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金融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042 |
颗粒名称: | 二、管理权限 |
分类号: | F832.3 |
页数: | 1 |
页码: | 297 |
摘要: | 1950年~1954年,县人民银行正副行长由华东区行任免、股级干部由闽侯地区中心支行任免,报华东区备案。1955年,县人民银行正行长由莆田地委管理,副行长和县建行正副行长由平潭县委管理。1979年,金融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后,县级各家银行行长由省分行管理,副行长和股级干部由莆田地区中心支行管理。1984年3月8日国务院规定:地方各级专业银行正副行长的任免,要征得当地同级人行的同意,再报上一级专业银行批准的规定,县各专业银行于当年开始执行。股级干部由县人行管理,其中人哇呱会计、稽核、纪检副组长必须征得市人行人事科和有关科同意后,由市人行批复,县人行任免。县各专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的干部管理权限与县人行基本相同。 |
关键词: | 银行 金融组织 平潭县 |