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197 |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农业税 |
| 分类号: | F810.424 |
| 页数: | 4 |
| 页码: | 82-85 |
| 摘要: | 明初实行“两税法”,即“夏税秋租”,夏税不过八月,秋租不过翌年二月‘民田夏粮亩征钞4文,秋租亩征粮4升;官田重者亩征1石,轻者1斗。洪武年间,平潭有田地4595.71公顷,\征粮5000余石,夏税秋租征钱30余万文。明洪武二十年沿海防备“倭寇”侵扰,朝廷诏徙海坛岛及大练岛、小练岛、草屿、塘屿居民于内地。平潭田赋均由福清县征收,无征收额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减轻农民负担,贯彻“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轻税政策。同时对农业税实行灾情减免、老区减免、社会减免。凡生产队每人平均分配收入在50元以下的免征农业税,一定三年,全县免征1232个单位,三年共免征税额328.5万公斤。随后改为每年一次性按人口向户征收。 |
| 关键词: | 农林特产税 农业税 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