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27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
分类号: F301.2
页数: 1
页码: 161
摘要: 1990年,根据《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县土地局开展确定农田保护区工作。通过对各乡(镇)耕地分布面积、四至、等级、水利设施、主要农产品产量、种植、类别、人口密度等,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实地勘丈,根据人口增长规划对耕地面积的需求而划定保护区。然后绘制地形图,计算面积。1992年12月24日,县土地局发出《关于确立农田保护区的通知》,全县10个乡(镇),确定42片保护区,保护良田面积520.1公顷。在保护区内竖立标志牌。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必须确保用于种植粮、油、蔬菜及其他经济作物。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为防止保护区内的水土流失,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
关键词: 土地保护 土地补偿费 土地管理学

内容

1990年,根据《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县土地局开展确定农田保护区工作。通过对各乡(镇)耕地分布面积、四至、等级、水利设施、主要农产品产量、种植、类别、人口密度等,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实地勘丈,根据人口增长规划对耕地面积的需求而划定保护区。然后绘制地形图,计算面积。1992年12月24日,县土地局发出《关于确立农田保护区的通知》,全县10个乡(镇),确定42片保护区,保护良田面积520.1公顷。在保护区内竖立标志牌。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必须确保用于种植粮、油、蔬菜及其他经济作物。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为防止保护区内的水土流失,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在签订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承包合同中,还明确规定保护和提高地力酌义务条款,每平方米要投入1-2元的提高地力投资费;凡人为弃耕抛荒,由县土地局责令限期复耕,并向土地承包经营者收取抛荒费,至复耕止。抛荒费标准为每平方米5^-10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