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建设用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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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235
颗粒名称: 二、集体建设用地
分类号: DF456
页数: 2
页码: 114-115
摘要: 1956年土地实现集体所有制后,集体企业开始发展,用地逐年增加。1960年6月对公社建设用地,一般由其自行安排,不必办理征用手续,但为了合理利用土地防止浪费,公社兴办各种事业计划,应报县计划部门批准,如建设用地超过2公顷,则应报县人委批准。1965年4月,对征用耕地1亩以下或空地、荒地、宅基地10亩以下建设用地,由县人委会审批。1982年3月,对农村社队建设用地规定: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举办事业需要占用耕地,必须根据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和占地平面布置图,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关键词: 国防建设 土地利用 土地管理法

内容

1956年土地实现集体所有制后,集体企业开始发展,用地逐年增加。1960年6月对公社建设用地(包括水利建设用地),一般由其自行安排,不必办理征用手续,但为了合理利用土地防止浪费,公社兴办各种事业计划,应报县计划部门批准,如建设用地超过2公顷,则应报县人委批准。1965年4月,对征用耕地1亩(667平方米)以下或空地、荒地、宅基地10亩(6667平方米)以下建设用地,由县人委会审批。1980年以前的集体用地审批手续与权限和国家建设用地相同。
  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乡(镇)、村集体企业迅速发展,用地增加。1981年3月,对社队企业和生产队建房用地,由公社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公社、大队企业占用生产队耕地10亩(6667平方米)或山地、荒地50亩(3.33公顷)以上,必须按国家建设用地规定办理审批。1982年3月,对农村社队建设用地规定: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举办事业需要占用耕地,必须根据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和占地平面布置图,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占用耕地、果园1亩(667平方米)以下,由人民公社审核,报县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1亩(667平方米)至2亩(1333平方米)由县人民政府批准;2亩(1333平方米)至3亩(2000平方米)由地区行政公署批准;3亩(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7年10月1日平潭县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平潭县乡(镇)村建设用地暂行规定》,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县土地管理局复核后,按审批权限,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申请用地时需送交县以上主管和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用地申请表和地形平面图、设计图;有污染的项目,须持县环保部门同意定点意见书;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还应有城镇规划管理部门《规划用地许可证》。使用村民集体所有土地,还应送交与用地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书,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联合体、专业户和个体户的非农业生产用地,比照乡(镇)村企业用地规定办理。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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