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管理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207
颗粒名称: (二)土地管理费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1
页码: 92
摘要: 1987年对国家集体用地按用地协议书的总费用30°0收取,但耕地不少于150元,非耕地不少于100元;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医院、军用设施、炸药库用地,用地管理费按用地协议书总费用的2%收取。个人用地:1987年对县城区、建制镇,良田每平方米收管理费’2元,一般耕地每平方米收管理费1.5元,非耕地每平方米收管理费1.0元,旧房改建每平方米收管理费0.30元;农村的良田、一般耕地、旧房改建与县城区、建制镇的收款额度相同,非耕地每平方米收管理费0.5元。
关键词: 土地税 土地增值税 消费税

内容

1987年对国家集体用地按用地协议书的总费用30°0收取,但耕地不少于150元,非耕地不少于100元;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医院、军用设施、炸药库用地,用地管理费按用地协议书总费用的2%收取。
  个人用地:1987年对县城区、建制镇,良田每平方米收管理费’2元,一般耕地每平方米收管理费1.5元,非耕地每平方米收管理费1.0元,旧房改建每平方米收管理费0.30元;农村的良田、一般耕地、旧房改建与县城区、建制镇的收款额度相同,非耕地每平方米收管理费0.5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