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300 |
颗粒名称: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分类号: | F321.1 |
页数: | 1 |
页码: | 184 |
摘要: | 第二十六条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还处以罚款。对当事者由其所在单位或执纪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并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各有关部门应于支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关键词: | 土地志 地方志 福建 平潭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