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198 |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契税 |
| 分类号: | F810.42 |
| 页数: | 4 |
| 页码: | 85-88 |
| 摘要: | 民国前及民国初期,土地产权多为私人所有,民间田园、屋地等不动产买卖‘典当时,立契为据。此契未经官府验证纳税之前,叫“白契”,经官府验证、纳税之后,加盖有红色官印的称为“红契”,官府发给纳税人的纳税凭证有“契尾”、“契单”、“契纸”等。1990年7月3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恢复办理契税的公告》,决定从1990年8月1日起恢复办理契税,由县财政局负责征收。凡房屋发生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分析、继承,当事人应申请办理契税,土地管理部门与城建部门办理移户手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契约暂行条例》公布前的上手白契,免补契税;对该《条例》公布后的上手白契,追补一次为限。缴纳契税,应于契约订立后三个月内办理。 |
| 关键词: | 契税 税收 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