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一个家庭林场的创建及其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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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百年莆田》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20001074
颗粒名称: 全国第一个家庭林场的创建及其历史影响
分类号: F326.29
页数: 14
页码: 342-355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莆田县全国第一个家庭林场的创建及其历史影响,其中概括了第一份荒山承包开发合同的秘密签订、第一个家庭林场在艰难曲折中创建与发展、第一个家庭林场的揭秘,引起新闻媒体和中共中央总书记的关注、家庭林场的披露引起社会各界的激烈争论、第一个家庭林场的成功实践引发了全国林业经营方式的大变革、促进了开发性农业的蓬勃发展等。
关键词: 家庭林场 创建 历史影响

内容

林业经营方式改革是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性农业的兴起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深化与发展,代表着中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但这两项改革从何时开始,源于何处,却鲜为人知。让我们翻开尘封的历史,回到20年前的春天,看看全国第一个家庭林场创建的前前后后,这个答案就会昭然若揭。
  一、全国第一份荒山承包开发合同的秘密签订
  历史往往是偶然与巧合的堆积,全国第一个家庭林场的创建是在一个农民不经意的举动中引发的。1979年春,福建省仙游县盖尾公社莲井大队54岁的农民李金耀,经过一番深思熟虑之后,向莲井大队党支部提出承包经营马山的申请。马山原属于莲井大队集体所有,约1200多亩,由于地处偏僻,又与其他四个大队交界,经营管理不便,加上土壤贫瘠,水土流失严重,大队缺乏资金投入,任其自生自灭,导致长期荒芜。从1969年起,为了防止山林被乱砍滥伐,莲井大队每年都派6名农民上山看管,每人每年补贴150元人民币和100斤粮食。看山人员年年更换,还是没有把山看管好,每当逢年过节,山上的林木就被人偷砍滥伐。对此,干部们束手无策,农民群众怨声载道。所以,李金耀提出承包经营马山时,大队干部又喜又惊,喜的是如果马山承包成功,大队将卸掉一个沉重的包袱;惊的是“文化大革命”刚结束不久,在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仍处于试点阶段,集体化道路仍然代表着农村的社会主义方向,将荒山承包给个人是当时政策所不允许的。所以,莲井大队干部不敢拍板,就向盖尾公社领导请示,公社领导深知马山的具体情况,但鉴于当时的情况也不敢支持,便模棱两可地暗示莲井大队自行决定。于是,从1979年4月起,大队党支部多次进行讨论,并分别召开了生产队长以上的干部会议和社员大会,让大家各抒己见。最后,虽然还有个别干部思想有顾虑,怕戴上“走资本主义”的帽子,但大多数干部和社员却认为:李金耀承包荒山是一个很实惠的举措,与其年年劳民伤财,倒不如承包经营,既可以减少管理费,又能绿化荒山,还可以增加集体收入,国家、集体、个人都受益,一举三得。
  1979年6月,一份当时国家政策所不容许、又没有经过上级批准的“违法”合同,在莲井大队部秘密签订了。合同的甲方是莲井大队管委会,乙方是该大队林业队队员李金耀等三人(当时为了掩人耳目,临时成立了一个林业队,李金耀以林业队的名义承包,以防后患)。同时,为了慎重起见,在甲方代表一栏上盖了大队干部、生产队长和部分社员代表计32人的私章及鲜红的指印,以示共同承担风险。尽管这份合同与当时国家政策相抵触,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中国农村改革史上却是一份具有历史意义的合同。当然,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这份荒山承包合同在权利与义务方面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在利益分配上有明显失当。同时,合同规定“千年不变”,这显然是不可能的。直到1983年5月18日,福建省委书记项南前往李金耀家庭林场视察时,认为合同规定不合理,要求仙游县委:“要帮助大队按党的现行政策,参照本县其他地方的做法,修改一下合同,把比例定得合理一些。”①于是,莲井大队同李金耀重新修订了合同,纠正了合同中的不合理部分。李金耀去世后,他的女儿李美和继承父业,继续经营林场,为了规范合同条款,莲井大队于1988年6月,对原合同又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并将承包期限规定为50年,从而使这份具有历史意义的荒山承包合同更趋完善。
  二、全国第一个家庭林场在艰难曲折中创建与发展
  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农民个人大面积承包经营荒山当时尚属首创,如果没有一定的胆识和毅力,是难以成功的。李金耀是个诚实的农民,他不图有多大的回报,只为好端端的一座宜林山坡长期荒芜而深感惋惜。他从一个农民眷恋土地的朴素感情出发,也受到利益的驱动,冒着风险承包了1200亩荒山。在当时情况下创建家庭林场,其艰难程度是可想而知。
  李金耀创建家庭林场的举动首先遭到家人的坚决反对。第一个站出来制止的是李金耀的妻子,但妻子的反对动摇不了他承包荒山的决心。于是,妻子一边动员儿女共同阻止;一边写信告诉在外地工作的大儿子。儿子获知情况后立即赶回老家,动员父亲悬崖勒马、放弃承包。原同李金耀合伙承包荒山的另外两位农民由于承受不了各方的舆论压力,加上担心承包亏损,不到半年就退出承包。但是脾气倔强的李金耀认准了道路决不回头,他顶着家人的压力,卷起背包单枪匹马在马山上“安营扎寨”,开始了艰难的荒山开发尝试。
  为筹集资金,李金耀几乎是倾家荡产。开发荒山是一项高投入、见效慢的项目,没有资金一切都无从谈起。改革开放之初,农民们都较贫困,筹集资金的渠道也不畅通,李金耀拿出家里的多年积蓄,又将妻子的首饰和老夫妻的两付棺材板卖了8000多元;还通过亲戚牵线向华侨借款2.7万元;又经大队介绍向银行贷款2.5万元,总共筹资6万多元,作为林场开办资金。
  开发荒山需要胆略,更需要人才,李金耀邀请了两位老朋友——一位退休司机和县交通局一位退休职工,作为林场的“高参”;动员了两个女儿上山充当自己的助手。又经过大队党支部批准,招聘了20多个农民上山当林场工人,初期每月每人付给工资44元,比原大队付给看山社员的工资多出近30元,以免被冠上剥削的“罪名”。
  俗语说:万事开头难。在荒无人烟的山区搞开发,首先必须解决人员的吃住和交通问题。李金耀发动工人在山上盖了30多间简易房子,以解决林场工人的栖息之地;又修筑了一条3000多米长的盘山公路,使树苗、化肥能运到山上;他又带领工人日夜苦干,种植了大量的杉木、柠檬桉和马尾松。艰辛的汗水浇活了新栽的树苗,荒芜的马山开始披上了绿装,干枯的泉眼冒出细细的泉水……
  为了革除吃大锅饭的弊端,李金耀还在家庭林场中建立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他把工人分为四个作业组,分别包干林业、茶果、药材和苗圃。每个作业组内部都实行定额管理,责任到人,搞“定、奖、赔”制度,有些工种不能搞定额,就制定质量要求并按时计工。李金耀选任了会计、出纳和保管,制定了林场劳动守则。这些场规场纪现在说来可能不算什么,但在中国改革之初,在“左”的思想严重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难能可贵的。同时,李金耀还打破了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制度,在林场实行技术等级差别工资和奖励制度。凡在林场劳动的工人,李金耀都根据每个工人的劳动能力和技术水平,确定工资等级,最高的每月75元,最低的每月24元,每月进行一次评比,每天规定劳动8个小时,加班另有加班费,超额有奖励,晚上护林有补贴。因此,在林场劳动的收入一般比在生产队务农要高,尽管林场劳动管理制度严格,但较为优厚的收入仍然吸引着众多的农民。
  家庭林场创建初期,最大的困难是资金短缺。李金耀虽然投入了6万多元,但1200多亩荒山就像海绵吸水不见踪迹,而林业开发周期性又长,单靠营林不能解决近渴,说不定等不到成品林出售,林场就会因负债累累而倒闭。为了解决资金问题,李金耀大力开发短期见效的作物和项目,采取“以短养长”,“取之于山、用之于山”等办法,在林地里大量套种多种中药材,并与县医药公司签订包销合同。在向阳坡上开辟苗圃,培育林、果、茶等树苗向社队出售。在成片的幼杉林里套种速生快长的柠檬桉树,既为杉树遮阳,又为香料厂提供原料。此外,李金耀还在山上办起了采石场和养猪场,进行多种经营,增加收入,以维持山地开发的不断投入。
  几分耕耘,几分收获。在穷乡僻壤之处,李金耀辛勤地劳动,默默无闻地经营,这样平静的生活过了2年多,至1981年9月,李金耀在承包的荒山上种植了37万多株杉木,7万多株柠檬树,3000多株柑桔、芒果、香蕉等果树,移植了9万株马尾松,还在林地里套种了15万多棵杜仲、玫瑰茄等中药材。以“造、封、管”相结合的措施和“高密度、多种树、多层次造林”的方法绿化荒
  山,长期荒芜的马山开始出现了欣欣向荣的新景象。
  三、全国第一个家庭林场的揭秘,引起新闻媒体和中共中央总书记的关注
  李金耀包山创建林场的举动是秘密的。所以,家庭林场创建后两年多时间,上级党委并不清楚,虽然个别公社领导道听途说了一些情况,但也睁只眼闭只眼,难得糊涂。然而,“纸包不住火”,一个偶然的机会,仙游县委报道组的陈金添获悉消息,便前往马山采访。在采访的过程中,他们被李金耀的精神所感动,受荒山开发的成功经验所鼓舞,立即撰写了一篇题为《李金耀承包一千多亩荒山投资六万元办起多种作物的林场》的通讯,并将这篇通讯分别投给福建日报、新华社福建分社和《人民日报》等三家新闻媒体。1981年9月17日,福建日报在《福建内参》第31期作为内部资料刊载。而新华社收到稿件后,为了慎重起见,专门派了福建分社的记者肖辉家专程到仙游进行实地采访。随后,以《福建一社员自筹资金承包荒山雇人办林场》为题,在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1981年9月21日第2250期上发表。这两篇报道引起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国务院林业部和社会科学院等有关部门的重视。同年10月6日,人民日报《情况汇编》第460期又转载了李金耀包山情况,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看了以后倍感兴趣,专门作了批示:“这个材料很有意思,值得好好研究。”并批转给林业部。同年11月,《人民日报》副总编安岗将报道李金耀的稿件推荐给《人民日报》农村部,请季音公开编发。为了防止出现差错,季音专程从北京来到福建,会同福建分社的记者林群英以及原稿作者陈金添等一道来到李金耀的林场,进行了全面的调查了解。1981年12月8日,《人民日报》二版头条以《开发荒山的大胆试验》为题,公开报道了李金耀自筹资金承包荒山并取得成功的全部经过,以及社会各界对此的评价,从而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此后,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市、自治区的林业专家、教授,各林区的领导干部纷纷前往李金耀的林场考察、参观和了解情况,仅1982年至1983年的二年时间,光临李金耀林场的领导和专家就多达1000多人。
  四、家庭林场的披露引起社会各界的激烈争论
  一石激起千重浪。全国第一个家庭林场公开报道之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农业经济丛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瞭望》、《福建论坛》等报刊杂志都发表文章,对此进行大讨论,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也纷纷发表看法。1982年2月6日,李金耀应《人民日报》之邀,发表了《我为什么要承包一千多亩荒山》的答复信,从而在舆论界引起了轩然大波。1982年《福建论坛》第2期发表了《经营林业生产的一种新形式——关于李金耀个人承包林场的调查》的文章,提出了三个问题:一是李金耀承包林场以来的变化;二是这种形式是否背离社会主义道路;三是提出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几个问题。文章发表之后,《农业经济丛刊》马上转载,从而将这场争论推向高潮。从第4期开始,《农业经济丛刊》开辟专栏,连续发表文章,让各界畅所欲言。中国社会科学院农经所还专门召开了学术研讨会,就雇工问题进行专题探讨,从而使这场争论不断向纵深发展。
  综述当时争论的焦点,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经济性质问题。在大讨论初期,人们对李金耀的做法褒贬不一。有的人认为:个人创办林场,与联产承包的性质不同,违背了社会主义方向,是属资本主义性质的个体经济。如在《大胆的试验还须研究论证》一文中,作者就明确指出:“李金耀办林场不是专业承包责任制,而是租让制。”有的人却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对李金耀的家庭林场要作具体分析:“如果李金耀在资本主义国家包山办场,它无疑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但是它在社会主义中国包山办场,情况就不一样,李金耀包山办场的承包主,是社会主义中国的生产大队,而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农庄主……不能把李金耀包山办场简单定为资本主义性质。”①一些专家还从理论上进行探讨,认为李金耀的家庭林场“究其性质,虽有资本主义因素存在,但它只能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依附成分。究其形式,也不过是专业承包责任制的一种模式而已!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制度,本质不同。”②福建省委书记项南专程到李金耀的家庭林场进行视察,并明确指出:“李金耀所干的事完全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于国于民都有利,承包荒山应该提倡”。③
  二是雇工问题。有的人认为李金耀的家庭林场雇用众多的工人,同外国资本家的农场一样,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不容许的剥削行为。由于当时雇工问题是一个敏感的政治问题,1980年9月中央召开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及会后下发的纪要中还明确规定:农村可以搞承包责任制,但“不准雇工”,而李金耀早在1979年6月就开始雇工,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中央文件规定。所以,李金耀的雇工问题成为当时争论的焦点。家庭林场一报道,有的人马上提出质疑:“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像李金耀那样较多的雇工是否允许呢?他的收入虽然是大部分归大队集体所有,但余下的那部分就进了李金耀的口袋。他虽然发给雇工每月工资40多元,但受雇者所创造的价值却不止这么多,余下的钱是不是被剥削了”④在社科院的农村雇工经营问题学术讨论会上,专家们也认为雇工是一种剥削行为。理由有4点:“(1)它不是完全使用自己劳动(包括家庭成员的劳动)完成承包的生产项目,而是使用雇工,甚至主要依靠雇工劳动;(2)它经营所得利润雇工无权参与分配,完全归雇主所得;(3)雇主与雇工之间收入的差别很大,实际上是雇主占有了他人一部分剩余劳动;(4)整个经营过程雇工无权过问,基本上是雇主一人决定。”所以“雇工与雇主的关系实质是一种雇用剥削关系,不是社员间的互相合作关系。”①而有的专家却认为“这种承包形式所办的林场,是存在着一定程度剥削的可能性,但其数量不大,只占林场总收益的很小部分,也只占承包者一家收益的一小部分。”“个人承包所办林场的生产资料基本上是集体所有制,林场的主要产品和剩余产品的绝大部分也是属于集体的,因此承包者和林场职工的关系,就其主要方面来说,是集体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是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并非雇佣关系”。②《人民日报》的记者们一开始就公开支持李金耀的包山行动,认为:“李金耀开发荒山,不仅为社会、为集体增加财富,也为大队的一些多余劳力找到出路。”③而且按合同规定,包山收入的大头归集体,李金耀只得其中的一小部分,“实际上是代表集体去办林场,他只是当了一个有权有职的场长,而并非场主。他和林场职工的关系,是责任制的一种形式,不是剥削关系”。④在当时的大讨论中对所以,于雇工问题的争论最为激烈,且持续时间最长,直到1984年中央明文规定可以雇工后,这场争论才画上句号。
  三是利益分配问题。当时人们还乐于接受“大锅饭”的现实,认为李金耀实行的工资制度悬殊太大,会造成两极分化。所以一些人对李金耀实行的等级工资提出质疑:“李金耀林场雇20来个工人,其他行业又雇了40来个人,如这样长期下去,我们的国家还是什么社会主义国家,那将是富者更富,被剥削者有苦难言,是不是又人为地制造了两个阶级?”⑤但大多数人却认为“李金耀和林场其他社员的关系,从前者看,按合同规定,林场大宗收益主要归集体,只有部分小宗收入才归李金耀作为劳动报酬,这种收益分配方法,把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兼顾起来,保证了集体的利益。而且,山林的恢复和发展,将给集体和广大社员带来好处。从后者看,李金耀和其他社员的个人收入是有差别的,按合同规定,今后这种差别有可能还要扩大。这种个人收入上的差别,不管目前在数量上是否完全合理,但从性质讲,不能认为是剥削。”①这种做法不但可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打破吃“大锅饭”的弊端,而且是按劳分配原则的正确实施。但从发展趋势看,变成私人资本主义经济是不可能的。总之,在争论过程中虽然一些人的解释按当时的理论和认识还难以自圆其说,但大部分人却认为在生产力还不发达的中国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创造一种特殊的经济成分,无论是对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还是促进生产力发展都是有益的。
  四是对家庭林场的做法也褒贬不一。有的人认为:“任何一种经营方式都必须遵循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而且必须兼顾三者利益。就李金耀包山办林场而论,经过改革经营方式,同样能达到既调动李金耀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荒山换新貌,又能有益集体,取得更好社会效果”。②还有的人认为李金耀的做法“作为尝试未尝不可,但要适可而止”。如果“将1200亩的马山划分给社员作自留山,发挥广大社员营山的积极性,可能会有更多的李金耀式的人物出现,也同样能搞好山林建设,又不用雇工,有何不可。”1982年12月在福州召开的全国林业发展战略学术讨论会上,有的专家学者还根据林业生产的长期性和效益的社会性,引证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的造林事业不适宜资本家和个人经营的观点,提出发展林业要以国营为主,不应该私人经营的主张。中科院的一位学部委员还分别向中央一些部门的领导递送材料,指责李金耀“不是改造山河,而是破坏山河”,“有成为大寨式的危险”等。有的人甚至认为李金耀的动机是不纯的,通过包山来骗取贷款,谋取私利……而大多数人却认为:李金耀的家庭林场“它和安徽农民1979年秋搞农业责任制一样,不仅在生产实践方面显示了农业发展速度可以加快,而且在经济理论方面,也提出了一个脚踏实地的课题,帮助我们认真思考,从‘左’的思想束缚中摆脱出来,在发展生产中走出一条新路。”认为个人承包办林场,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在特定的条件下出现的一种经济形态,在林业生产上有客观需要,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杜润生主任也亲临李金耀林场,并多次赞扬李金耀的首创精神。在全国林业学术研讨会上,专家们对李金耀的包山行为也作了积极肯定,认为这是中国林业发展的方向,李金耀创办家庭林场并取得成功经验,不但为我国林业发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而且他的实践是一个有重大意义的突破,对放宽林业政策,实行专业化林业生产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1984年2月18日,国务院副总理万里在全国绿化会议上对李金耀的做法作了很高的评价,认为:“这种远见卓识、敢担风险、改造山河的精神是值得发扬和提倡的。”①所以,虽然人们对李金耀的家庭林场褒贬不一,但有各级领导的肯定和支持,全国第一个家庭林场才得以继续存在和发展。
  然而,自从全国第一个家庭林场被新闻媒体披露之后,李金耀成为一个有争议的人物,从此他失去了往日平静的生活,来自社会各界的舆论压力,使他顾虑重重,心有余悸。为了防止被戴上“资本家”、“林场主”的帽子,李金耀多次向来访的领导和记者们表态:他准备把承包山林的收入除去成本、工资开支外全部存入银行,待他年老无力经营时,移交给集体,他的儿女仍然在场里当一名工人,不继承财产。他在给《人民日报》的答复信中也一再表白:“我并不是为了钱才来包山的。如果为了钱我就不走这条路了。我总是想,能在有生之年为国家分点忧,为后代造点福,这是最使人高兴的。”②以此表明自己为社会主义事业作贡献的心迹,以洗刷“林场主”、“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罪名”。但是,顺应历史潮流的新生事物,终究会战胜旧的习惯势力和旧的传统观念,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逐渐推行,对李金耀家庭林场的种种指责也渐渐地销声匿迹了。
  在两年多的争论中,社会各界人士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从而形成了一个广开言路的良好局面。对全国第一个家庭林场争论的过程,也是人们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的过程。通过争论,达成共识,从而不但为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农业开发政策提供了实践和理论依据,同时也帮助全国人民加深对我国改革开放新政策的理解。
  五、全国第一个家庭林场的成功实践引发了全国林业经营方式的大变革、促进了开发性农业的蓬勃发展
  全国第一个家庭林场的创建与发展,不但证明了在生产力总体水平低且发展不平衡的中国农村实行荒山开发和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而且预示了我国林业生产和经营方式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李金耀的成功实践,不但对开辟我国农业新领域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而且也为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农村改革政策提供了实践经验,促进了我国林业经营方式的变革和开发性农业的蓬勃发展。
  首先,全国第一个家庭林场的成功实践对于突破传统的农业观念、开辟农业新领域起到思想启迪作用。80年代初,我国率先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经营方式是以耕地按人口平均承包为基础的,从而必然带来经营规模小、土地细碎、手工操作、生产工具利用率低和生产成本增加等负面影响。虽然这种经营方式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使我国农村生产力得到迅速发展,但这种以农民积极性为动力的促进作用是有限度的,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这种作用会逐渐减弱。所以,要使农业生产持续健康地发展,必须开辟农业生产的新领域。李金耀家庭林场的创建和发展,使人们耳目一新,帮助农民开阔了眼界。正如《人民日报》所报道的那样:“我国自然资源十分丰富,大量的山地,丘陵、草原、江河、湖泊、塘堰以及滩涂海域可资利用。过去发展农业常常把视线局限于现有的耕地和粮食种植,以致路子越走越窄。今后,只要我们树立全面发展的观念,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不断开辟新的生产领域,发展经济作物和多种经营就有十分广阔的天地”。①同时,李金耀家庭林场的经营方式对于发展农业多种经营也起到示范作用。李金耀林场多种经营的成功经验打开了人们的眼界,多种经营的做法不但维持了林场本身对资金的需求,而且给农民们以示范作用,展示了一条发展开发性农业的广阔道路。1983年4月22日《人民日报》对此发表了短评,指出:“我国最基本的国情是人多地少,这个矛盾今后会越来越突出……在农业技术没有重大革新之前,单产要有大的突破很不容易。开辟新的生产领域,向生产的广度进军,搞开发性生产,已成为一项迫切的也是大有作为的事业”。同时,短评还认为李金耀开发荒山的做法,开阔了我们的视野。“把荒山、荒地、荒水包给农民,这是当前搞好开发性生产一条最切实可行的路子。”由此可见,全国第一个家庭林场的创建与发展,为我国林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的改革作了有益的探索,对我国开发性农业的发展和实行农业多种经营起到了启发、引导和示范的作用。
  其次,全国第一个家庭林场的成功实践,为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农村改革政策提供了试点经验。《人民日报》公开报道李金耀创办家庭林场之后,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据有关资料统计,80年代初,全国“有一亿亩水土流失的耕地有待改造,约有十二亿亩宜林荒山有待披上绿装。在南部、中部各省区中,六亿七千亩草山草坡只利用20%,在北部和西部牧区天然草场内,可开垦种植饲料的土地,面积约有二亿至二亿五千亩。沿海地区七百三十八万亩浅海滩涂,才利用一百六十八万亩,全国可供淡水养殖的七百五十万亩水面,利用不到三分之二。”②因此,如何开发利用这些荒山、荒滩和天然牧场,已经摆上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李金耀的大胆尝试,不但在开辟农业生产的新领域中起到积极的榜样和促进作用,也成为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农村改革政策的一个实践依据。在李金耀家庭林场成功经验的启示下,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全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各地农民的伟大创举,开始逐步进行政策性调整。1983年初,中共中央下发了《当前农村经济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中央1号文件),肯定了农业生产责任制是“在党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同时,中央还要求全国各地在“林业、牧业、渔业、开发荒山、荒水以及其他多种经营方面,都要抓紧建立联产承包责任制”。①尽管当时中央对雇工问题还有限制,但已从原则上肯定了开发性经营的做法,对农民承包荒山、荒水、荒滩及其他开发性生产从政策上进行了界定。1983年12月8日,农牧渔业部根据全国各地荒山承包开发的成功经验,批转了《关于在国营农场兴办职工家庭林场的具体意见》,允许职工承包国营林场,兴办家庭农场,并允许雇用少量的帮工,从而将李金耀的荒山承包经验推广到国营林场。1985年3月11日,中央根据农业、林业开发性承包的成功经验,又下发了《关于放宽政策,加速发展水产业的指示》,指出:水产养殖的责任制,原则上可以参照种植业的做法,能够包到户的都要包到户,面积较大的可以联产承包,也可以一户牵头承包,邀伙经营。水面、滩低洼地多的,只要承包者有力经营,承包面积可以不限,有的还可以向外县外省开放。从而使开发性承包从农业、林业发展到水产业。
  再次,在全国第一个家庭林场成功经验的推动下,全国各地迅速掀起一个山地承包开发浪潮,并波及农、林、牧、渔等各个领域。在李金耀家庭林场披露初期,尽管当时中央对承包荒山没有明文规定,但农民们在利益的驱动下,纷纷模仿。如福建三明地区,借鉴李金耀的包山经验,从1982年8月开始提出落实林业承包责任制,实行荒山承包到户或小组经营。至1983年5月,全区共有12215户社员承包荒山造林232562亩,取得良好的林业经济效益。在全国其他地区也出现了农民承包山坡进行种植的热潮。据《人民日报》报道,1982年,江西赣州地区的农民大力发展家庭桔园,仅半年时间就开发荒山种植柑桔3.2万亩,成为当地开发荒山的历史之最。①李金耀所在地的仙游县,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把李金耀开发承包荒山造林的经验进一步推广,承包形式也更为多样,有单家独户承包,有自愿结合联产承包,有合股投标承包,也有跨队跨社承包。至1983年4月,仙游县已有2000多农户合办300个家庭林场,承包开发荒山达16多万亩,占全县荒山面积的71%。1983年以后,随着中央政策的进一步放松,全国各地迅速掀起一个承包开发荒山、荒水、荒滩和荒草场的热潮,并取得可喜的成绩,从而不但闯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农村多种经营农业的路子,而且也进一步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由此可见,在李金耀家庭林场的示范下,我国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从按人口平均承包耕地发展到专业户经营,从荒山承包开发到荒水、荒滩、荒草场等全方位的农业开发经营,使家庭承包责任制向土地集约化经营和开发性方向发展。同时,在李金耀家庭林场这个典型的推动下,在国家有关政策的引导下,我国的农村改革和农业生产开发不断向广度和深度推进。“由于责、权、利相结合,农民有了充分的自主权,开发项目看准了才搞,搞一项成一项,经济效益较高。实践证明,采用承包的办法,沉睡多年的秃岭很快披上绿装,荒水成‘宝水’,荒滩成‘金银滩’。通过开辟新的生产领域,引导农民把多余资金投入开发性生产,为农村大量剩余劳力找到了出路,为国家、集体增加了财富,为个人增加了收入,同时也有效地防止了乱垦滥伐,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②

附注

①《福建省委书记项南看望带头包山的农民李金耀》,人民日报1983年6月9日第二版。 ①《论“一大二公”和“分户承包”—兼谈李金耀包山办场》,《农业经济丛刊》1982年第4期。 ②《论李金耀包山办场的贡献》,《农业经济丛刊》1982年第3期。 ③《人民日报》1983年6月9日第二版。 ④《大胆的尝试、不妥的做法》,《农业经济丛刊》1982年第5期。 ①《关于农村雇工经营问题》,《农业经济丛刊》1982年第5期。 ②《关于李金耀人承包林场的调查》,《福建论坛》1982年第2期。 ③④《开发荒山的大胆试验》,人民日报1981年12月8日第二版。 ⑤《大胆的尝试、不妥的做法》,《农业经济丛刊》1982年第5期。 ①《有益的探索》,《农业经济丛刊》1982年第4期。 ②《大胆试还须研究论证》,《农业经济丛刊》1982年第5期。 ①《万里在全国绿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1984年2月19日第一版。 ②《我为什么要承包一千多亩荒山》,《人民日报》1982年2月6日第二版。 ①争取今年农业生产有更大的发展》,《人民日报》1982年2月4日第一版。 ②《开发性承包要进一步放宽政策》,《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1983年4月22日第一版。 ①中共中央1983年1号文件。 ①《赣州地区农民家庭桔园迅速发展》,人民日报1982年7月11日第二版。 ②《开发荒山的大胆试验》,《人民日报》1981年12月8日第二版。

知识出处

百年莆田

《百年莆田》

出版者:中央文献出版社

莆田的百年历史是一部充满苦难与抗争、坎坷与顺境、失败与成败、挫折与辉煌的交响乐。在漫长的历史征程中,兴化儿女忍辱负重、卧薪尝胆,一步一个脚印的向前迈进,终于摆脱了贫困,实现了小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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