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个人住宅建设用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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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29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个人住宅建设用地
分类号: F321.1
页数: 3
页码: 182-184
摘要: 第十四条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必须符合乡(镇)村建设规划,要实行旧地改造犷统一规划用地,充分利用村内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需要新占地建住宅的乡村,要充分利用废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使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土地管理局发给土地使用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征得被用地单位的同意,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关键词: 土地志 地方志 福建 平潭县

内容

第十四条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必须符合乡(镇)村建设规划,要实行旧地改造犷统一规划用地,充分利用村内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需要新占地建住宅的乡村,要充分利用废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废地(包括旧房改造)由本人申请(座落四圭要清楚,附建设平面图,村民委员会同意,经乡(镇)土地管理员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送县土地管理局备案,并由县土地管理局发给土地使用证。使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土地管理局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要同{日城镇改造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闲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应严格控制用地标准,提.倡建高层楼房。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征得被用地单位的同意,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用地控制指标:按各乡(镇)总户数(包括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户)使用土地建住宅,每年不得超过总户数的200,其中使用耕地每年不得超过总户数的100,旧房改建,不新占地的,不受指标控制,本年度节余的指标可转下一年使用。
  第十七条个人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农村居民建住宅每人不超过20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城镇(建制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和人均耕地面积在四分以下的乡(镇)村,每人15平方米,六口以上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不包括门前叁米规划路)。上述住宅用地面积包括旧宅基地在内。独生子女可多给一个指标。
  第十八条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建住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侨办或统战部出具证明,可按标准增加20Yo。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城镇、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补偿标准为:良田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一般地每平方米5元至10元,非耕地每平方米2元至3元。旧房改建不新占地的不收补偿费,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农业税和粮油定购任务由用地者承担。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土地补偿办法参照国家建设用地的规定,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条土地补偿费由乡(镇)土地管理员负责收取存入各乡(镇)专用户头或乡财政列专门科目,补偿费归土地所有权者所有,动用土地补偿费,由使用单位编制计划,经乡(镇)领导审批方可动用。补偿费用于农、林、水基本建设,改良低产田、村庄公共设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个人用地建住宅者,应缴纳土地管理费,标准按用地每平方米0.30元,谭城镇(包括建制镇所在地)每平方米0.50元,由县土地管理局统一收取,其中50%为各乡(镇)政府作为土地管理费用(包括适当补助村土地管理员)。
  个人建住宅必须依法交纳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2.10元,农村居民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第二十二条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给予办理手续,每平方米收费0.30元。
  第二十三条个人用地批准后,超过一年未使用土地的,由县土地管理局注销其宅基地使用证,另行安排给紧房户使用,特殊情况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履行延期使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居民户,使用本场土地建住宅,按本规定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凡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建房:①住房已超限额面积;②占用良田;③建房出租、买卖;④违反村镇规划;⑤户口不在所在地;⑥冒名顶替化整为零的。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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