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234 |
颗粒名称: | 一、国家建设用地 |
分类号: | DF456 |
页数: | 3 |
页码: | 111-113 |
摘要: | 50年代初期,县内未建立土地使用审批制度,凡国家建设用地,占用民房和私有土地者,需与房产或土地所有者签订契约,向财政局办理转移契纸,方可使用。1953年政务院颁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国家建设项目,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征地手续。1963年11月19日,省人委发出通知,为严格控制征用土地,基本建设的审批权,暂时统一收归省人民委员会掌握。1970年11月10日起,对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非生产建设用地严加控制,规定城镇一律不准占用耕地进行非生产性建设。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向社队征用土地,基建用地须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统一由县基建局征用。 |
关键词: | 国防建设 土地利用 土地管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