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206 |
颗粒名称: |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
分类号: | F810.424 |
页数: | 2 |
页码: | 91-92 |
摘要: | 1953年国家建设项目,需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956年平潭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我县国防建设与经济基建征用农业社土地的补偿价格及注意事项的通知》。对国防、国家建设向农业合作社征用土地,需支付土地补偿费。对国家举办的国营农场、渔场、林场、养殖场等征用土地,同样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则规定按实际损失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以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分别征用耕地的、县规划区以内的耕地和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分别按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倍、3倍和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补助。 |
关键词: | 土地税 土地增值税 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