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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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203
颗粒名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1
页码: 90
摘要: 民国37年(1948),全县共征收土地税2.197亿元(法币)。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平潭征收税额按省人民政府规定:一等土地每平方米年征税额0.4元;二等0.3元;三等0.2元。全县免征土地使用税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用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及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居民等其他用地。
关键词: 财产税 茶税 产品税

内容

民国37年(1948),全县共征收土地税2.197亿元(法币)。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平潭征收税额按省人民政府规定:一等土地每平方米年征税额0.4元;二等0.3元;三等0.2元。全县免征土地使用税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用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及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居民等其他用地。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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