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297 |
颗粒名称: | 第一章 总则 |
分类号: | F321.1 |
页数: | 2 |
页码: | 180-181 |
摘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都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要按法律程序,严格用地审批手续。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改变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或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土地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本规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关键词: | 土地志 地方志 福建 平潭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