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契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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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19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契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4
页码: 85-88
摘要: 民国前及民国初期,土地产权多为私人所有,民间田园、屋地等不动产买卖‘典当时,立契为据。此契未经官府验证纳税之前,叫“白契”,经官府验证、纳税之后,加盖有红色官印的称为“红契”,官府发给纳税人的纳税凭证有“契尾”、“契单”、“契纸”等。1990年7月3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恢复办理契税的公告》,决定从1990年8月1日起恢复办理契税,由县财政局负责征收。凡房屋发生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分析、继承,当事人应申请办理契税,土地管理部门与城建部门办理移户手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契约暂行条例》公布前的上手白契,免补契税;对该《条例》公布后的上手白契,追补一次为限。缴纳契税,应于契约订立后三个月内办理。
关键词: 契税 税收 征税

内容

民国前及民国初期,土地产权多为私人所有,民间田园、屋地等不动产买卖‘典当时,立契为据。此契未经官府验证纳税之前,叫“白契”,经官府验证、纳税之后,加盖有红色官印的称为“红契”,官府发给纳税人的纳税凭证有“契尾”、“契单”、“契纸”等。
  民国2年(1913年),进行全县契税清理申报,暂照清制,采用三联官纸,由“福建省国税厅筹备处”发给契单。对典、卖新旧契据,收契纸费1元。税率:卖契照产价征收400;典契照契面价额征收200。民国3年(1914年),税率改为典契300,卖契600,并规定:买主或承典人须于契纸订立后6个月以内向管征收官署投税。订立不动产买契或典契时,须由卖主或出典人填具申请书,请领契纸,缴纳契纸费大洋五角,由卖主与买主或出典人与承典人分担,契税由买主或承典人在契约订立后向征税机关缴纳。民国11年(1922)契税每年限征银元950元。民国17年(1928)11月开展查验契税,凡已税旧契,每张缴纸费、注册费、教育费等1.9元;未税旧契,除照纳前项外,并按契面产价多少,分别加收纸费。凡经验契之旧契,均填给“验税契证”,免纳契税。查验契税于民国18年(1929)1月底,分三期进行,共缴费2000元。
  民国22年(1933)2月起,除卖、典契之外,又增加补契、建筑改契、换契、租契4种。税率:卖、补契600;典契3%;建筑改契2%;换契按原契产价不足500元者,每张征收1元,每500元为一级,增收五角;租契6%。民国23年(1934),实征契税数462.64元。民国24年(1935),进行契税整理,凡属田、园、屋地各类不动产,已税未税契据,均应一律投验。已税之红契,不收验费;未税之白契,每张纸收验契费银1元,实征契税数2776.68银元。民国后期,契税税目有卖契、典契、交换契、赠与契、分割契、占有契6种。税率:卖契1500;典契1000;交换契6%;赠与契15%;分割契6%;占有契15%民国37年(1948')契税预算收入5.134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保护人民财产的合法产权,政务院于1950年3月31日举行的第26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契税暂行条例》,税目有:买卖、典当、交换、赠与4个税目。税率:买卖、赠与为6%,典当为3%,交换双方价值不相等者,超过部分按6%纳税,分析和等价交换免征契税,取消了契税附加和验契等杂费,并一直延续至今。申领契纸,由承受人向县财政部门完纳契税。1952年6月,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卖契投税工作,特别是在潭城镇范围内进行挨户全面登记,通过卖契投税工作,从契约上给予合法的保护。投税后,平潭县人民政府颁发“平潭县人民政府公定契纸”。“契纸”为二联纸,左为契纸,右为存根,契纸上填有买卖户主、面积、四至、价值、缴纳税额、立契日期等内容,每张契纸纳大米1公斤折缴人民币,当年全县共办理契纸134份,契税收入581.89元。1954年办理契税2306份,税额4899.88元。其中园地53.18公顷,房地1.58公顷。1956年社员土地入社,土地为集体所有,园地转移逐年减少。1959年停止办理园地转移,仅剩房地契税。1959年11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查逃、漏契税工作,先在城关进行试点审查,后在农村全面铺开,12月8日结束。审查范围,凡在解放后房屋发生产权变动转移未投税或未办理合法手续者,补征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白契,只税最后一道,如经国民政府税过,免予征税;对分析、继承,需经县人民法院审查、公证,给予免征。同年办理155份,税额2299.02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停止办理契税。
  1990年7月3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恢复办理契税的公告》,决定从1990年8月1日起恢复办理契税,由县财政局负责征收。凡房屋发生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分析、继承,当事人应申请办理契税,土地管理部门与城建部门办理移户手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契约暂行条例》公布前的上手白契,免补契税;对该《条例》公布后的上手白契,追补一次为限。自恢复开征契税后,对多次转移的未税白契,有几次补税几次,均由原房屋承受人负责。缴纳契税,应于契约订立后三个月内办理。当年办理契单有7件,收契税4128元。随后,办理契税逐年增加,1993年全县共收契税17.2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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