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地籍测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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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21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地籍测量
分类号: P273
页数: 3
页码: 94-96
摘要: 被县统计局录入1952年《平潭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经县人民政府确认,被县统计局录入1981年《平潭县国民经济续计资料》。经有关单位审议后,予以确认,被县统计局录入《平潭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9月14日举办丈地人员训练班,有46人参加。查田定产后,进行土地分等,全县共分21个等级。其范围为公社拥有的耕地,竹屿口海滩地,已围垦未利用地等,查清12个公社及县直机关、社直机关的所有耕地及未利用地。调查结果,全县耕地面积7021.18公顷,比1970年的6468.6公顷,增加552.58公顷。
关键词: 地籍管理 地籍测量 档案

内容

一、总面积量算 1952年,县人民政府秘书室,编写《兵要地志》时,进行平潭县土地总面积量算,采用网格法计算,量算土地总面积369.75平方公里。被县统计局录入1952年《平潭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1981年5月县地名办公室开展地名普查时,对全县土地面积进行量算,采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测绘局1970年版的1:50000地形图为主,参考用图采用福建省测绘局1:25000地形图,量算采用网格法计算,取3次平均值,结果全县土地面积为365.92平方公里。经县人民政府确认,被县统计局录入1981年《平潭县国民经济续计资料》。
  1985年县制定综合农业区划时,采用县土壤资源普查资料,全县陆地面积为309.84平方公里,滩涂面积61.06平方公里。经有关单位审议后,予以确认,被县统计局录入《平潭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1991年县土地局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量算:全县土地总面积371.91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308.98平方公里,海涂面积62.93平方公里。
  二、耕地丈量调查据乾隆版《福清县志》载:明洪武元年平潭山地周围八百余里,田地784顷(4816.9公顷)。
  清乾隆十一年(1746),平潭实有海田77500亩(4761.6公顷)。
  民国11年(1922)编修《平潭县志》时调查,全县农田118590亩(7249.8公顷)。
  民国23年(1934)6月,国民政府颁发《办理土地陈报纲要》之后,福建省政府于24年(1935)4月发布了《福建省土地陈报章程》,年底全省土地陈报分期进行,平潭县列第一期,于民国25年(1936)1月,重新审核丈量土地,至4月完成,并向省政府陈报:全县耕地面积66355.2亩(4423.68公顷),比陈报前面积79382.94亩(4852.25公顷)减少13027.74亩(796.3公顷)。(民国25年,实行度量衡统一制,旧制亩等于新制亩0.917市亩)。
  民国32年(1943)9月8日,根据国民政府农林部垦务局要求上报全国各县土地利用现状及大片荒地调查情况,平潭县上报土地利用现状中的土地种类:一、不能生产的土地面积占全县土地总面积3400。其中:河流湖泊面积占0.13%;沙漠戈壁占18%;石山面积占1200;积水难排和草木不生的洼地面积占1.42%;盐碱过重难以生产的面积占2.35%。二、已开发利用的土地面积占全县土地总面积52%。其中:种植农作物占38%;种植蔬菜、果园占1.6400;牧场面积占0.3500;森林面积占9.6100;农舍、池塘、道路、墓地面积占3.4%.三、可利用待开发的土地面积占全县土地总面积14%。其中宜农面积占11.43Y9;宜林面积(坡度在20度以上)占2.3200;宜牧水草面积占0.25000全县有大片荒地2333多公顷,其中:芦洋埔2000多公顷,七里埔333多公顷。
  民国36年(1947)初,贯彻国民政府《土地法》关于“未经依法为地籍测量的土地不得为所有权之登记”的规定,县田粮处、经征处、地籍科联合开展全县土地丈量,雇请临时测量人员,经培训后,逐乡按户丈量。查清全县各类土地9720.4公顷,其中:水田347.27公顷,旱地5927.40公顷,基480.33公顷,藩0.27公顷,果1.67公顷,坎0.73公顷,杂2960公顷。丈量后对耕地分等,共分三等,每等分上、中、下三则,共九则,并汇编了全县《土地清册》,由于平潭60年代战备转移,档案散失,现档案馆仅存有少量的《土地清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加强对耕地的管理,保证农业税的征收,县财政局曾多次进行过土地丈量调查,每次调查土地面积都有所增加。1950年9月开始在全县开展清查隐报土地,查后土地为5277.8公顷。1951年土地改革,结合开展整理土地,8月15日先在湖山、南松、盐田、芦山、里美、梧峰、中湖、龙楼、凤美等9个乡进行,至11月25日结束。随后其他各乡也相继开展,至次年初结束。整理土地采用1950年秋征土地数及民国时期原有土地赋元等则,逐户登记土地,或用插标抽丈的办法,进行整理。全县耕地面积达到6765.41公顷。共查出隐报耕地932.08公顷,其中一区529.36公顷,二区145.7公顷,三区58.65公顷,四区155.64公顷,五区42.73公顷。
  整理后进行土地分等,全县共分五个类型乡,土地分十个等级:一等,亩产300公斤;二等275公斤;三等250公斤;四等225公斤;五等200公斤;六等175公斤;七等150公斤;八等125公斤;九等100公斤;十等75公斤。、 1952年9月,贯彻中央农业税政策,保证完成国家财政收入,开展查田定产,查清耕地,订实产量。9月14日举办丈地人员训练班,有46人参加。20日县组织有县、区干部31人,在芦山、湖南、敖东三个乡开展“查田定产”试点,10月16日结束。10月下旬组织县区干部42人,助手49人,在19个乡开展第一批查田定产工作。至11月下旬结束,占全县乡数的47-83%,查出土地27.27公顷,并评等定产。随后在全县开展。经查田后全县田亩达到6884.47公顷,查出隐报土地119.06公顷。
  查田定产后,进行土地分等,全县共分21个等级。分等利用旧基地调整地等,根据规定等差,以乡为单位,先在室内审查调整旧片,抽块定等,再结合室外勘查,个别校正;树立标准片,比片定等,按等差逐级分等;未经整地的评产乡,则发动群众插标自报重新划片分等。最后进行联乡分等,在乡与乡交界处,选择若干地块进行勘查联评,确定地等等差。
  1953年至1964年,有12年时间未进行耕地调查。由于体制变革,土地重新划拨和基建占用以及水土流失造成的水冲沙压等原因,耕地变化很大,1964年全县耕地面积减少866.67公顷。
  1971年,面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耕地变动和围垦后土地开发及非农业生产建设用地增加的现状,为查清耕地情况,同年开展农业耕地调查。其范围为公社拥有的耕地,竹屿口海滩地,已围垦未利用地等,查清12个公社及县直机关、社直机关的所有耕地及未利用地。调查结果,全县耕地面积7021.18公顷,比1970年的6468.6公顷,增加552.58公顷。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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