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298 |
颗粒名称: | 第二章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 |
分类号: | F321.1 |
页数: | 2 |
页码: | 181-182 |
摘要: | 第八条乡(镇)村集体建设,包括乡(镇)村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及绿化用地等。第九条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县土地管理局复核后,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核发证书。申请报批时,必须送交如下资料: 一、乡(镇)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填写用地申请表和出示平面设计图。用地批准后,超过一年未使用土地的,由县土地局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并将土地交还原所有权单位。 |
关键词: | 土地志 地方志 福建 平潭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