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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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19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农业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4
页码: 82-85
摘要: 明初实行“两税法”,即“夏税秋租”,夏税不过八月,秋租不过翌年二月‘民田夏粮亩征钞4文,秋租亩征粮4升;官田重者亩征1石,轻者1斗。洪武年间,平潭有田地4595.71公顷,\征粮5000余石,夏税秋租征钱30余万文。明洪武二十年沿海防备“倭寇”侵扰,朝廷诏徙海坛岛及大练岛、小练岛、草屿、塘屿居民于内地。平潭田赋均由福清县征收,无征收额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减轻农民负担,贯彻“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轻税政策。同时对农业税实行灾情减免、老区减免、社会减免。凡生产队每人平均分配收入在50元以下的免征农业税,一定三年,全县免征1232个单位,三年共免征税额328.5万公斤。随后改为每年一次性按人口向户征收。
关键词: 农林特产税 农业税 企业所得税

内容

明初实行“两税法”,即“夏税秋租”,夏税不过八月,秋租不过翌年二月‘民田夏粮亩征钞4文,秋租亩征粮4升;官田重者亩征1石,轻者1斗。洪武年间,平潭有田地4595.71公顷,\征粮5000余石,夏税秋租征钱30余万文。
  明洪武二十年(1387)沿海防备“倭寇”侵扰,朝廷诏徙海坛岛及大练岛、小练岛、草屿、塘屿居民于内地。居民被迁徒后,家毁田荒,但田赋仍按旧额征收,每年税吏按册勒缴,分文不得缺少,“生者代死者之纳,存者代亡者之偿”,内迁户处于“十死而无一生,十亡而无一存”的悲惨局面。为此,平潭山门前人林扬,为反对不合理的“虚税”,上书《奏蠲虚税疏》被投入待诏狱关押了18年,直至宣德元年(1426),经复查,准林扬所奏,把闽、浙、粤三省的所有“民移产虚”的赋税一律豁免,林扬功迹,恩泽三省。
  明万历六年(1578),赋役制度改革,推行“一条鞭法”,分为里甲、均1r.杂役三类。将全部税役额按一定比例摊派到人丁和田地上,赋役合一。同时由征收实物转入征收货币,除政府需要征米外,其余也用银折纳。平潭田赋均由福清县征收,无征收额记载。
  清沿明制,田赋、丁赋分别征收。每亩折征粮食3分至8分不等,丁口粮则每丁4文至8钱不等。清初计有海田57314.39亩(3521.47公顷),共征收海田、渔课3180.58银两。雍正初,实行“摊丁入亩”,将丁税与地粮合而为一,每亩地赋1两,摊入丁银后,多在2钱以上,最高达到5钱。雍正七年(1729),平潭征收海田、渔课共银3173.47两。乾隆十一年(1746),平潭有海田、园77500亩(4761.6公顷),因沙漠成区,每亩赋3分,征税银2325两,澳地、海地征税1465两,共3794两。乾隆十二年(1747),垦耕田园8万余亩(约5000公顷),应输税2225.17两。乾隆二十年(1755),有海田7.79万多亩(4790多公顷),共征银2303.707两。光绪十三年(1887),收地丁3509两,粮米5石。光绪十六年(1890)后,地丁粮米额各有修正而减少,当时田赋科则:上则,银0.42钱;中则,银0.30钱;下则,银0.18钱。共征银1757.40两,又额征课米5.7314石。
  民国初年,赋税基本沿袭清代旧制,分为地丁、粮米、租课和附加4项。民国11年(1922),地丁:征额银2871.96两,每两征钞票2580文,再加收征收费一成,共计2838文。又随粮捐400文,附加捐200文,串票费100文,逾年加价300文。粮米:年征5.2754石,每石折征钞票4.6元,再加征收费一成,共计5060文。又随粮捐400文,附加捐200文,串票费100文,逾年加价1000文。民国17年(1928),田赋报征额,地丁2720两,粮米300石。对于田赋征收,改用省钞为计算单位,平潭征价折算为:地丁每两折2.58元,粮米每石折4元。民国24年(1935),全县经征田赋入库2443元。
  民国26年1月行政院颁发《土地税征收细则》,采用累进税率计征。城镇开征地价税,乡区仍收田赋,一律以法币计收。城乡同时开征地价税者,可折征实物,在1941年3月召开的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上,通过了“各省田赋暂行收归中央核管,并勘酌供需改征实物”的决议,旨在克服因抗日战争而带来的财政困难。1941年6月,国民政府制定了田赋征收实物的9项原则,规定自当年的下半年起,各省田赋一律征收实物,并把田地分为三等九则。民国34年(1945),全县实征田赋1951.7吨,下半年田赋征实停止,至民国35年(1946)下半年,内战爆发。国民政府为摆脱物价上涨、货币贬值的困境,又恢复实行征收实物及征借粮食的政策。这种征实与征借,客观上更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平潭有水田347.27公顷,赋额666元;早地5927.4公顷,赋额6728元,杂地2964.4公顷,赋额681元。合计田地138586.05亩(9239.07公顷)总赋额8075元,实征赋额7959.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减轻农民负担,贯彻“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轻税政策。同时对农业税实行灾情减免、老区减免、社会减免。贯彻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对以纳税人经营的全部土地实际产量占常年产量的比例,计算灾情减免。1952年至1955年,为帮助革命根据地农民尽快恢复生产,改善生活条件,实行老区减免;对烈军属残废军人,以及“老、弱、孤、寡、残”等五保户实行“社会减免”,享受到户,至今仍继续实行。1986年对贫困乡实行“扶贫农业税减免”,平原、中楼、南海等乡免征农业税。对新垦荒地、围海造地免征农业税5年,开垦熟地免征农业税3年。
  1950年9月政务院颁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征收以户为单位,按农村人口每人平均常年产量累进计征。平潭以民国37年(1948)册载赋元,分12等,每户赋元数以6角以上起征,最高的40元以上,每赋元负担数最低15公斤,最高105公斤。1950年,全县实征农业税实物554719.7公斤。
  1951年土地整理后,全县共分五个类型乡:一类每赋元折征稻谷750公斤;二类700公斤;三类650公斤;四类600公斤,五类550公斤。
  土地改革以后,根据“土地整理”丈量面积按地块、按户评定计税土地面积和计算常年产量。农业税全年分夏秋两季征收,按农业人口每人全年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分正税和地方附加。正税税级分1-21级,”每人平均全年农业收入以75公斤起征,最高1000公斤以上,税率最低8%,最高3000,以实物征收。地方附加,按正税的20%附征。全县平均税率为1000,全县耕地6765.41公顷,依率计征1240545公斤。1953年进行调整,对每人平均全年农业收入未满75公斤者免征。从75公斤起征,税级1-24级。1^-10级,每25公斤累进一级;11-24级,每50公斤累进一级,最高975公斤以上。税率最低为700,最高为3000。国有土地、公有土地出租给农民耕种者,收租部分按实得租额征收1000。本年全县有耕地6884.5公顷,实征农业税17795元。1957年改为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计征,初级社则按户计算,归户负担,由社汇总缴纳。
  1958年7月,实行税制改革,由累进税制改为比例税制,按常年产量以社为单位重新评定,由农业社统一交纳。1959年全县平均税率为10-86%,乡平均税率在8~12%之间,最低7%,国营农场税率1000,地方附加税为正税的1500,其中800上缴省财政、7%划归县乡。农业税调整后,全县年实征1453260公斤,附加217989公斤。
  1960年农业遭受自然灾害,农业税负担作了降低,免征地方附加税,全县实征粮812356.37公斤,比1959年降低550001964年恢复农业税附加。1970年农业税附加为正税15%,其中5%上缴省财政,10%留县。此后,征收办法、税率、及计算面积虽有变化,但基本与以前相同。
  1979年,实行穷队减免。凡生产队每人平均分配收入在50元以下的免征农业税,一定三年,全县免征1232个单位,三年共免征税额328.5万公斤。1982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落实,农业税征收实行以队计征,任务到户,户缴队结。随后改为每年一次性按人口向户征收。农业税征收,折谷代金,每50公斤折人民币9元。1987年每50公斤折17.30元,1992年每50公斤折22.5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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