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298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
分类号: F321.1
页数: 2
页码: 181-182
摘要: 第八条乡(镇)村集体建设,包括乡(镇)村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及绿化用地等。第九条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县土地管理局复核后,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核发证书。申请报批时,必须送交如下资料: 一、乡(镇)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填写用地申请表和出示平面设计图。用地批准后,超过一年未使用土地的,由县土地局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并将土地交还原所有权单位。
关键词: 土地志 地方志 福建 平潭县

内容

第八条乡(镇)村集体建设,包括乡(镇)村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及绿化用地等。
  第九条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县土地管理局复核后,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核发证书。
  申请报批时,必须送交如下资料: 一、乡(镇)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填写用地申请表和出示平面设计图。
  二、有污染的建设项目,须持环保部门鉴署的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应有城镇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意见。
  四、乡(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送交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书”。
  第十条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同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共同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可以按乡(镇)企业用地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在耕地上建砖瓦厂取土的,应先订出有效的恢复耕作措施,交纳耕地垦复基金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乡(镇)村企事业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将所使用的土地退还原土地所有权单位,须改变土地用途的,应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国营农、林、牧、渔场办企事业用本场的土地,向县土地管理局申请用地按《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批。
  联合体、专业户和个体户的非农业生产用地,按本规定的乡(镇)村企事业用地规定执行。
  用地批准后,超过一年未使用土地的,由县土地局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并将土地交还原所有权单位。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