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201 |
颗粒名称: | 第五节 其他税费 |
分类号: | F810.424 |
页数: | 4 |
页码: | 90-93 |
摘要: | 税率分为五等,5000元至1万元定为一等;3000元至5000元定为二等;1000元至3000元定为三等;100元至1000元定为四等;不足100元定为五等。一等月纳1元、,二等月纳5角,三等月纳2角,四等月纳1角,五等月纳5分。房铺宅地合并计算1万元以上,每超过1千元增税1角,以征至3元为止。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平潭征收税额按省人民政府规定:一等土地每平方米年征税额0.4元;二等0.3元;三等0.2元。平潭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情况一览表三、土地增值税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税制改革的一项新的税种。 |
关键词: | 财产税 茶税 产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