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205 |
颗粒名称: | 四、土地征用费 |
分类号: | F810.424 |
页数: | 3 |
页码: | 91-93 |
摘要: |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953年国家建设项目,需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956年平潭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我县国防建设与经济基建征用农业社土地的补偿价格及注意事项的通知》。对国防、国家建设向农业合作社征用土地,需支付土地补偿费。对国家举办的国营农场、渔场、林场、养殖场等征用土地,同样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对征用少量土地,不影响社队生产和社员生活,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不给补偿费,但对地面上的附着物,农作物仍需补偿。征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征用耕地,每一个农业人口为该耕地每年产值2.3倍,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按征地前的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 |
关键词: | 土地税 土地增值税 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