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207 |
颗粒名称: | (二)土地管理费 |
分类号: | F810.424 |
页数: | 1 |
页码: | 92 |
摘要: | 1987年对国家集体用地按用地协议书的总费用30°0收取,但耕地不少于150元,非耕地不少于100元;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医院、军用设施、炸药库用地,用地管理费按用地协议书总费用的2%收取。个人用地:1987年对县城区、建制镇,良田每平方米收管理费’2元,一般耕地每平方米收管理费1.5元,非耕地每平方米收管理费1.0元,旧房改建每平方米收管理费0.30元;农村的良田、一般耕地、旧房改建与县城区、建制镇的收款额度相同,非耕地每平方米收管理费0.5元。 |
关键词: | 土地税 土地增值税 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