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临时用地管理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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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211
颗粒名称: (六)临时用地管理费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1
页码: 93
摘要: 1990年对省以上国家重点建设临时用地,按征地总费用3%,每年计收一次;一般性的临时用地,耕地每年每平方米1^-5元,非耕地每年每平方米0.50元;在街道两旁临时搭盖的单位,每年每平方米收取临时用地管理费3-5元。砖瓦厂等特殊用地,原则上严禁使用耕地,在耕地上取土的应订出有效的恢复耕作措施,预交押金,根据效益在3年之内,每年每平方米按2^-3元收取。在非耕地上取土建瓦厂每年每平方米0.60元,海滩废地每年每平方米0.30.0.50元。
关键词: 土地税 土地增值税 消费税

内容

1990年对省以上国家重点建设临时用地,按征地总费用3%,每年计收一次;一般性的临时用地,耕地每年每平方米1^-5元,非耕地每年每平方米0.50元;在街道两旁临时搭盖的单位,每年每平方米收取临时用地管理费3-5元。砖瓦厂等特殊用地,原则上严禁使用耕地,在耕地上取土的应订出有效的恢复耕作措施,预交押金,根据效益在3年之内,每年每平方米按2^-3元收取。在非耕地上取土建瓦厂每年每平方米0.60元,海滩废地每年每平方米0.30.0.50元。
  个人在街道两旁经城建、土地等部门允许临时搭盖的,每年每平方米收取管理费3-5元;在其他地方,占用耕地每年每平方米1.5元,占用非耕地每年每平方米收取0.50元;个人已审批一年内未使用,需要延期,由有权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后,占用耕地每年每平方米收取0.50元,占用非耕地每年每平方米收取0.30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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