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人建房用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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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237
颗粒名称: 四、个人建房用地
分类号: DF456
页数: 4
页码: 116-119
摘要: 1949年以前,土地私有,个人建房使用自有土地或向他人购买,建房位置、面积不受限制,土地使用既无规划且又浪费。1955年6月3日,县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农村土地买卖虽不禁止,但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转移,应由乡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公所批准,方可办理土地转移。华侨建房,申请购买合作社土地,需征得合作社同意后,予以准许。“文化大革命”期间,因管理制度不配套,禁而不止,个人建房自由泛滥。虽有明确规定,但违法占地现象仍未收敛。社员新建房屋,由个人申请,不占用耕地、林地,由生产队签署意见,报大队审批;占用耕地、林地,由大队审查后,报公社审批。对强行侵占耕地,视情况分别给予经济罚款、拆除建筑物、收回土地。
关键词: 国防建设 土地利用 土地管理法

内容

1949年以前,土地私有,个人建房使用自有土地或向他人购买,建房位置、面积不受限制,土地使用既无规划且又浪费。
  50年代初期,土地属个体劳动群众所有,建房用地未建立审批制度,群众建房仍不受约束。但当时群众生活困难,很少建房。1955年6月3日,县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农村土地买卖虽不禁止,但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转移,应由乡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公所批准,方可办理土地转移。1956年办高级社,土地入社,土地权属发生变化,使用集体土地首先要征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同意,经社员大会通过,方可上报审批。1957年7月以后,社员建房需用社内土地,应由社内统筹,建房用地由建房户自留地扣除处理,但需向财政局完纳社员房屋建筑契税,方可建筑。对其他群众,因建房需用农业合作社土地,一般以同等的土地向合作社协调交换,如无土地可资交换者,由乡人民委员会审批。华侨建房,申请购买合作社土地,需征得合作社同意后,予以准许。1962年11月,农村社员建房,不论占用宅基地或耕地以及社员自留地,一律要经过生产队、大队审查,公社同意后,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文化大革命”前城乡个人建房,严格按个人建房申请用地的程序办理,土地管理井然。1961年至1965年,全县审批218户,占用耕地2.6公顷。
  “文化大革命”期间,因管理制度不配套,禁而不止,个人建房自由泛滥。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乡个人建房逐年增加。1978年,中共平潭A委、平潭县革命委员会对建房用地作出新规定:农村建房在不占用耕地原则下,由生产队、大队统一安排,公社批准;城镇建房须经城镇建设委员会审批,家住农村,不得借故进城盖房。虽有明确规定,但违法占地现象仍未收敛。1977年至1982年,潭城镇占地盖房1905座。1981年3月,县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通知,规定:新建房屋要充分利用旧址、废墟和山坡地、荒地,尽可能不占用耕地;对家属在农村的干部、职工,不准在城镇建房。社员新建房屋,由个人申请,不占用耕地、林地,由生产队签署意见,报大队审批;占用耕地、林地,由大队审查后,报公社审批。对强行侵占耕地,视情况分别给予经济罚款、拆除建筑物、收回土地。对社员承包的土地,不准出租和买卖。私自在承包的耕地、林地或自留地上建房、出租和买卖土地,均要依法惩处。1982年10月,对干部和群众建房进行清理,每户占用耕地不得超过133平方米,占用非耕地不得超过267平方米;城镇居民、农村社员建房,不论新建、改建或扩建,都需按审批程序报批。对干部、职工建房实行“双重审批”(即行政部门和房管部门)01985年5月,县人民政府对在潭城、澳前、苏澳三个镇所在地及龙山、中湖、娘宫、竹屿、东甲岛规划区的建房面积作了修改,建房用地面积限定批准133平方米,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建房需领取《平潭县人民政府民房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动工:但由于土地管理力量薄弱、管理不严,违法占地现象仍十分突出。
  1982年至1986年6月,全县共建房12370座,发生违法行为的有7457起,占60.3% 1986年10月23日,平潭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对历史上违法占地进行处理,并对个人建房用地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1987年10月1日平潭县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平潭县乡(镇)村建设用地暂行规定》,对个人建房用地面积限额为:农村群众建房每人不超过20平方米,6口以上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城镇非农业居民每人15平方米,4口以上不得超过60平方米;独生子女增一口标准。审批用地手续时,还规定“八不批”(即户口不在所在地的不批;占用大片耕地的不批;无建房经济能力的不批;属纠纷地的不批;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用地的不批;影响城乡规划的不批;户住房用地面积已达限额的不批;非法买卖土地的不批)。对个人建房用地实行计划指标管理,每年由县土地管理局统一下达指令性指标给各乡(镇),严格掌握使用,从而个人建房用地得到控制。
  个人建房需填写《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经村(居)委会同意,由乡(镇)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到实地察勘丈量,确定四至后,签注意见。非耕地造册送县土地管理局用地股,进行地类鉴别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耕地则由乡(镇)土地所会同村建站审核,交乡(镇)人民政府签注意见后送县土地管理局,由用地股会同监察队到实地核对丈量面积界址后,由局长签注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交纳有关税费后,发给《平潭县土地管理局城乡民房建房用地临时通知书》。用地户持证建劳房,待基建竣工后,对用地情况进行验收,若无发现违法用地现象,予以确权。城镇的转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农村的转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1988年12月26日,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在职干部个人建房管理的规定》,对在职干部住房紧张者,原则上应向房地产开发经营部门购置商品房或半成品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取集资方式组织统建、联建,严格控制个人单独建房。在职干部要求建房,严把“双重审批”制度。1988年10月,县人民政府规定:全县非耕地使用证,一律收由县土地管理局发放,城镇总体规划区(包括苏澳、澳前集镇所在地和娘宫、竹屿口等),非耕地直接由县土地局审核。1990年7月12日县土地局开始对个人建房使用非耕地进行地类鉴定,各乡(镇)土地管理所核定非耕地之后造册上报县土地局,土地局派员抽查,鉴定地类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年8月,对个人新批准建设用地实行预收押金,每平方米5-10元,竣工验收无出入,退还押金;违反用地规定,没收押金。1993年6月,在清理减轻农民负担时,此项收费被取消。
  1993年2月24日,县土地局发出《关于严禁土地私买和非法转让的通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任何未经批准擅自与土地使用者直接买卖土地的行为都属违法;对公征私用后非法转让者,按土地私买私卖论处;对买卖土地、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的50%-200%处以罚款。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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