实现市、县(区)地税局和基层税务所(分局)三级单位的广域联网,可利用网络资源进行日常管理、计会统票管理、综合查询和稽查管理。
  2003年,开通31条2—100兆光纤线路、2条64K银税联网线路,开发地税信息采编软件,完善网络绩效考评软件,并组织全市系统共450名干部职工参加计算机内部等级考试。翌年,实现征管软件与工商部门的联网,并进行12次征管软件升级。
  2005年,自行开发税警联合控管车辆税收管征软件,受到省地税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肯定,完成新版稽查系统的安装调试及税库行联网的前期工作。
  (四)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003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莆田市地税局与国税局统筹规划“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资源,统一呼叫中心代号,即国税为1、地税为2。通过自动语音模式,为纳税人释疑解惑、法规咨询、检举申诉提供一个零距离服务平台。
  2003年、2004年,“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受理次数逐年递增,分别为680人次、960人次。
  2005年,莆田市地税局进一步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实现自动语音平台与人工接听相结合模式,并实行定时呼叫回拨。是年,受理1220人次。
  第三节 管理机构
  一、市级机构
  1994年8月,成立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实行当地人民政府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双重领导,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经费开支实行省垂直管理,规格为正处级。内设办公室、税政管理一、二、三科,计划财务科、稽征科(分局)、人事教育科、监察科(纪检组与监察科合署),规格为正科级。
  1998年,将税管一、二科合并为税管一科,将税管三科改为税管二科,设立信息技术科。
  2001年3月,成立社保科筹备组。是年11月,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税政管理一科、税政管理二科(社保科)、征收管理科、计划财务科、信息技术科、人事教育科,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机关党委会按照规定设置。
  2005年,内设办公室、税政管理一科、税政管理二科、政策法规科、信息技术科、监察室、计划财务科、人事教育科、征收管理科、机关党委,下辖3个正科级直属单位(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湄洲分局)、5个正科级县(区)地税局(仙游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地税局)、40个副科级分局、5个县(区)地税局稽查局、6个股级税务所。
  二、直属机构
  直属分局1995年8月设立莆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规格为正科级。内设办公室、管理一科、管理二科、计财科、税政科、征管法规科、征收科7个科室。
  湄洲分局1997年10月,莆田市地方税务局湄洲分局升格为正科级。内设管理科、征收科、办公室3个科室。
  市稽查局于1996年1月成立。下设综合股、稽查一股、稽查二股、审理股4个职能股室。2001年8月,将原来的4个股室改为5个科室,分别为综合科、稽查一科、稽查二科、审理科、计划执行科。2004年9月,原城厢区、荔城区稽查局并入市稽查局,下设综合科、稽查一科、稽查二科、稽查三科、审理科、计划执行科6个科室。

知识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本志客观地记述1991-2005年莆田市自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状况。内设政区、环境、国土资源、人口、城乡建设、交通、邮政、电信、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城乡贸易、旅游、经济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2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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