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211 |
颗粒名称: | (六)临时用地管理费 |
分类号: | F810.424 |
页数: | 1 |
页码: | 93 |
摘要: | 1990年对省以上国家重点建设临时用地,按征地总费用3%,每年计收一次;一般性的临时用地,耕地每年每平方米1^-5元,非耕地每年每平方米0.50元;在街道两旁临时搭盖的单位,每年每平方米收取临时用地管理费3-5元。砖瓦厂等特殊用地,原则上严禁使用耕地,在耕地上取土的应订出有效的恢复耕作措施,预交押金,根据效益在3年之内,每年每平方米按2^-3元收取。在非耕地上取土建瓦厂每年每平方米0.60元,海滩废地每年每平方米0.30.0.50元。 |
关键词: | 土地税 土地增值税 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