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235 |
颗粒名称: | 二、集体建设用地 |
分类号: | DF456 |
页数: | 2 |
页码: | 114-115 |
摘要: | 1956年土地实现集体所有制后,集体企业开始发展,用地逐年增加。1960年6月对公社建设用地,一般由其自行安排,不必办理征用手续,但为了合理利用土地防止浪费,公社兴办各种事业计划,应报县计划部门批准,如建设用地超过2公顷,则应报县人委批准。1965年4月,对征用耕地1亩以下或空地、荒地、宅基地10亩以下建设用地,由县人委会审批。1982年3月,对农村社队建设用地规定: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举办事业需要占用耕地,必须根据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和占地平面布置图,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关键词: | 国防建设 土地利用 土地管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