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241 |
颗粒名称: | 二、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
分类号: | DF45 |
页数: | 2 |
页码: | 124-125 |
摘要: | 农村集体土地长期以来均为无偿使用。1956年从个体农民所有制转向集体土地所有制后,使用集体土地只一次性收取管理费和补偿费。1987年4月以后,言用耕地建房则加收耕地占用税。由于建房长期无偿使用,导致农民乱占滥用土地,给控制非农业用地带来困难。根据少用少交费、多用多交费、超标准用地加重收费和级差收益高的多收费的原则,制定土地使用费标准。土地使用费由村民委员会收取,收费根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核定的面积缴纳,缴纳对象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全部缴清。逾期缴纳,按日加收应缴额的1%的滞纳金。1993年6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通知》的精神,停止收取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关键词: | 土地改革法 土地管理法 用地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