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203 |
颗粒名称: |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分类号: | F810.424 |
页数: | 1 |
页码: | 90 |
摘要: | 民国37年(1948),全县共征收土地税2.197亿元(法币)。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平潭征收税额按省人民政府规定:一等土地每平方米年征税额0.4元;二等0.3元;三等0.2元。全县免征土地使用税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用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及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居民等其他用地。 |
关键词: | 财产税 茶税 产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