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237 |
颗粒名称: | 四、个人建房用地 |
分类号: | DF456 |
页数: | 4 |
页码: | 116-119 |
摘要: | 1949年以前,土地私有,个人建房使用自有土地或向他人购买,建房位置、面积不受限制,土地使用既无规划且又浪费。1955年6月3日,县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农村土地买卖虽不禁止,但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转移,应由乡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公所批准,方可办理土地转移。华侨建房,申请购买合作社土地,需征得合作社同意后,予以准许。“文化大革命”期间,因管理制度不配套,禁而不止,个人建房自由泛滥。虽有明确规定,但违法占地现象仍未收敛。社员新建房屋,由个人申请,不占用耕地、林地,由生产队签署意见,报大队审批;占用耕地、林地,由大队审查后,报公社审批。对强行侵占耕地,视情况分别给予经济罚款、拆除建筑物、收回土地。 |
关键词: | 国防建设 土地利用 土地管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