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史话》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514 |
颗粒名称: | 二、税收政策 |
分类号: | F123.3 |
页数: | 2 |
页码: | 159-160 |
摘要: | 货物从平潭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平潭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采购的内地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除外。平潭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在“一线”不予免税或保税、“二线”不予退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具体政策措施及操作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方面制定。在平潭设立出境开放口岸的前提下,按现行有关规定设立口岸离境免税店。 |
关键词: | 中国经济 经济综合发展 国民经济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