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299 |
颗粒名称: | 第三章 个人住宅建设用地 |
分类号: | F321.1 |
页数: | 3 |
页码: | 182-184 |
摘要: | 第十四条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必须符合乡(镇)村建设规划,要实行旧地改造犷统一规划用地,充分利用村内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需要新占地建住宅的乡村,要充分利用废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使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土地管理局发给土地使用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征得被用地单位的同意,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
关键词: | 土地志 地方志 福建 平潭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