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296 |
颗粒名称: | 平潭县乡(镇)村建设用地暂行规定 |
分类号: | F321.1 |
页数: | 6 |
页码: | 180-185 |
摘要: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改变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或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土地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用地批准后,超过一年未使用土地的,由县土地局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并将土地交还原所有权单位。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还处以罚款。对当事者由其所在单位或执纪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关键词: | 土地志 地方志 福建 平潭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