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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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240
颗粒名称: 一、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分类号: DF45
页数: 3
页码: 121-123
摘要: 1988年6月,平潭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有偿有限期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办法》。1989年9月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平潭县城区列为试点。项目明确后,征地补偿费一次性付清。平潭“三资”企业用地至今全部以协议出让。出让对象以外商为主,占88%,国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占12%。
关键词: 土地改革法 土地管理法 用地制度

内容

1988年6月,平潭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有偿有限期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办法》。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实行公开拍卖、招标与协议三种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赠与以及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对符合外向型经济的建设项目,实行“三优先”(优先提供指标、优先提供用地、优先审批);除用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投资总金额的15%以上,允许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转让他人,购买者亦不受基建规模约束;协议用地的,根据级差地租,每年每平方米收2.5^15元;开发性项目,如开发荒山、荒滩从事农业、畜牧业、养殖业生产使用土地的,可从受益年底起,计收土地使用费。
  1989年9月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平潭县城区列为试点。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仅限国有土地。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土地管理局代表政府征回成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权限:耕地1000亩(66.67公顷),其他土地2000亩(133.33公顷)以上,由国务院批准;耕地1000亩(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133.33公顷)以下,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耕地10亩(0.66公顷)以下,其他土地50亩(3.33公顷)以下,由市人民政府审批;耕地3亩(0.2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0亩(0.66公顷)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1991年8月,县土地局成立“平潭县土地征用开发办公室”,由开发办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后,转向一级土地市场。土地征用是与用地户商议用地要求和面积后,开始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项目明确后,征地补偿费一次性付清。大面积预征,先付10%的预约金,在与用地户签订用地合同后,一个月全部付清。征地补偿费根据不同情况和地段给予补偿,耕地:最高58.5元/平方米,最低9元/平方米;林地:最高30元/平方米,最低4.5元/平方米。至1993年12月,全县征用土地463.53公顷。
  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出让金。出让金根据土地等级、用途、容积率、使用年限来确定。出让金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段差价、征地费构成,以协议方式出让。出让土地年限:商品房70年;工业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科技50年;其他50年。
  1992年4月14日,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中共福州市委、市政府联合在平潭召开现场办公会,给平潭县三十二条优惠政策(省20条、市12条),加快了国有土地有偿出让的进程。同年5月19日,通过协议方式首次签定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用地面积2公顷,每平方米出让价120元,共收取出让金240万元。土地出让金根据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不同价格来确定,商品房和商业用地出让金最高,其次为旅游业用地,工业用地以成本价、略有盈余。以上用地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农业、良种场、养殖业待收益后计收,但不能进行转让。土地出让金由出让主管部门按5%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后,全部收入上交财政,其分成为32%上交国库,68%留给县财政开支。
  平潭“三资”企业用地至今全部以协议出让。出让用地以旅游、房地产为主,旅游用地占出让总面积86%,房地产用地占8.1%,工业、科技、农业为辅分别占出让总面积4.°o.0.700.1.200。出让对象以外商为主,占88%,国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占12%。但在土地出让中也存在随意性,出现地价标准不一、出让金偏低现象。还有出现永华、华福、华榕等公司占地后迟迟不开发等情况。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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