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住房制度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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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06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住房制度改革
分类号: F299.23
页数: 2
页码: 142-143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莆田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情况。其中包括公房提租与出售、集资建房、住房公积金、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经济适用房等。
关键词: 莆田市 住房制度 改革

内容

一、公房提租与出售
  1991年,继续执行《莆田市出售公有住宅暂行办法》,仍进行出售公房有限产权的试点工作。1996年8月,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是年,公房租金由80年代末的0.896元/平方米提至1.00元/平方米。1998年2月,印发《莆田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和制定《莆田市已售公房与国务院〈决定〉衔接实施方案》,职工购买公房取得全部产权。是年,公房租金提至1.80元/平方米。
  二、集资建房
  1991年,继续执行莆田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关于加强干部、职工集资建住宅管理的意见》,政府减免税费、单位负责土地及“三通一平”、个人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单体造价,集资建房。1994年,莆田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68期决定安排若干地块,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组织、统一施工,集中管理,形成小区;同时在自有住宅生活小区内集资建房。1998年12月1日始,境内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三、住房公积金
  1996年7月,福建省政府房改领导小组批复《莆田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规定公积金集中管理,单位和个人缴交率为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的5%。1998年初,全市各县(区)启动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7月,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自1999年1月1日起提高到6%,非财政拨款单位有条件的可提高到10%。2004年4月,莆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定《莆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由原来的2万元提高到10万元,最长期限由原来的5年延长到20年。
  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
  1999年7月,根据省政府《关于莆田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和实行住房工龄补偿。2004年8月,莆田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90期对改制企业的公有住房售房款作出规定,明确在留足20%的住房维护基金后,其余可作为该企业住房工龄补贴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随后,破产、改制的市建筑工程公司、客运公司等一些企业均实施这个规定。
  五、经济适用房
  1999年7月,《关于莆田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做好公有住房出售与经济适用住房相衔接。2003年,莆田市在涵江区、秀屿区和荔城区三个区集中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共建经济适用住房2991套,30万平方米。2005年2月,制定《莆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知识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本志客观地记述1991-2005年莆田市自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状况。内设政区、环境、国土资源、人口、城乡建设、交通、邮政、电信、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城乡贸易、旅游、经济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2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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