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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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300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分类号: F321.1
页数: 1
页码: 184
摘要: 第二十六条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还处以罚款。对当事者由其所在单位或执纪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并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各有关部门应于支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土地志 地方志 福建 平潭县

内容

第二十六条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还处以罚款。对当事者由其所在单位或执纪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用地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无权或越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并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第三十条对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拒不归还的,依照《土地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土地监察机关强行收回,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非法占地既不制止又不及时报告,甚至纵容支持的干部要追究责任以至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罚款。
  第三十二条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的均应受到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各有关部门应于支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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