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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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062
颗粒名称: 概述
分类号: F321.1
页数: 4
页码: 1-4
摘要: 平潭是福建省东部沿海的一个岛县,由星罗棋布在东海面上的126个岛屿和702个礁石所组成。位于北纬25°15'^-25°45',东经119°32'~120°10'。东濒台湾海峡,西隔海坛海峡与长乐、福清、莆田三市隔海相望,南近南日岛,北望白犬岛。全县划为4个镇,11个乡,190个村(居)委会,546个自然村。1993年末全县总户数82Z92户,总人口344454人。据考古学家对平原乡南垄村壳丘头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出土的文物考证,早在7000多年前平潭就有人类活动。主岛海坛岛陆地面积270.29平方公里,为全国第五大岛,福建省第一大岛。民间田产和房地产买卖与转移,通过缴纳契税,政府确认其所有权。清查后,土地审批步入计划管理,制定用地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权限,控制建设用地不用或少用耕地。
关键词: 福建 地方志 专志 土地志

内容

平潭是福建省东部沿海的一个岛县,由星罗棋布在东海面上的126个岛屿和702个礁石所组成。位于北纬25°15'^-25°45',东经119°32'~120°10'。东濒台湾海峡,西隔海坛海峡与长乐、福清、莆田三市隔海相望,南近南日岛,北望白犬岛。全县划为4个镇,11个乡,190个村(居)委会,546个自然村。1993年末全县总户数82Z92户,总人口344454人。
  据考古学家对平原乡南垄村壳丘头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出土的文物考证,早在7000多年前平潭就有人类活动。
  平潭唐时属福清县,清雍正八年(1730)设县.71,仍属福清县。嘉庆三年(1798)建平潭海防厅,属福州府。民国元年(1912)10月置平潭县。设县以来,县域除1956年大扁岛划属福清县外,无大变动。全县海、陆总面积2535.91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308.98平方公里,海涂面积62.93平方公里,内海面积553平方公里,外海面积1611平方公里。主岛海坛岛陆地面积270.29平方公里,为全国第五大岛,福建省第一大岛。全县耕地面积9253.70公顷,林地8198.29公顷,园地143.25公顷,牧草地113.49公顷,居民点、工矿及交通用地3725.07公顷,陆上水域(含海涂)7748.81公顷,未利用土地8007.9公顷。
  平潭地貌属木兰溪与龙江丘陵、台地、平原岛屿区,形成了多岛屿、多岩礁、多港湾,丘陵与平原相间的地貌类型。气候属南亚热带湿润型气候区,在大气环流和海洋的作用下,形成了季风明显的海洋性气候。
  平潭唐为牧马地。宋初设牧监,皇祜年间(1049-1054)许民耕种。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土地制度长期为封建土地所有制,有官田和民田二种形式,官田为封建国家所有,民田为地主、小土地出租者^自耕农等所有。清末官田多被豪绅地主侵吞,逐渐转化为民田。据1951年土地改革统计,仅占全县总人口3.36%的地主,却占有全县7.13%的耕地;而占总人口23.82%的贫雇农,只占有全县15.67%的耕地。历代统治者为征收田赋,开展土地丈量,编造地籍清册。明初,田赋实行“两税”法;中叶,实行“一条鞭”法,将赋役合清初,实行“摊丁入亩”,将丁税与地税合而为一。民国时期,仍沿清制,但附加杂项繁多。契税,是政府对土地权属管理的重要手段。民间田产和房地产买卖与转移,通过缴纳契税,政府确认其所有权。民国时期,进行过3次验契。税目和税率常有变化。民国24年(1935)9月设土地陈报员,开展土地丈量和陈报工作。民国34年,设地籍办事处,开展土地清查、编造土地清册、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所有证等工作。但由于历代统治者缺乏对土地的开发和保护,致使平潭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植被每况愈下,风沙肆虐,农田被毁,沿海风口形成大沙埔。1949年以前,全县紧临沙荒的124个自然村长期处在风沙的严重威胁之下,其中有39个自然村,因沙丘压顶,被迫迁村。加之沿海耕地常遭海浪的侵蚀,人民生活处在极其恶劣的生态环境中。由于土地质量差,粮食产量低,城乡土地无法开发,制约了经济发展。同时,无泊船渔港和码头,无天气预报,网旧船小,渔具落后,时有帆飞桅折,葬身鱼腹的海难事故发生,“风小砧板声,风大哭啼声”,这是当时渔民悲惨生活的写照。由于自然灾害频繁,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1981年全县水土流失面积141.27平方公里,占总面积45.59°o,是福建省水土流失严重的县份之一。土壤多属低肥短效型,耕地土层薄,土质偏沙,养份低,保肥能力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于1951年8月开展土地改革,全县共没收,征收地主、富农、公轮族田等土地840.65公顷,占全县耕地总数的12.6%,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渔民。土地改革后,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确定了个体劳动者所有权。继而经过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实现了土地由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农业税征收,也逐渐由以个人为征收单位的常年产量累进税制,改为以集体为征收单位的比例税制。农业税贯彻“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轻税政策,实行“灾害减免”和“社会减免”,减轻了农民负担。
  50年代初,国家建设用地直接向土地所有者购置,办理契税后,方可使用。50年代中期,个人建设用地,在办理买卖契税的同时,还需申领建筑契税。1958年随着土地为集体所有后,停止办理土地买卖和转移契税,仅剩房地契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非农业建设用地增多,为加强土地管理,1960年,对国家建设项目征而未用和借用社队的土地退地还耕,规定了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程序。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土地管理失控。1975年,全县建房8367座,,其中违法占地达86.69000197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深入,经济建设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家建设项目和个人建房与日俱增,由于管理制度不严密,政出多门,违法占地禁而不止,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时常发生,土地使用浪费现象严重。1982年2月成立平潭县土地管理委员会,对1977年至1982年全县个人建房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产奈因土地管理力量薄弱,管而不严,到1986年,全县违法占地仍占60.300, 1986年10月,平潭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变土地管理分散多头为集中统一管理,从而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1950年10月,政府对全县耕地进行过一次全面清查,此后30多年,未作过有系统的土地资源调查,家底不清,心中无数。1987年12月,开展全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现代化的测量技术,对全县各乡(镇)、村土地权属界限,以及土地类型、面积、等级与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查清了全县八大类土地面积。1988年9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确认,并颁发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建立了建设用地地籍档案,查实了建设用地面积。至1993年底,全县完成地籍调查63078宗,已发证58583宗。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89年9月开展了“潭城镇土地定级工作”。1992年6月,又开展了“平潭县县城规划区基准地价测算”工作,为土地出让和地产管理提供了依据。县土地管理局成立以来,共有3项地籍管理科技项目,4次分获全国、省土地管理科技成果奖。
  1986年5月,开展非农业用地清查,全县共清查12584个单位,用地面积292.37万公顷,并对违法用地进行处理,扭转了土地管理混乱状况。清查后,土地审批步入计划管理,制定用地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权限,控制建设用地不用或少用耕地。1987年10月公布了《平潭县乡(镇)村建设用地暂行规定》,实行用地越规“八不批”和挂牌施工制度。1987年至1993年,全县共审批用地129.159公顷,其中耕地31.438公顷,占24-34%-。在严格用地审批的同时,广泛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了群众依法用地的法制意识,并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监察网络,加强了对违法用地的查处,使违法用地发案率逐年下降。1993年全县实现了无擅自占地、无未批先建、无少批多用、无越权审批的“四无”乡镇8个,“四无”村126个。
  1989年9月,平潭县被省人民政府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点,开始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重大改-trWE。至1993年底,全县共出让土地77幅,面积1159.49公顷,出让总金额1.632亿元。1991年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出现乡财增收,促进村镇公共建设,也抑制了农村建房滥用土地的现象,全县·有1432户退还多占的土地和旧宅基地,有105户村民撤回用地申请。
  1987年以后,加强了土地管理队伍的建设,全县“三级”土地管理员295人,通过多期业务与技术培训,加强思想建设,提高了土地管理员的素质。至1993年全县有14个单位,42次被评为省、市、县先进单位,有34人次被省土地局和市人民政府评为土地管理先进工作者。
  1960年木麻黄防护林带营造成功后,在五大风口和澳口逐年营造防护林2879.2公顷,种植水土保持林5389.2公顷,保护沙荒地5700多公顷,使3280公顷耕地免遭风沙侵袭,“飞沙走石”已成历史。因此,县城得以拓展,面积由1949年不足1平方公里,扩展到1993年的11.7平方公里。新建居民点36处。乡(镇)、村建设也迅速发展。由于年年发动群众治山治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达4389.9公顷。并广泛组织群众,进行大面积的有计划的开发荒地,围海造地。大部分的沙荒地和荒山均得到开发,或造林,或农耕。围垦竹屿口、火烧港、幸福洋三处大型工程和远中洋、湾底、山门前、江楼4处中型工程,另有小型围垦83处,共扩大土地面积52.63平方公里,保护了滨海农田。1952年至1991年,全县新增耕地面积2441.07公顷。1992年,在10个乡镇,确立42片农田保护区,保护耕地520.1公顷。随着非农业用地的不断增加,抓土地开源节流,实行“用一造一”方针,使建设用地与再造耕地平衡,妥善解决“吃饭与建设”的矛盾。据统计1952年至1993年,全县新增耕地面积2481.07公顷。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先后开展农业区划、县城建设总体规划、乡(镇)村用地规划和正在开展的平潭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土地的开发利用更趋合理。
  旅游兴县是平潭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举措,随着国家级“海坛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切实保护耕地的前提下,中共平潭县委员会、平潭县人民政府提出“以地生财,以地换桥,以地促贸,以地兴县”的战略构思,将造福子孙后代。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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