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防建设用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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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236
颗粒名称: 三、国防建设用地
分类号: DF456
页数: 1
页码: 115
摘要: 从50年代始,因国防建设、军事用地数量增大,1954年规定国防建设用地,分别经中央人民军事委员会、大军区或省军区核定,移送政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1955年2月改由国防部、大军区或省军区核定移报国务院或送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征地由县人民委员会负责办理。1962年4月后,国防建设征用土地,统一由省军区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连同附件,送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超过以上规定的,由用地单位逐级上报大军区,经大军区政治部同意后,再报省人委审批。凡使用耕地的均为无偿,只对社队以核减农业税和吃回销粮给予补偿。
关键词: 国防建设 土地利用 土地管理法

内容

从50年代始,因国防建设、军事用地数量增大,1954年规定国防建设用地,分别经中央人民军事委员会、大军区或省军区核定,移送政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1955年2月改由国防部、大军区或省军区核定移报国务院或送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征地由县人民委员会负责办理。1962年4月后,国防建设征用土地,统一由省军区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连同附件,送省人民委员会批准。1964年9月28日,省人委发出《关于部队现有借用的土地不再退还的通知》,平潭将原由社队、农场借给部队的土地,全部留给部队进行农副业生产。1965年7月27日,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出适当下放军队征用土地审批权的通知,对部队因国防施工、营建、建筑国防公路、射击场等,征用土地在10亩(6667平方米)以下和移民在5户以下,由军或相当军的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县人委审批。超过以上规定的,由用地单位逐级上报大军区,经大军区政治部同意后,再报省人委审批。1965年征用土地44公顷。60年代部队借用社队土地建炮兵阵地和操场,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军事建设用地多利用山坡地、荒地,耕地极少。凡使用耕地的均为无偿,只对社队以核减农业税和吃回销粮给予补偿。1966年至1993年,军用土地共134宗,用地总面积106.43公顷。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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