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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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206
颗粒名称: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2
页码: 91-92
摘要: 1953年国家建设项目,需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956年平潭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我县国防建设与经济基建征用农业社土地的补偿价格及注意事项的通知》。对国防、国家建设向农业合作社征用土地,需支付土地补偿费。对国家举办的国营农场、渔场、林场、养殖场等征用土地,同样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则规定按实际损失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以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分别征用耕地的、县规划区以内的耕地和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分别按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倍、3倍和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补助。
关键词: 土地税 土地增值税 消费税

内容

1953年国家建设项目,需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956年平潭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我县国防建设与经济基建征用农业社土地的补偿价格及注意事项的通知》。对国防、国家建设向农业合作社征用土地,需支付土地补偿费。补偿费根据土地等则,分十二等给予补偿。
  平潭县1956年土地补偿价格表单位:元/亩 1960年县人民委员会对征用土地的补偿价格又做了新规定,征用农村土地,补偿费以该地最后一年的定产总值;城镇可稍高于一年(不超过两年)的定产总值。对国家举办的国营农场、渔场、林场、养殖场等征用土地,同样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对征用少量土地,不影响社队生产和社员生活,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不给补偿费,但对地面上的附着物,农作物仍需补偿。
  1982年5月国务院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地年产值的3^-6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产量和规定的价格计算。征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征用耕地,每一个农业人口为该耕地每年产值2.3倍,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按征地前的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
  1982年县人民政府对个人建设用地规定统一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县城区良田每平方米12元,一般耕地每平方米6元,坡耕地每平方米3元,宜林地每平方米1.5元;农村与县城农业户减半。
  1987年2月《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对土地补偿费标准规定:征用县规划区以内的耕地分别按被征用前6倍补偿,征用荒芜2年以下和荒芜2年以上的耕地,分别按同类耕地前3年平均每亩产量2倍与50%补偿;征用荒地、杂地,按当地种植水稻的10%补偿;征用林地,按当地耕地补偿费标准的20%至30%补偿;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或盐田,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2倍补偿。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则规定按实际损失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以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分别征用耕地的、县规划区以内的耕地和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分别按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倍、3倍和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补助。补偿费由乡(镇)土地管理员负责收取,归土地所有权单位所有,用于农、林、水基本建设,改造低产田,扩大再生产等。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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