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络建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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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245
颗粒名称: 二、网络建设
分类号: DF456
页数: 3
页码: 130-132
摘要: 1987年6月18日,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决定成立“平潭县土地管理监察队”,配备监察人员。1987年7月,市土地管理局在平潭召开现场会,推广这一经验。随后,在各乡镇抽调土地管理员1-2名,兼任土地监察员;村一级由村委书记或村委会副主任兼任土地监察员。’各乡镇分管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也兼任监察员,形成了群众和领导,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县、乡(镇)、村三级土地监察网络。全县共有专职、兼职土地监察员242人,其中专职51人。
关键词: 国防建设 土地利用 土地管理法

内容

1987年6月18日,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决定成立“平潭县土地管理监察队”,配备监察人员。1987年7月,市土地管理局在平潭召开现场会,推广这一经验。随后,在各乡镇抽调土地管理员1-2名,兼任土地监察员;村一级由村委书记或村委会副主任兼任土地监察员。’各乡镇分管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也兼任监察员,形成了群众和领导,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县、乡(镇)、村三级土地监察网络。全县共有专职、兼职土地监察员242人,其中专职51人。
  土地监察队伍建成后,为加强队伍的自身建设,采取岗位培训和选送深造相结合的办法,提高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1989年先后举办9期培训班,受训人员达355人次。县土地局根据监察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逐步建立和健全了各种工作规章制度,制定了《关于受理土地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办法》、《土地管理人员守则》、《关于受理土地监察行政案件的管理制度》、《土地管理监察机构职责》、《土地监察报表工作制度暂行规定》。
  土地监察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买卖土地、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超批准面积占用土地;骗取批准用地;无权或越权非法批准用地;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经批准临时用地期满拒不退还;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荒芜;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乱盖砖瓦厂以及不按批准规定乱挖土制砖瓦。办理案件的权限:县城区或郊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被全民或集体单位非法占用,由县土地局作出处罚;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农村居民非法占用,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或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由县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经常性的执法监察。监察队实行分片包干、集中行动,每星期下乡巡逻不少于3天,对国家、集体、个人三项建设用地,实行征地、审批、定点、放样、竣工验收全过程的跟踪监察管理,并做到“三个及时”(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三个到场”(选址到场、审核到场、竣工验收到场),每年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建立信息网络,实行村级土地管理员责任制,并与经济奖罚挂钩。1982年到1986年,全县共发生土地行政案件7451起,年均1293起。1987年至1993年发生420起,年均60起,1992年仅发生15起,比1987年下降167起。
  监察工作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开展廉政建设,热情接待来访群众,改变工作作风,土地监察人员每年有1000多人次下乡现场办公,及时解决处理有关间题。1987年至1993年,接待群众来访4060人次,年收群众来信几百封。1987年至1992年,全县及时处理群众因建房而发生的土地纠纷案件427起。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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