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县乡(镇)村建设用地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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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296
颗粒名称: 平潭县乡(镇)村建设用地暂行规定
分类号: F321.1
页数: 6
页码: 180-185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改变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或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土地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用地批准后,超过一年未使用土地的,由县土地局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并将土地交还原所有权单位。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还处以罚款。对当事者由其所在单位或执纪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关键词: 土地志 地方志 福建 平潭县

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都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要按法律程序,严格用地审批手续。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承包经营的土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海滩),只能按原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毁田取土、建房、造墓、开矿、采石、烧瓦或改作他用。
  改变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或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土地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第四条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编制规划。潭城镇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各乡(镇)、村的村建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各乡(镇)村建设,应按照乡(镇)建设规划区的布局;严格控制使用土地。乡(镇)村居民建住宅,应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石覃地,不用或少用耕地。
  第六条要严格实行计划用地的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征用土地必须征收土地垦复基金、土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
  国家建设用地按《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七条土地管理干部应努力学习,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敢顶歪风,当好土地卫士。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本规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第八条乡(镇)村集体建设,包括乡(镇)村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及绿化用地等。
  第九条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县土地管理局复核后,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核发证书。
  申请报批时,必须送交如下资料: 一、乡(镇)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填写用地申请表和出示平面设计图。
  二、有污染的建设项目,须持环保部门鉴署的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应有城镇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意见。
  四、乡(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送交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书”。
  第十条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同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共同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可以按乡(镇)企业用地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在耕地上建砖瓦厂取土的,应先订出有效的恢复耕作措施,交纳耕地垦复基金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乡(镇)村企事业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将所使用的土地退还原土地所有权单位,须改变土地用途的,应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国营农、林、牧、渔场办企事业用本场的土地,向县土地管理局申请用地按《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批。
  联合体、专业户和个体户的非农业生产用地,按本规定的乡(镇)村企事业用地规定执行。
  用地批准后,超过一年未使用土地的,由县土地局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并将土地交还原所有权单位。
  第三章个人住宅建设用地第十四条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必须符合乡(镇)村建设规划,要实行旧地改造犷统一规划用地,充分利用村内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需要新占地建住宅的乡村,要充分利用废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废地(包括旧房改造)由本人申请(座落四圭要清楚,附建设平面图,村民委员会同意,经乡(镇)土地管理员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送县土地管理局备案,并由县土地管理局发给土地使用证。使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土地管理局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要同{日城镇改造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闲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应严格控制用地标准,提.倡建高层楼房。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征得被用地单位的同意,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用地控制指标:按各乡(镇)总户数(包括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户)使用土地建住宅,每年不得超过总户数的200,其中使用耕地每年不得超过总户数的100,旧房改建,不新占地的,不受指标控制,本年度节余的指标可转下一年使用。
  第十七条个人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农村居民建住宅每人不超过20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城镇(建制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和人均耕地面积在四分以下的乡(镇)村,每人15平方米,六口以上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不包括门前叁米规划路)。上述住宅用地面积包括旧宅基地在内。独生子女可多给一个指标。
  第十八条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建住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侨办或统战部出具证明,可按标准增加20Yo。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城镇、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补偿标准为:良田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一般地每平方米5元至10元,非耕地每平方米2元至3元。旧房改建不新占地的不收补偿费,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农业税和粮油定购任务由用地者承担。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土地补偿办法参照国家建设用地的规定,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条土地补偿费由乡(镇)土地管理员负责收取存入各乡(镇)专用户头或乡财政列专门科目,补偿费归土地所有权者所有,动用土地补偿费,由使用单位编制计划,经乡(镇)领导审批方可动用。补偿费用于农、林、水基本建设,改良低产田、村庄公共设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个人用地建住宅者,应缴纳土地管理费,标准按用地每平方米0.30元,谭城镇(包括建制镇所在地)每平方米0.50元,由县土地管理局统一收取,其中50%为各乡(镇)政府作为土地管理费用(包括适当补助村土地管理员)。
  个人建住宅必须依法交纳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2.10元,农村居民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第二十二条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给予办理手续,每平方米收费0.30元。
  第二十三条个人用地批准后,超过一年未使用土地的,由县土地管理局注销其宅基地使用证,另行安排给紧房户使用,特殊情况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履行延期使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居民户,使用本场土地建住宅,按本规定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凡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建房:①住房已超限额面积;②占用良田;③建房出租、买卖;④违反村镇规划;⑤户口不在所在地;⑥冒名顶替化整为零的。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还处以罚款。对当事者由其所在单位或执纪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用地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无权或越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并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第三十条对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拒不归还的,依照《土地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土地监察机关强行收回,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非法占地既不制止又不及时报告,甚至纵容支持的干部要追究责任以至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罚款。
  第三十二条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的均应受到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各有关部门应于支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的应用解释权属县土地管理局。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平潭县人民政府文件岚政(1991)33号平潭县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管理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本县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乡村集体用地及个人使用的土地,均属登记对象。
  第三条土地使用单位(公民),须持有关证件向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经审核凡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按使用土地的不同属性分别发给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二、土地使用权的确认第四条国家、集体单位建设用地,凡持有以下土地来源证明材料之一者,经复核无误后,予以登记发证。
  1.持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征用划拨土地的批文、图件及有关原始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2.持有政府单位相沿接管或经主管部门调拨、价拨、调整的土地证明,并有合法使用土地证明。
  3。持有关、停、并、转单位的批文,移交清册,并有合法的用地证明。
  4.持有1987年以前地上附着物买卖、交换、赠与等合法证明,土地使用现状无争议者。
  5.持有1986年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补办用地手续,并经有权机关审核批准的。
  6.持有仲裁机关的仲裁材料的。
  7。持有其他可以证明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证明材料、图件的。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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