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272 |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 |
| 分类号: | F301.2 |
| 页数: | 1 |
| 页码: | 161 |
| 摘要: | 1990年,根据《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县土地局开展确定农田保护区工作。通过对各乡(镇)耕地分布面积、四至、等级、水利设施、主要农产品产量、种植、类别、人口密度等,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实地勘丈,根据人口增长规划对耕地面积的需求而划定保护区。然后绘制地形图,计算面积。1992年12月24日,县土地局发出《关于确立农田保护区的通知》,全县10个乡(镇),确定42片保护区,保护良田面积520.1公顷。在保护区内竖立标志牌。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必须确保用于种植粮、油、蔬菜及其他经济作物。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为防止保护区内的水土流失,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 |
| 关键词: | 土地保护 土地补偿费 土地管理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