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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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241
颗粒名称: 二、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分类号: DF45
页数: 2
页码: 124-125
摘要: 农村集体土地长期以来均为无偿使用。1956年从个体农民所有制转向集体土地所有制后,使用集体土地只一次性收取管理费和补偿费。1987年4月以后,言用耕地建房则加收耕地占用税。由于建房长期无偿使用,导致农民乱占滥用土地,给控制非农业用地带来困难。根据少用少交费、多用多交费、超标准用地加重收费和级差收益高的多收费的原则,制定土地使用费标准。土地使用费由村民委员会收取,收费根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核定的面积缴纳,缴纳对象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全部缴清。逾期缴纳,按日加收应缴额的1%的滞纳金。1993年6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通知》的精神,停止收取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关键词: 土地改革法 土地管理法 用地制度

内容

农村集体土地长期以来均为无偿使用。1956年从个体农民所有制转向集体土地所有制后,使用集体土地只一次性收取管理费和补偿费。1987年4月以后,言用耕地建房则加收耕地占用税。由于建房长期无偿使用,导致农民乱占滥用土地,给控制非农业用地带来困难。
  1991年3月,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出《福州市土地管理综合试验方案》,布置了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1991年下半年,经县政府同意,在敖东乡的钱便澳、桥锦头、渔庄、敖网和东庠乡的湖边村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1992年在全县15个乡镇全面铺开。
  根据少用少交费、多用多交费、超标准用地加重收费和级差收益高的多收费的原则,制定土地使用费标准。有偿使用按1987年1月1日以前农村居民每户占地不超过200平方米;1987年1月1日后农村居民每户占地不超过120平方米的标准,一般住宅用地每年每平方米收费0.05-0.25元;以盈利为目的生产性、营业性用地,每年每平方米收费0.10^-0.80元。超过以上用地标准的,按超标准加收5^-10倍的土地使用费。
  凡乡(镇)村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用地及事业单位非农业用地;各类经济联合体、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性、营业性用地;农村宅基地等都属于征收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政府机关、部队、学校和公益事业用地,经批准仍实行无偿使用。烈军属、“五保户”、贫困户以及部份确有困难的乡村企业,经群众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费可在一定期限内减、缓、免。
  土地使用费由村民委员会收取,收费根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核定的面积缴纳,缴纳对象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全部缴清。逾期缴纳,按日加收应缴额的1%的滞纳金。连续三年不缴纳者,视其自动放弃集体土地使用权。使用费分成比例为:村留7000、乡留15%、上缴县土地局1000、市土地局500。留给村土地使用费实行村收乡管、设立专户储存,用于开发土地、改造中低产田、兴修水利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各种建设项目及村镇公共建设使用。动用使用费须经乡(镇)政府审批。
  敖东、北iff、平原、南海、东15个乡的50个行政村,从1991年起开始征收当年土地使用费;澳前镇、芦洋乡、中楼乡、白青乡4个乡镇的40个行政村,收至1993年。全县共征收52.064万元,本着“取之于户,用之于村”的原则,利用土地使用费用于村镇公共建设。澳前镇龙山村修建了一条宽12米、长210米的道路,敖东乡大福村修建了一条长325米的下水道。
  有偿使用,整顿了农村用地秩序,抑制了农村建房滥用土地的现象,强化了土地管理。全县有1432户退还多占的土地和旧宅基地,面积6.8公顷;有105户村民主动撤回申请用地1公顷;调解个人用地纠纷135起和集体纠纷16起。
  1993年6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通知》的精神,停止收取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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