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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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297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总则
分类号: F321.1
页数: 2
页码: 180-181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都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要按法律程序,严格用地审批手续。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改变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或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土地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本规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关键词: 土地志 地方志 福建 平潭县

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都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要按法律程序,严格用地审批手续。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承包经营的土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海滩),只能按原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毁田取土、建房、造墓、开矿、采石、烧瓦或改作他用。
  改变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或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土地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第四条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编制规划。潭城镇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各乡(镇)、村的村建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各乡(镇)村建设,应按照乡(镇)建设规划区的布局;严格控制使用土地。乡(镇)村居民建住宅,应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石覃地,不用或少用耕地。
  第六条要严格实行计划用地的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征用土地必须征收土地垦复基金、土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
  国家建设用地按《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七条土地管理干部应努力学习,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敢顶歪风,当好土地卫士。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本规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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