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221 |
颗粒名称: | 一、土地房产登记发证 |
分类号: | F301.22 |
页数: | 1 |
页码: | 100 |
摘要: | 1951年8月开展土地改革后,确定了农民土地所有制。依法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房屋所有证,各区、乡成立土地评产发证委员会,由乡人民政府填写《平潭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后,送经县人民政府审查,统一编号加印颁发。所有证分土地、房产两类,详细记录每块地、每间房的座落、种类、地名、亩数、四至、间数等。土地证颁发后,原有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国有土地、房产,不发土地证,公有或共有的土地房产,只发给一份土地证。 |
关键词: | 土地登记 土地定级 平潭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