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236 |
颗粒名称: | 三、国防建设用地 |
分类号: | DF456 |
页数: | 1 |
页码: | 115 |
摘要: | 从50年代始,因国防建设、军事用地数量增大,1954年规定国防建设用地,分别经中央人民军事委员会、大军区或省军区核定,移送政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1955年2月改由国防部、大军区或省军区核定移报国务院或送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征地由县人民委员会负责办理。1962年4月后,国防建设征用土地,统一由省军区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连同附件,送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超过以上规定的,由用地单位逐级上报大军区,经大军区政治部同意后,再报省人委审批。凡使用耕地的均为无偿,只对社队以核减农业税和吃回销粮给予补偿。 |
关键词: | 国防建设 土地利用 土地管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