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建设用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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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234
颗粒名称: 一、国家建设用地
分类号: DF456
页数: 3
页码: 111-113
摘要: 50年代初期,县内未建立土地使用审批制度,凡国家建设用地,占用民房和私有土地者,需与房产或土地所有者签订契约,向财政局办理转移契纸,方可使用。1953年政务院颁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国家建设项目,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征地手续。1963年11月19日,省人委发出通知,为严格控制征用土地,基本建设的审批权,暂时统一收归省人民委员会掌握。1970年11月10日起,对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非生产建设用地严加控制,规定城镇一律不准占用耕地进行非生产性建设。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向社队征用土地,基建用地须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统一由县基建局征用。
关键词: 国防建设 土地利用 土地管理法

内容

50年代初期,县内未建立土地使用审批制度,凡国家建设用地,占用民房和私有土地者,需与房产或土地所有者签订契约,向财政局办理转移契纸,方可使用。1953年政务院颁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国家建设项目,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征地手续。
  1960年6月7日县人民委员会(简称县人委),对国家建设项目征用土地作如下规定:建设用地在30亩(2公顷)以下,迁移居民在30户以下,由县人委核发;建设用地在300亩(20公顷)以上,500亩(33.33公顷)以下,由县人委转报专署批准;用地在500亩(33.33公顷)以上由县人委转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土地征用审批由县计划委员会办理,用地单位经过建设部门勘察基建地点、方位后,按审批程序向县计委申请核拨土地,县计委报县人委批准征用土地数量后,把被征用土地的生产大队的耕地面积,通知财政部门核减农业税,通知粮食部门核减粮食统购或核增粮食统销指标。
  1963年11月19日,省人委发出通知,为严格控制征用土地,基本建设的审批权,暂时统一收归省人民委员会掌握。1965年4月3日省人委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征用土地的几项规定》,凡征用耕地1亩(667平方米)以下或空地、荒地、宅基地10亩(6667平方米)以下,由县人委会审批。凡征用耕地1亩(667平方米)以上,5亩(3333平方米)以下,或征用空地、宅基地超过50亩(3.33公顷),报省人委审批。
  1970年11月10日起,对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非生产建设用地严加控制,规定城镇一律不准占用耕地进行非生产性建设。生产性建设用地应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劣地、空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征用耕地10亩(6667平方米)以下,由地区革委会审批,报省革委会备案;10亩(6667平方米)以上,由地区革委会审查后,报省革委会审批;征用荒山、荒地、劣地、空地10亩(6667平方米)以下,由县革委会审批,报地区革委会备案;10亩(6667平方米)以上,50亩(3.33公顷)以下,由地区革委会审批,报省革委会备案;50亩(3.33公顷)以上由省革委会审批。“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少批多占违法用地相当严重。1981年11月10日,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征用土地基建的规定》,基建土地的征用权收归县人民政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向社队征用土地,基建用地须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统一由县基建局征用。
  1986年10月以后,国家建设用地征用‘划拨手续由县土地局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建设用地·项目,征用耕地3亩(2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土地10亩(6667平方米)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市土地局备案;征用耕地10亩(6667平方米)以下,其他土地50亩(3.33公顷)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征用耕地1000亩(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133.33公顷)以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审批,由用地单位提交有权机关批准的基建立项文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和用地申请报告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县土地部门审查后,发给《建设用地申请表》。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环保、城建、消防等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土地管理局派员进行实地勘察,确定四至,召集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参加签订征地协议书,并填写《建设用地费用总表》、《建设用地资料核实表》,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申请征用土地经审批后,县土地管理局根据批准用地界线座标,负责组织现场放样定桩,确定实际用地范围后,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工程竣工后,用地单位应报告县土地管理局,经核查后确认土地使用权,颁发《土地使用证》。为严格用地管理,实行对上报材料不全的暂不办理;不符合规划的不办理;,土地有纠纷没处理的暂不办理;土地权属不清的不办理;土地管理人员未到现场勘测笔录的不办理;不统一填写《建设用地呈报表》的不办理;超越批准权限的不办理。1988年10月17日后,对国家建设用地,还需提交银行、财政部门签署的资金证明,连同以上有关审批文件,土地管理部门方准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1-989年4月1日起,对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一律实行建设项目挂牌用地制度,将《建设用地许可证》及批准建设用地的原始证件,挂于用地现场供土地执法部门随时检查监督。1990年8月1日,为有效制止用地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移位、扩占土地、改变用途,对新批准建设用地实行预收押金制度,每平方米预收7.5元,竣工后符合确权发证的退还其押金,违法用地没收其押金。
  1991年8月,对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清理和登记发证,规定国家集体(指县办集体)单位建设用地,凡持有土地使用证明,经复核无误后予以登记发证,使国家建设用地,纳入正常的管理轨道。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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