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其他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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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201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其他税费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4
页码: 90-93
摘要: 税率分为五等,5000元至1万元定为一等;3000元至5000元定为二等;1000元至3000元定为三等;100元至1000元定为四等;不足100元定为五等。一等月纳1元、,二等月纳5角,三等月纳2角,四等月纳1角,五等月纳5分。房铺宅地合并计算1万元以上,每超过1千元增税1角,以征至3元为止。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平潭征收税额按省人民政府规定:一等土地每平方米年征税额0.4元;二等0.3元;三等0.2元。平潭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情况一览表三、土地增值税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税制改革的一项新的税种。
关键词: 财产税 茶税 产品税

内容

一、房铺宅地税民国25年(1936)9月开征。税率分为五等,5000元至1万元定为一等;3000元至5000元定为二等;1000元至3000元定为三等;100元至1000元定为四等;不足100元定为五等。一等月纳1元、,二等月纳5角,三等月纳2角,四等月纳1角,五等月纳5分。房铺宅地合并计算1万元以上,每超过1千元增税1角,以征至3元为止。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民国37年(1948),全县共征收土地税2.197亿元(法币)。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平潭征收税额按省人民政府规定:一等土地每平方米年征税额0.4元;二等0.3元;三等0.2元。全县免征土地使用税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用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及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居民等其他用地。
  平潭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情况一览表三、土地增值税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税制改革的一项新的税种。
  四、土地征用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953年国家建设项目,需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956年平潭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我县国防建设与经济基建征用农业社土地的补偿价格及注意事项的通知》。对国防、国家建设向农业合作社征用土地,需支付土地补偿费。补偿费根据土地等则,分十二等给予补偿。
  平潭县1956年土地补偿价格表单位:元/亩 1960年县人民委员会对征用土地的补偿价格又做了新规定,征用农村土地,补偿费以该地最后一年的定产总值;城镇可稍高于一年(不超过两年)的定产总值。对国家举办的国营农场、渔场、林场、养殖场等征用土地,同样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对征用少量土地,不影响社队生产和社员生活,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不给补偿费,但对地面上的附着物,农作物仍需补偿。
  1982年5月国务院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地年产值的3^-6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产量和规定的价格计算。征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征用耕地,每一个农业人口为该耕地每年产值2.3倍,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按征地前的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
  1982年县人民政府对个人建设用地规定统一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县城区良田每平方米12元,一般耕地每平方米6元,坡耕地每平方米3元,宜林地每平方米1.5元;农村与县城农业户减半。
  1987年2月《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对土地补偿费标准规定:征用县规划区以内的耕地分别按被征用前6倍补偿,征用荒芜2年以下和荒芜2年以上的耕地,分别按同类耕地前3年平均每亩产量2倍与50%补偿;征用荒地、杂地,按当地种植水稻的10%补偿;征用林地,按当地耕地补偿费标准的20%至30%补偿;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或盐田,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2倍补偿。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则规定按实际损失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以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分别征用耕地的、县规划区以内的耕地和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分别按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倍、3倍和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补助。补偿费由乡(镇)土地管理员负责收取,归土地所有权单位所有,用于农、林、水基本建设,改造低产田,扩大再生产等。
  (二)土地管理费 1987年对国家集体用地按用地协议书的总费用30°0收取,但耕地不少于150元,非耕地不少于100元;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医院、军用设施、炸药库用地,用地管理费按用地协议书总费用的2%收取。
  个人用地:1987年对县城区、建制镇,良田每平方米收管理费’2元,一般耕地每平方米收管理费1.5元,非耕地每平方米收管理费1.0元,旧房改建每平方米收管理费0.30元;农村的良田、一般耕地、旧房改建与县城区、建制镇的收款额度相同,非耕地每平方米收管理费0.5元。
  (三)地籍管理费 1989年确权发证,单位每宗收50元;个体工商户每宗收40元;单位、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每宗收2元;学校、福利院、医院、敬老院、军用设施、炸药库用地,每宗收20元。证书工本费,每本6元。
  个人土地使用权登记费,每宗收10元;变更登记,每宗收2元;证书工本费,每本6元。
  (四)勘测丈量绘图费 1990年对集体单位确权,按面积计取费用,500平方米以内,收取45元;500^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收取0.09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咪收取0.08元。
  个人勘丈绘图费:城镇非农业居民,每户在60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0.15元,超过60平方米,每平方米0.30元;城镇农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每户在120平方米以内4每平方米0.15元,超过120平方米,每平方米0.30元。
  (五)土地转让手续费 1990年对国家、集体单位征后未用的土地需要转让的,由有权机关审批后,按增值总额的5%收取手续费;建后转让的按每平方米0.3元收取手续费。
  个人土地转让手续费每平方米0.3元,已审批的宅基地,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有权机关审批后,每平方米收取土地转让费2-3元或转让总费用的3Yoo (六)II时用地管理费1990年对省以上国家重点建设临时用地,按征地总费用3%,每年计收一次;一般性的临时用地,耕地每年每平方米1^-5元,非耕地每年每平方米0.50元;在街道两旁临时搭盖的单位,每年每平方米收取临时用地管理费3-5元。砖瓦厂等特殊用地,原则上严禁使用耕地,在耕地上取土的应订出有效的恢复耕作措施,预交押金,根据效益在3年之内,每年每平方米按2^-3元收取。在非耕地上取土建瓦厂每年每平方米0.60元,海滩废地每年每平方米0.30.0.50元。
  个人在街道两旁经城建、土地等部门允许临时搭盖的,每年每平方米收取管理费3-5元;在其他地方,占用耕地每年每平方米1.5元,占用非耕地每年每平方米收取0.50元;个人已审批一年内未使用,需要延期,由有权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后,占用耕地每年每平方米收取0.50元,占用非耕地每年每平方米收取0.30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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